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作为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终止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依据之一。同
时,也作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过程中,计算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的尚
未处理完毕经济损失中应赔偿单位的数额,以及劳动者给单位生产、
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之一;还作为劳动者无权解除
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一。
二、工作交接制度由《工作交接表》具体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就应受此约束。如劳动者拒签《工作交接表》,
单位将采取不向其发放物品,拒绝其参与工程与项目等措施。
工作交接表中所列的财物的所有权皆为用人单位。
劳动者受尊重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同意将“本人到用
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收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通知文
件”,作为完成工作交接的内容。
三、工作交接完成的标准由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如不能
就该标准达成一致,单位将不向劳动者发放物品,拒绝其参与工程与
项目等措施。
四、劳动者掌握了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单件物品,或1个月内累
计掌握了单价值为800元以上的多个物品时,应填写《工作交接表》。
五、如出现漏填《工作交接表》的情形,劳动者应配合单位补填
《工作交接表》。
六、单位要求劳动者对给其造成各类损失进行赔偿也应体现在
《工作交接表》中。如劳动者就此拒签《工作交接表》的,不影响劳
动者在此的义务承担。
七、一般应理解为,凡是存在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灭失的可
能时,以及用人单位在某个事项上的相关利益有受到损失的危险时,
就应就此事项由单位与劳动者填写《工作交接表》。
八、《工作交接表》的“最终言论”由单位授权人力资源部门做
出“尚未交接完毕”或“已交接完毕”的结论后盖单位法人章,并在
作出结论当天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如总经理就此填写“已经交接完毕”的结论并签字,其效力高于
人力资源部门。
九、《工作交接表》格式如下:
《工作交接表》
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编号
编号工作交接内容工作交接标准
1
年月日完成到情形,
否则,应赔偿单位损失元。
劳动者就以上内容表示认可,劳动者签字:
交接完成情况是口否口
2年月日完成到情形,
否则,应赔偿单位损失元。
劳动者就以上内容表示认可,劳动者签字:
交接完成情况是口否口
3
年月日完成到情形,
否则,应赔偿单位损失元。
劳动者就以上内容表示认可,劳动者签字:
交接完成情况是口否口
4
本人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收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的通知文件。
最终
结论
仅填写“尚未交接完毕”或“已经交接完毕”: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十、劳动者存在未交接完成的情况下,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单项
损失不易量化,则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
3倍予以折算。
十一、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过程中,如《工作交接表》中存在
工作交接标准未按期完成的情形,则视为劳动者存在给单位造成
的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损失情形,以及给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
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情形,和劳动者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上情形对应的赔偿数额以《工作交接表》中“应赔偿单位损失
元”中的数额为准。
此外,给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情形还包括
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寻找临时替代人员所支付的成
本;单位向该临时替代人员支付的报酬减去单位本应向乙方在该时段
支付的报酬;因劳动者违约不再向单位提供劳动,致使乙方所负责的
项目未能实现的预期利益;在劳动者因过失迫使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
的其情形下(排除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解除的情形),单位为弥补
或避免扩大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而付出的成本等。
十二、《工作交接表》一式两份,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出现内容互不相符的情形,则以人力资源部门所持的文本为准。
十三、该《培训费用预审批准表》与《工作交接表》有同等作用。
十四、本《工作交接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十五、本《工作交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相互听
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
劳动者进行公示后已生效。
单位盖章
生效时间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3-03-06 00:21: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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