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关系

更新时间:2023-03-06 06:29:3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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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关系
2023年3月6日发(作者:怎么传输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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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关系算不算公文的行

文关系

篇一:公文的行文关系

公文的行文关系

1、行文关系的确定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

定。

(1)行政上下级关系

直接的上下级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具有领导和被领

导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如国务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之间的关系、国务院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关

系。

(2)业务上下级关系

业务上下级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级主管业务部

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实际上是业务

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厅之间;省财政厅与各市财政局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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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同级别关系

相同级别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机关级别相同的各个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各直属

机构之间的关系;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关系。

相同的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级关系。

(4)不相隶属关系

不相隶属关系是指非同一组织系统的、不相隶属的、没有

领导和被领导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上下

级,也可以是平级的,如:国务院办公厅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之间的关系;省财政厅与大学(地级大学)、

省教育厅与省委宣传部之间的关系。

2、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级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

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和普行文四个方向。

(1)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确定其行文关系应注

意:

①向直属上级行文,不可越级行文

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必须是直属上级机关。如市人民政府

(不包括县级市)的直属上级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在一般情

况下,市人民政府只能向省人民政府行文,如

无特殊情况,不可以越过省人民政府而直接向国务院行文。

如果情况特殊,需要越级行文,则必须抄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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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准确选定文种,不可错用文种

向上级机关行文的文种有“请示”、“报告”、“议案”和“函”。

“请示”、“报告”用于向直属上级机关行文;“议案”则用于人

民政府向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请审议事项;“函”一般用于向不相隶属的上级机关行文。

这些文体在选择上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差异。

③主送机关要单一

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就是发文机关的直属上级机关,因此,

主送机关只能写一个,不能写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即使是

“函”,主送机关也应是一个,不能多头主送。

(2)下行文

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也包括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向下级业务部门的行文。下行文确定行文关系时应注

意:

①按直属上下级关系行文

下行文和上行文一样,必须按照直属的上下级关系行文,

不可以越级行文。如省人民政府向下行文,必须直接向各地、

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不可

以直接向县及县级市行文。

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可以有多个。凡是发文机关直属的下级

机关,都是下行文的主送机关,但在列出下行文的主送机关

时不应该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下级机关都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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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政府机构的主送机关可以分为两部分:政府机

关、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

政府机关包括三部分:汉族区域政府、少数民族区域政府

和直辖政府。

如国务院向下发文,其主送机关是这样安排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其他各职能部门的下行文主送机关的排列可依此类推,如

国土资源部的下行文,其主送机关可以这样排列: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

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②文种的选择要恰当

下行文的文种比较多,有“命令(令)”、“决定”、“意见”、

“通知”、“会议纪要”、“批复”、“通报”等,在具体选用时要

考虑准确、恰当。要做到准确恰当,首先要注意文种与发文

意图的一致性问题。比如,同样是表彰先进,发文意图不同,

则选择的文种也不同,如果要给予重大的表彰,则要用“命

令(令)”;比较重大的表(来自:小龙文

档网:指导关系算不算公文的行文关系)彰,则要用“决定”;

一般的表彰,则用“通知”。其次,要注意文种与机关的级别

的一致性问题,有些文种不能在较低级别的政府机关里使

用,如“命令(令)”,虽然按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机关

可以使用,但在实际应用中县级机关使用“命令(令)”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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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政府机关,如企业事业单位,则不可以使用“命令

(令)”。

(3)平行文

平行文是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行文时应

注意:

①没有隶属关系,应根据相互关系行文

机关之间属于不同的组织系统,或虽属于同一组织系统,

但机关的级别是相同的,这样的机关之间不能行指导性、法

规性、呈报性公文,如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之间,不能行法规性、指导性、呈报性公文。如果财政

部的指导性、法规性公文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执行时,则要由上一级领导机关批转,即由国务院批转,

该公文方可运作。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可行知晓

性、商洽性公文。

②文种的选择一般以函主

平行文的文种主要是函,各种机关之间者可以通过函进行

沟通、并商洽事宜。

(3)普行文

普行文是向全社会行文,行普行文要注意以下两点:

