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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子税务网上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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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
事宜时,对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
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
对不精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设定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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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对外公开电话(对外公开电话可通过各级
税务机关官网查询)。
【纳税人留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
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
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开立
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托付)划缴
协议,开通托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
踪查询。
5.纳税人采纳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
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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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
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6.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
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誉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
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誉信息共享交
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誉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
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对标注统
一社会信誉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给予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
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本文发布于:2023-03-06 17:07: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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