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场所

更新时间:2023-03-06 16:16:5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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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所
2023年3月6日发(作者:管心脏的药有哪些)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

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公

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以下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

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

活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

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

(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即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群众为娱乐、庆祝等相同主题或意愿

在相同时间自发聚集到相同地点(区域或线路),预计参与

人数50人以上,且人群密度可能达到每平方米1人以上的

各类活动。

通勤、就医、就学等日常生活行为,以及集会、游行、

示威、涉访等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实施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安全风

险评估应当围绕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等要素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判断安全工作

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性、针对性的

重要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者负责对其筹备、举办的活动开

展安全风险评估,没有能力自行评估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

进行评估。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内举办小型群众性活动的,由人群聚

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没有能力

自行评估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本市公安部门应当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举办前,对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对受理的

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市公安局应当对安全风

险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并根据管理

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申请材料)

承办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

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

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其中活动方案的说明,应当包含

安全风险评估内容。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及活动

现场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材料。

(六)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和消防服务机构,配备

安全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有资质、

资格要求的,或者活动需要办理其他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

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的

结果制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制定健全的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用网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

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现场工作人员消防培训记录

等。

(四)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现场平

面图),可容纳的人数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以及应急疏散通

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及

其标识。

(六)票证管理方案、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

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预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当充分适应大型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需要。市公安局应当对安全工作方案的

制定予以指导,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指南,并根据管理实际及

时作出调整,向社会公开。

除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外的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承

办者或者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参照制定安全工作方

案。

第六条(受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

全许可申请。公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

当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不予受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不予受理:

(一)未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的20日前提出申请的。

(二)承办者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申请材料经补正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

者拒绝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许可)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安全条件,通过材料审查

和现场查验的承办者,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公安部门不能在7

日内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办者。

同一承办者申请在本年度内举办相同地点、相同内容

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部门可以一次性许可。

第九条(不予许可)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不予许可: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活动场所、设施未通过公安部门现场查验的。

(三)活动的内容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违反

社会公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小型群众性活动的报告)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经安全风险评估后,

认为在其场所内举办的小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影响公共安全

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应当在举办活动5日前,向所在地公

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活动开展安全

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人群聚集活动的报告)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人群聚集可能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并向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公众责任险)

鼓励人群聚集活动承办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

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三条(指引条款)

公安部门、人群聚集活动的承办者,以及人群聚集公

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条例》《办法》

规定的管理职责和义务。本规定有细化要求的,按照本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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