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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行。
部长尹蔚民
2008年9月18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
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
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
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
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
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
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
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
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
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
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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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享受上班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作者:李建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需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同时还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
酬;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
收入;不安排劳务工工作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当年也不能享受年休假……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企
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企业员工在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细化明确。《办法》从9月18日起实施。
自愿不休年假不发三倍工资
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
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
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而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
的工资收入。
跳到新单位剩余年假可折算
《实施办法》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由“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在
同用人单位工作均视为累计工作时间。对于中途换单位,年假带到新单位去休的情况,《实施办法》予以特别说明:“当
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带薪年假工资等同上班工资
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还对“带薪年假”期间的工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
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在去年年底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
但其中对于跳槽后职工的工作时间计算等并不具体。而在刚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则明确规定:职
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探亲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
根据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
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
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职工亦享受年休假
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休假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同时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
不安排休年假单位加付赔偿金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
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
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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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原因拒绝休年假将无法获得三倍工资
作者:杨华云
职工因为本人原因拒绝单位休年假安排,可能将无法获得三倍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本月18日签署了该部组建以来的1号部令,这个共19条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
下简称《办法》),对去年底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予以细化。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
按照其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于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此外,对
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而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休年假的,需征得职工同意方可实施。
《办法》的效力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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