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
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公
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以下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
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
活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
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
(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即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群众为娱乐、庆祝等相同主题或意愿
在相同时间自发聚集到相同地点(区域或线路),预计参与
人数50人以上,且人群密度可能达到每平方米1人以上的
各类活动。
通勤、就医、就学等日常生活行为,以及集会、游行、
示威、涉访等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实施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安全风
险评估应当围绕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等要素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判断安全工作
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性、针对性的
重要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者负责对其筹备、举办的活动开
展安全风险评估,没有能力自行评估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
进行评估。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内举办小型群众性活动的,由人群聚
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没有能力
自行评估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本市公安部门应当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举办前,对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对受理的
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市公安局应当对安全风
险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并根据管理
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申请材料)
承办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
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
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其中活动方案的说明,应当包含
安全风险评估内容。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及活动
现场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材料。
(六)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和消防服务机构,配备
安全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有资质、
资格要求的,或者活动需要办理其他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
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的
结果制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制定健全的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用网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
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现场工作人员消防培训记录
等。
(四)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现场平
面图),可容纳的人数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以及应急疏散通
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及
其标识。
(六)票证管理方案、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
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预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当充分适应大型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需要。市公安局应当对安全工作方案的
制定予以指导,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指南,并根据管理实际及
时作出调整,向社会公开。
除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外的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承
办者或者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参照制定安全工作方
案。
第六条(受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
全许可申请。公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
当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不予受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不予受理:
(一)未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的20日前提出申请的。
(二)承办者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申请材料经补正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
者拒绝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许可)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安全条件,通过材料审查
和现场查验的承办者,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公安部门不能在7
日内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办者。
同一承办者申请在本年度内举办相同地点、相同内容
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部门可以一次性许可。
第九条(不予许可)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不予许可: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活动场所、设施未通过公安部门现场查验的。
(三)活动的内容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违反
社会公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小型群众性活动的报告)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经安全风险评估后,
认为在其场所内举办的小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影响公共安全
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应当在举办活动5日前,向所在地公
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活动开展安全
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人群聚集活动的报告)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人群聚集可能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并向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公众责任险)
鼓励人群聚集活动承办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
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三条(指引条款)
公安部门、人群聚集活动的承办者,以及人群聚集公
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条例》《办法》
规定的管理职责和义务。本规定有细化要求的,按照本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3-06 16:16: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80906101474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活动场所.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活动场所.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