《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实行三级行政区划,分别为省级,县市
级,乡镇级。但是实际情况是因为发展需要,增加了地级行政区的设置。三级行政区
划变为四级行政区划。
乡级行政区(科级):
乡/苏木镇
街道(办
事处)
民族乡/民
族苏木
县辖区
(公所)
镇级市
县级行政区(处级):
县级市市辖区县/旗
自治县/自
治旗
特区林区
地级行政区(厅级):
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
一级行政区(部级):
省(23),自治区(5),直辖市(4),特别行政区(2)
本文发布于:2023-03-07 04:33: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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