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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街道科学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提高
各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领导能力
和工作水平,推动街道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和《区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
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所有村(居)重大事项
必须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
的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四议”:即村(居)党组织会提议、
村(居)“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
或村(居)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
开。
第三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本质是党领导下发扬基层
民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机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和
实现形式,关键是用严格明晰的程序确保村(居)事务决策、管
理的健康运行,根本是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
谐,精髓是实现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的统一。
第四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应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
的民主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党员干部群众不发表意见或违
背个人意志发表意见。
第五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
统一领导下,由街道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工作领导小组牵
头,各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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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须在
村(居)党组织领导下,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决策、实
施。具体包括:
(一)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新农村建设发展规
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村(居)集体大额资产购建、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
制、集体资本股份变更、城中村改制改造;村(居)集体所有土
地、房屋、设施、机械等的开发、经营、立项、承包、租赁、出
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
(三)村(居)公益事业建设承包、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
管理。
(四)村(居)建设规划、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享受误工补
贴人数及标准、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的规划报批;计划
生育、低保优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制度的落实;重大救
灾救济扶贫款物的分配、发放。
(五)区、街道、村(居)中心工作的落实,特别是涉及基
础建设、违法违规建设整治、环境卫生整治、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重大矛盾纠纷调处等。
(六)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村级重大事项。
第七条在具体操作中,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村(居)党组织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居)
党组织通过充分征求意见、认真调查论证,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
见和方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提议意见。重大提议事
项报街道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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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议必须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内容范围内,必须
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本村(居)实际及群众意愿,
提议前应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2、党员、村(居)民代表和群众可就本村重大事项联名向支
部建议“四议两公开”议题。其中党员和村(居)民代表联名建
议人数不少于5名;群众联名建议人数不少于10名。联名建议要
以书面形式提交支部议定。对建议议题不能列入“四议两公开”
的,支部应在1周内给予建议人答复。
3、支部会议由村(居)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体成员参加,
街道包村(居)领导参加。支部书记就提议事项进行专题介绍,
支部委员就提议事项分别发表意见和看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进行表决,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提议意见。
4、支部提议意见经包村(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党工委
批准备案。
(二)村(居)“两委”会商议:召开“两委”会议,组织
“两委”成员对提议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表决形成商议意见。
1、村(居)“两委”会召开前,支部书记就支部提议意见与
村(居)委主任进行沟通,并将提议意见发至“两委”班子成员
进行集体商议。
2、村(居)“两委”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通报支委会提议
意见,“两委”全体成员参加,街道包村(居)领导参加。参会
人员应对提议意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在商议专业性较强的事
项时,应邀请专家参与,进行可行性论证。根据“两委”成员的
意见,对支部提议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提议意见和实施方案进行表决,经应到会人员
半数以上同意后形成商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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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委”主干做好未同意的“两委”成员的工作,征得支
持。并将村(居)“两委”商议意见书面材料在党员大会审议前
报街道党工委备案。
(三)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对“两委”
商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到会党员达到应到会党员2/3以上会
议有效,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审议表决有效。
1、支部在党员大会召开前三天将“两委”商议意见传达到全
体党员,并让党员带着议题进行思考斟酌,充分了解村民意愿,
提高审议质量。
2、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村(居)委委员列席会议,村
(居)委主任通报“两委”商议事项的意见以及制订的实施方案。
党员大会上,党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对实施方案进行表决,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形成审
议意见。
3、村(居)“两委”根据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
实施方案,报街道党工委备案。
4、支部组织党员深入群众作好方案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
为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奠定基础。
(四)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在村(居)
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委会主持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
没有村(居)民代表的召开村(居)民会议,讨论表决党员大会
审定事项。参会人数须符合法律规定,经应到会2/3村(居)民
代表或应到会村(居)民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有效。未通过事项视
情况或终止或暂缓或完善后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
程序。
1、村(居)委会在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
议前三天将决议事项进行公示,并征求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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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村(居)委会要提前召开预备会,通报决议事项及相关背
景,做好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的准备工作。
2、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由村(居)委会主
任主持,支部成员列席会议,村(居)委主任通报决议事项和实
施方案,接受村(居)民代表或村(居)民的咨询。对代表们或
村(居)民的意见建议要做详细记录,作为完善决议、充实实施
方案的参考。
3、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村(居)
