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件特殊的罪。在摩西的律法中,有些罪会招来死刑(如:利二十1~27;民
十八22;参:罗一32)。而在旧约中,罪是有区分的;无知而犯的罪可以藉献祭
来洁净,但故意或“任意妄为”的罪(诗十九13)是心存骄傲而犯,就不能得赦
免。“在一般拉比的著作中”,这种区分“也很常见”(Westcott);当然,有
些早期的基督教教父亦将它带进了福音的时代。亚历山大的革利免与俄利根都认
为,可赦免的罪与不可赦免的罪之间有一条界线,但他们却不愿作划分。特土良
则更进一步,他列出一些重大的罪(包括谋杀、奸淫、亵渎,和拜偶像),认为
是不可赦免的,而其它小罪则可蒙赦免。后人又发展出较为人熟知的诡辩式区分,
即“重大的罪”与“轻罪”,以及特定的“七项致命的罪”。可是新约并没有为
这类人为的区分作保,“将它应用在这里,无疑是时代错误”(Dodd)。虽然RSV
将它译为“一项极大的罪”,NEB译为“一项致死的罪”,其实约翰究竟是否指
某一项特定的“罪行”,或是指“罪”(如一8),就是“故意犯罪的状态或习惯,
是自决的、持续的”(Plummer),还很难说。
2.背道。第二种解释,认为至于死的罪不是某个特殊的罪,甚至也不是“信
心退后”,而是彻底的背道,否定基督、弃绝信仰;现代注释家,如布鲁克、劳
罗伯和托德,都欣赏这种解释。主张者大半将这几节连于希伯来书六4~6、十26
以下、与十二16~17等经文,并应用于假教师,就是公开弃绝真理、离开教会的
人(二19)。
但是,一个从神而生的基督徒难道会背道吗?约翰在这封信里明明教导,真
正的基督徒不能犯罪,也就是不会持续犯罪(三9),更不用说全然跌倒了。下面
他立刻重复道:“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持续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那
恶者也就无法害他”(18节)。那“不持续犯罪”(18节)的人,怎么会犯至于
死的罪(16节)?再说,约翰刚刚写到有生命(12节),且知道这事(13节)。一
个接受了永远生命之人,怎么会失去它,而“犯罪致死”(AV)?除非约翰的神
学自我矛盾,否则那犯了至于死之罪的,显然不是基督徒。若是如此,这个罪就
不能算背道。我们只能选择第三种解释。
3.亵渎圣灵。这是法利赛人曾犯的罪,是一种故意的否认,睁眼说瞎话,
拒绝已知的真理。耶稣的伟大工作明明是“神的灵”所成就的(太十二28),他
们却说,这是鬼王别西卜的作为。耶稣说,这种罪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凡犯这
罪的,就要“担当永远的罪”(可三29;参:太十二22~32)。这使他在道德与
灵性上都进入无可救药的地步,因为他违反自己的良知,故意犯罪。用约翰自己
的话说:“他不爱光,倒爱黑暗”(约三18~21),结果就会“死在自己的罪中”
(约八24)。他的罪事实上会至于死。换言之,他犯罪的结果,就是灵命的毁灭,
灵魂至终与神隔绝,就是“第二次的死”,是为那些“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的
人预备的(启二十15,二十一8)。
但是,有人或许反对说,如果“至于死的罪”是亵渎圣灵,犯罪的人是硬心
的不信者,约翰怎么能称他为弟兄?准确而言,他并没有这样说。被称为弟兄的,
是犯了不至于死的罪的那一位,而对那位犯了至于死的罪之人,既没有称呼,也
没有形容语。不过,假定约翰将这两位都视为弟兄,我们仍然要坚持,两人都不
是神的孩子。否定犯了“至于死”的罪之人是基督徒的理由,前面已经列出;而
那一位犯了不至于死的罪之人又如何?有一点很重要,但注释家竟然都没有注意
到,即:这个祈祷得应允,所赐下的乃是生命。这便意谓,虽然他的罪不至于死,
但其实他是死的,因为他需要神所赐的生命。如果一个人已经是活的,怎么还能
再给他生命?所以,这个人不是基督徒,因为基督徒都已经得着了生命,若犯罪,
也不会落入死亡中。不错,对约翰而言,“生命”是指与神相交,而犯了罪的基
督徒就不能享受与神相交(一5~6),可是约翰绝不会说,基督徒犯罪就是死,
必须重新接受永生。基督徒已经“出死入生”了(三14;参:约五24)。死亡与
审判都已远离他;他“有生命”(12节),这生命是他现在到永远都拥有的。他
可能会跌倒犯罪(二1),但在天上有一位中保(二2)。他需要赦免与洁净(一10),
可是约翰从未说,他需要再“活过来”,重新“得生命”。
若是如此,那么,犯了至于死的罪或犯了不至于死的罪之人,都是未得永生
之人。两人都“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二1),“仍住在死中”(三14)。两者
的区分为,一个可能透过基督徒的代祷而得生命,另一个则将经过第二次的死。
他的灵性已经死了,将来也会永远死亡。面对这种严重的状况,约翰才说,他不
鼓励读者为这人祷告。
问题还没有结束。(如果上述的解释正确)一个非基督徒怎能被称为弟兄?
惟一的答案是:约翰在此用这个字,应当是广义的指“邻舍”,或是指挂名的基
督徒,就是自称为“弟兄”的教会会友。在二章9、11节中,“弟兄”一字也不
是狭义的,因为凡是恨人的就不是基督徒,而是“在黑暗里”的人。在三章16~
17节,这个字似乎亦有广义的可能,那里劝我们要“为弟兄”舍命,并为“穷乏
的弟兄”提供财物。既然基督是为不虔者、为仇敌而死,我们就不能假定,我们
舍命与服事的对象只限于基督徒的弟兄姊妹,我们的爱心只对他们付出。在耶稣
的教训中(太五22~24,七3~5),也可看到弟兄广义的一面,“你称为弟兄的
人,不是因他所具备的特性与地位,而是由于你对他有那一份情感”(Candlish)。
雅各书类似的经文(五19~20)也支持这个观点。
如果约翰所说至于死的罪,是指假教师而言(许多注释家都相信这个说法),
以上的解释就可以更进一步得到肯定。在约翰的看法中,这些人不是背道者,而
是假冒者。他们不是真的“弟兄”,得过永生,后来又丢弃。他们乃是“敌基督”。
既然他们否定子,就不会有父(二22~23;约贰9)。他们乃是魔鬼的儿女,不是
神的儿女(三10)。不错,他们从前曾是教会的会友,也曾经被称为“弟兄””,
可是他们离去了,这便证明他们“不是属我们的”(二19)。既然他们拒绝子,
就放弃了生命(五12)。他们的罪必然导致死亡。
本文发布于:2023-03-06 10:57: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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