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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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官
2023年3月6日发(作者:宝宝学唐诗)

第25卷第5期牡丹江大学学报Vol.25No.5

2016年5月JournalofMudanjiangUniversityMay.2016

106

文章编号:1008-8717(2016)05-0106-03

明代卫所新旧武官制度探析

郑红飞1马振霞2

(1.伊犁师范学院科研处,新疆伊犁835000;2.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摘要:明代卫所新、旧武官的区别始于永乐初年,是靖难之役的直接产物。燕王朱棣通过靖难之

役夺权成功后,为了犒赏自己的部下,在永乐元年(1403)规定:凡是在洪武三十二年(1399)至三十五年

(1402)间随自己“奉天征讨”获功升职的武官皆为“新官”,而洪武三十一年(1398)以前及永乐元年(1403)

以后升授的武官皆为“旧官”。二者的差别主要是新官在优给、优养、比试制度等方面都要优于旧官。终

明之世,新、旧官之间的差别一直存在。

关键词:明代;卫所;武官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

卫所制度是明史研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它是明代军事制度的一代定制,在中国军制史上占

有重要地位。本文着重探讨明代卫所新旧武官之间

的区别及影响,以利于明代卫所制度的深入研究。

一、明代卫所新旧武官制度的形成

新、旧官的区别始于永乐初年,是因“靖难之

役”而产生的。朱棣登基之后,为了酬赏跟随自己

起兵造反的武官们,于永乐元年(1403)十一月“定

武职新旧官袭替法”:以靖难之役为界限,凡是在

洪武三十二年(1399)至三十五年(1402)`之间,参与

“奉天征讨”的有功武官皆为“新官”[1];而洪武

三十一年(1398)以前者及永乐元年(1403)以后升授

的武官并为“旧官”。

二、新、旧武官的特权对比

新、旧武官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区别,两者在待

遇上有很大不同,明人陆容对武官内部这两大群体

的待遇做了比较充分的对比:

旧制,军职疾故,子弟年十五得承袭官职者,

比试武艺而官之。试不中者,不得辄入选。老而无

子者,月给全俸。早亡而妻守寡者,月给俸二石。

子患残疾不能承袭者,月支俸三石。十年内有子,

仍袭祖职。十年后有子,不准袭,令为民。无子而

有孤女者,月给俸五石,年至十五住支,名曰优养。

故官子弟年幼未袭者,亦给全俸,名曰优给。在任

犯罪监故,子弟应优给者,月给半俸。出幼即承袭

者,免调别卫。年二十以上者,俱调卫,仍支全俸。

至永乐间,凡以奉天征讨得功者,子弟俱容至十六

岁承袭,且免比试武艺。子患残疾者,给全俸终身。

十年后有子,俱准承袭。父犯罪监故,子承袭者,

不拘年之长幼,一例免调卫。孤女优养者,不拘出

幼,至适人,始住给。凡事优厚于旧,名曰新官,

而以开国功臣名曰旧官。[2]

由此可见,新、旧武官除了名义上的不同,新

官在优给、优养、比试制度等方面都要优于旧官。

(一)优给优养制度

优给优养制度是明代武官优抚制度中的一项

重要内容。“优给”是指世袭武官因亡故或老疾、

其应袭舍人因年幼暂时无法承袭武职时,政府以一

定的俸禄为主的物质形式,抚养应袭舍人,直到该

应袭舍人长大承袭武职为止。“优养”是指武官亡

故、膝下无应袭舍人而有父母妻女,或者武官本人

因老疾而无承袭其武职的应袭舍人时,政府给予武

官本人或其家属相应的物质优抚为其赡养。

1.优给制度

收稿日期:2015-11-14

作者简介:郑红飞(1983—),男,浙江衢州人,伊犁师范学院科研处,硕士,研究方向:明清

史。

马振霞(1992—),女,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大学人文学院历史文献学2015级研究

生。

DOI:10.15907/.23-1450.2016.05.035

107

优给的俸禄是优给的核心内容,主要分为全俸

与半俸。新官与旧官之间主要在武官的犯罪死亡以

及应袭舍人出幼年龄等方面存在差别。

(1)武官犯罪

洪武时期,对于普通的犯罪武官的处罚较宽

容,其子孙的优给俸额基本以全俸为主。但有时也

会将半俸优给作为对犯罪武官的惩戒。永乐至嘉靖

年间,犯罪武官的优给俸额因新、旧官而产生较大

差异。永乐元年(1403)规定,凡是“奉天征讨”的

武官(即新官),“其杂犯、为事亡故并典刑之子,

俱照祖职与全俸优给。”[3]新官因犯死罪,甚至被典

刑而死者,子孙俱以全俸优给,一改旧官因犯死罪

而以半俸优给的先例,新、旧武官之间的差别因成

祖的私心而使新官受到特别的优待。

嘉靖八年(1529)规定新官要与旧官一样袭职时

参加比试。至嘉靖十一年(1532)规定:“军职子孙优

给,若父祖犯该充军,及犯该杂犯死罪、问发立功,

年限未满而死者,俱与半俸,其余全俸。充军子孙

例前与全俸优给,未曾出幼者,照例改支半俸。”[4]