民代表会议所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2/3村(居)民代表同意决议
有效,村(居)民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村(居)民半数以
上同意决议有效。
4、表决结束后,广泛宣传决议通过事项,并做好跟踪问效工
作。
(1)对决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要进行针对性地走访了解,
弄清不同意见的原因,做好解释说明,确保顺利实施。
(2)对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深入剖析,如果决策确实错
误则及时中止;如果思路正确,但是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
被否决的事项,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进
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五)决议的公开: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
议通过的决议,一律在村(居)党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栏公
告。
1、对决议事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村(居)党务公开和村(居)
务公开栏内公示7日。
2、公示期间,村(居)“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居)
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
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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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后可组织实施。公示期间,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
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或
村(居)民会议,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修改完善后重新进
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六)决议的实施: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
形成的决议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1、在村(居)党组织领导下,村(居)委会严格按照决议结
果,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实
施。
2、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党员、村(居)民代表、村(居)
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通报决策的执行进度、账目、预
算等,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村(居)委会能解释的即行解
决,不能解释的提交党组织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解决。
4、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发情况须变更决议应及时向党员
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通报。重大变更须再次按“四议两公
开”工作法程序决议。
(七)实施结果的公开:决议事项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由村
(居)委会组织实施。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
负责对实施结果的审核审查并由村(居)委会及时进行公示。
1、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审查实施结果。
2、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并设立意见箱。
3、对收集到的意见,村(居)委会3日内给予解答。
4、对村(居)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居)委会不能解决
的问题,组织党员大会审核后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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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原则上每季度运用一次,可
一事一议,也可多项内容一次商议、逐项表决。
第三章相关制度
第九条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村(居)党组织每名党员都要联系一定数量的群众,登记造
册后报街道党工委备案。党员要对所联系群众进行党的有关政策
宣传,在联系群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加强与所联系群众的
交流,充分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以及对村(居)事务的意见、建
议。
第十条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村(居)民代表要加强与所联系户的沟通,并定期组织座谈、
征集联系户对村(居)事务决策的意见、建议。要支持村(居)
“两委”工作,组织所联系群众积极响应参与村(居)事务。要
向所联系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带头学习,提高自
身素质。
第十一条街道领导包村(居)制度
包村(居)领导干部要做好所包村(居)“四议两公开”工
作法的组织实施,要全程参与指导工作法实施流程及会议相关文
件的起草修改完善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议事决策档案,详细记录“四议
两公开”各环节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决策结果、执行情况、
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等。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做到及时整理,
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民主监督制度
全面落实以村(居)财务委托代理、村(居)委会主任和支
部书记“两笔会签”等为重点的《农村十一项制度》。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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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并发挥好监督、评议、
审核等职能作用,确保议事决策程序到位、落实到位、公开透
明。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
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要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村(居)民代表
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向党员大会通报。凡村(居)
重大事务和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
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决策的,决定决议均为无效,村(居)民有
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经由街道组织评估后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
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健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科学考评体系。把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运用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并将运用情况
的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居),优先评选为“五个好”党支部,
所在村(居)党组织书记优先评为优秀村(居)党组织书记。
第十六条对于有下列行为的,由街道党工委对村(居)支
部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一)党支部领导不力,不重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用,
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两委”盲目决策,不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
决策村(居)重大事务,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十七条对不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决策、管理村
(居)重大事务,或安排工作时违反“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关
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党纪、
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或依法罢免。对不配合决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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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或不愿意履行职责的村(居)民代表,可适时启动推选程序
重新推选。对不重视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群众有反映经
查证属实的,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
不及时纠正的,免去党内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
级联创”活动的意见》等配套实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街道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03-06 23:50: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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