①没有明确的行文关系

普行文一般没有明确的行文关系,因为受文单位是全社

会,行文与受文之间不具备行文关系。但要注意公文面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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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读者对象。如果面向国内外,则要考虑行文的广泛性,

如果面向一定范围,要考虑一定范围内读者的接受。

②普行文的文种

普行文的文种有“公告”和“通告”两种。

篇二: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

发文机关把公文发给受文机关阅读办理成为行文。为了加

强对档数量和传递过程的控制,提高传递的效率和准确度,

国家有关部门及行文方向、行文方式的有关规定,即行文规

则。

一、根据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行文

我国的机关部门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类。

(一)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指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间的领导与被

领导的关系。

(二)业务指导关系

业务指导关系是指同一专业系统中上级业务部门与下级

业务部门之间的指导关系。

(三)平行关系

平行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

(四)不相隶属关系

非同一组织系统任何机关之间都属于不相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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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着公文应使用的文种、行文方向

等。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可以向被领导、被指导

的下级机关主送下行文;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向上级

领导、指导机关主送上行文;具有平行关系或其他不相隶属

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主送平行文。

二、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指机关之间公文传递的形式,分为逐级行文、多

级行文、越级行文、直达行文、直接行文等。

(一)逐级行文

具有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

文的方式。即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一级机关行文(下行文)

或下级机关向直接所属的上一级机关行文(上行文)。逐级

行文是为了维护和体现正常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下行文中

的逐级行文可以使下级在领会档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再下达贯彻执行。

(二)多级行文

在必要的情况下,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

制发公文,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上行文中

的多级行文方式只有在少数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采用,一般

是问题比较重大,需要同时上报上级和更高级别的领导机

关。下行文中的多级行文可以提高公文传递的效率,节省公

文转发的时间,如国务院的档同时发至县团级以上的各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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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三)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指下级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越过直接上级向更高

一级的领导机关行文。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除非在极

特殊情况下:(1)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

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

长期未予解决;(3)由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

具体事项;(4)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

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5)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

级机关等。

(四)直达行文

直达行文是指领导机关直接将档发至基层组织或直接传

达给人民群众。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重要政策措施等,往

往采用这种方式。

(五)直接行文

平行文采用的是直接行文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向同级的

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主管部门答复审批事项,应当使用平行

文(如教育局向土地局申请有关事项)。

三、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正确选择主送机关

(1)向上级请示问题,其主送机关只能有1个,防止由

于多头主送造成相互推诿;(2)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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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

意见和报告;(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请示,应视档内

容分清主送和抄送,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二)正确选择抄送机关

(1)抄送机关只限于同档内容有关,需对方知晓或协助

办理的机关;

(2)对下级机关的重要发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

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4)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时,

应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5)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需要取得配合

时应向其抄送;

(6)请示在上报的同时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

(7)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得再向其他机关抄送。

四、按职权范围行文

(1)行文应该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下级在自己职权范

围可以解决的事情不必事事请示上级,上级也不应当代替下

级行文;

(2)部门可以根据职权范围向下级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但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党委或政府行指挥性公文。经党委或政

府授权方可向下一级党委或政府正式行文,且行文是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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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委(政府)同意”字样。

(3)行政机关不能径向党的组织发布指挥性公文,一般

也不得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径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

示或批准。

(4)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

文。

五、联合行文,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联合行文时,作者必须是同级机关。如同级政府之间、政

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政府及其

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

团体(如人大、政协等)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

合发文。上下级机关不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六、行文前应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

为维护政令统一,凡下行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

范围时,行文前必须就有关问题与这些机关协商一致,否则

一律不得各自按照自己的意向向下行文。

七、注重实效,简化手续

行文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

(1)凡可用电话、面谈等方法解决,则不必行文;

(2)能通盘解决或综合处理的问题,不必零星行文;

(3)与本机关已发文件内容基本相同而没有新意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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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复行文;

(4)凡发文明确规定政策的工作部署,不必层层照搬照抄;

(5)会议讲话已作为会议材料印发或已作新闻报导的,

除对全局有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以外,一般不再印发

档;

(6)部门部署工作的档,除涉及全局工作和有重大政策

性问题的以外,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原则上不予转发。

篇三: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行文规则格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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