所以嘉靖十一年(1532)的规定应该是适用于全体武

官,即无论新、旧官,凡是犯充军及为事问发立功

未满而死者,子孙都以半俸优给;犯其他罪行者子

孙以全俸优给。

(2)出幼

所谓“出幼”,即指应袭舍人到了一定年龄,

结束对其优给,正式袭职上任,成为一名新的成年

武官。洪武年间,武官优给舍人出幼的年龄为十五

岁,而外地卫所的应袭舍人到南京优给者,未出幼

就可以提前承袭武职。这些提前袭职的幼官在十岁

至十四岁之间需要读书、操练,以提高他们的文化

素质和军事技能,为日后成为一名合格的武官奠定

良好的基础。

建文年间,燕王朱棣以“奉天靖难”的口号成

功夺权,为犒赏靖难功臣,划分出新、旧武官,并

规定洪武三十二年(1399)至三十五年(1402)(即建文

元年至四年)间随朱棣“奉天靖难”立功升职的武

官皆为“新官”,给予新官以各种特权。永乐初年

规定,旧官十五岁出幼袭职,至二十岁要比试。新

官十六岁出幼袭职,免比试。虽然从嘉靖八年(1529)

起新官要与旧官一样袭职时参加比试,但终明之

世,新、旧武官出幼的时间始终未改变。新官十六

岁袭职,显然是明成祖优待新官的结果。新官比旧

官晚一年出幼袭职,就比旧官多享受一年的优给,

并且新官不需要比试。明成祖以这样的办法获得新

官的拥戴支持,巩固其新生政权。

2.优养制度

明朝优养的对象有多种选择:首先为老疾无子

的武官本人,其次是身患残疾而无法承袭武职的应

袭舍人,第三是亡故武官的家属等。在户无承袭之

人的前提下,对老疾武官本人、残疾应袭舍人及故

官家属等进行赡养,即为优养。

朱棣靖难成功后,为犒赏随他“奉天征讨”的

靖难功臣,对武官进行了新、旧划分。优养政策因

新、旧武官的差别而产生了不同的政策规定:新官

及其子孙全俸优养,不拘年限,生子准袭。旧官及

其子孙月米三石,十年生子准袭,无子为民。这是

朱棣赏赐靖难功臣的结果,也是他巩固政权的需

要。朱棣借此“得众心,保洪业”。

这种偏袒政策直到万历年间才开始调整。万历

十七年(1589),兵部条议邦政事例规定:“凡官舍残

疾支俸优养,以后不分新、旧,不拘年限,生子准

袭。”[5]至此,旧官老疾武官及其残疾应袭舍人与新

官一样可以优养终身,并且能够“不拘年限,生子

准袭”。从万历十七年(1589)起,旧官优养的“十年

之限”终于不复存在。

(二)比试制度

洪武年间,比试制度首先要求凡是要袭替武职

的应袭舍人,一律需要参加比试。年幼的武官袭职

者,等到二十岁时也要参加比试。其次,只有通过

比试考核的武官应袭舍人才能准许袭职,发放全

俸。否则初试不中者,即便授职也只支半俸,三年

后再行比试,比试通过者发放全俸,不中者谪发充

军,降为军卒,取消其世袭武官的资格。

永乐元年(1403)十一月,定武职新、旧官袭

替法:洪武三十二(1399)年至三十五年(1402)

奉天征讨获功者为新官,子孙年十六出幼,袭替免

比试;三十一年(1398)以前者为旧官,子孙年十五

出幼,袭替俱比试;永乐元年(1403)以后获功者,

出幼、比试与旧官同。[6]这样一来比试制度对新官

不起任何约束作用,实际上是放纵新官子弟奢靡享

乐,极大破坏了比试制度的权威,打破世袭武官的

内部平衡。

永乐初,明成祖朱棣在规定新官免比的同时,

曾对旧官比试的要求十分严格。永乐五年(1407),

明成祖见旧官子弟骄纵享乐,不事武事,比试多不

中,因此警告他们“今后比试不中者悉谪戍交趾”。

以此只给比试者一次机会,不中者全部谪戍到刚刚

设立不久的边远的交趾。综上所述,永乐初年以后

武官的比试制度改为新官免于比试,旧官放宽比试

标准,这成为明代以后的比试定制。至嘉靖八年

(1529),终于取消了新官免于比试的特权,新官与

旧官一样袭职时都得参加比试。这样对于保障世袭

武官的整体素质于不坠,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新、旧武官制度的影响

优给优养制度是一项为了保障卫所武官顺利

世袭延续的优抚制度,为稳定卫所武官队伍发挥着

108

积极的作用。武官的比试制度则有效地约束了武官

子弟的惰性,防止武备松弛,保障了卫所武官的整

体素质。然而永乐初年新、旧武官的划分,使其存

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一)过于优厚新官,纵容犯罪,激化卫所内

部矛盾

卫所新官因种种特权,其武官子弟安于豢养,

不求上进,武官素质因此很难有保障。这样势必会

造成卫所武官内部的不平等与隔阂,不利于武官集

团的团结。

明成祖偏袒新官如此,对新官子弟的优给优养

过厚,在一定程度上有纵容犯罪的嫌疑。新官犯罪

偏袒至此,几乎对其不构成约束,不仅影响卫所武

官集团之间的团结,而且还豢养了新官子弟的浮荡

之风。这些做法必然会引起旧官的不满情绪,激化

卫所内部的矛盾,造成新、旧武官之间的不平衡,

不利于武官队伍的团结。

(二)比试标准过低,武官素质下降,制约卫

所军事力量的发展

洪武年间制定的比试制度,要求武官应袭子弟

必须通过比试方许袭职,不中者予以裁汰。此举有

利于保障武官素质。但是自永乐起,新官免于比试,

旧官比试的标准放宽,致使世袭武官的素质日益下

降。到宣德年间,新官子弟的整体素质更加不堪。

明宣宗喟叹曰:“是皆因父祖有功故录用之。比年

以来,军官子弟安于豢养,浮荡成风,试其武艺,

百无一能用之。管军不能抚恤有司,但知循例铨除,

一旦有警,何以得人?”[7]

“世袭制度本身缺乏职业竞争,尤其是缺乏

淘汰机制,而仅有的制约措施又难以发挥其应有的

作用”[8],这样必然导致武官安于豢养,不求上进,

长此以往武官素质逐渐下降,必然会严重影响到卫

所军事力量的发展。

(三)武官冗滥,俸额花费过重,成为明政府

沉重的财政负担

明朝通过实行优给优养制度确保卫所世袭武

官的顺利世袭延续,在物质上和心理上解除了卫所

武官的后顾之忧,以此稳定武官队伍;通过实行比

试制度以确保武官的整体素质不坠,从而保障了世

袭武官队伍的素质,以提高卫所军事力量的发展。

然而永乐以后,新、旧武官的划分规定了新官在优

给优养方面所享受的特权,这是以花费大量的俸禄

和长期的时间为代价的;并且新官不受比试的约

束,必然导致了“贤愚混杂,使武职冗滥”,成为

了明朝政府财政开支的负担。

永乐至嘉靖年间,新官因犯死罪,甚至被典刑

而死者,子孙均以全俸优给;旧官因犯死罪只能以

半俸优给。嘉靖十一年(1532)年以后规定,无论

新官、旧官,凡是犯充军及为事问发立功未满而死

者,子孙以半俸优给,其他犯罪子孙全俸优给。而

明代的优养制度规定,新官及其子孙全俸优养,不

拘年限,生子准袭;旧官及其子孙,月米三石优养,

十年内生子准袭,无子为民。直到万历十七年

(1589),旧官可以优养终身,“十年之限”最终取

消。终明之世,优给优养制度一直延续,新官几乎

是以全俸进行优给优养,旧官待遇虽不如新官优

厚,而有明一代旧官的优给优养也从未断绝过。优

给优养制度以大量的俸禄和长久的时间为保证而

实施,其对于明朝财政负担的影响绝非细小。

四、结语

“任何一种军事、政治制度都是特定时代的产

物,它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当时政治、军事活动的现

实需要,并受到具体历史条件的制约。”[9]卫所制度

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它在明

朝初期产生了积极作用,在政治、军事乃至经济上

都维护和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然而卫所制发展到永乐年间,明成祖为了犒赏

“奉天征讨”靖难功臣,将靖难功臣定为新官,赐

予其种种优厚特权,打破了卫所武官内部原有的平

衡,新官在优给优养制度、比试制度等方面均优于

旧官。明成祖以人为的方式造成了新、旧武官之间

巨大的差别,对卫所武官世袭产生了很大影响。这

样导致了卫所武官内部的不平等与隔阂,不利于武

官集团的团结。终明之世,新、旧武官之间的差别

始终没有消除。研究明代卫所新、旧武官的形成与

差别,能为今天的军队建设提供些许意义的思考与

启示,这也是本文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明]申时行,等.(万历)大明会典[M].台湾:新文

丰出版公司,1976:1738.

[2][明]陆容.菽园杂记[M].北京:中华书

局,1985:134-135.

[3][明]申时行,等.(万历)大明会典[M].台湾:新文

丰出版公司,1976:1748.

[4][明]申时行,等.(万历)大明会典[M].台湾:新文

丰出版公司,1976:1748.

[5]明神宗实录(卷211)[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

言研究所,1962:3958.

[6]〔明〕徐学聚.国朝典汇[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

社影印本,1996:1771.

[7]明宣宗实录(卷35)[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

言研究所,1962:886.

[8]梁志胜.明代卫所武官世袭制度研究

[M].北京:中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430.

[9]伍春辉.从洪武到嘉靖:明朝军队控制制度的变

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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