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集团有限公司机关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各指挥部,各A类项目部:
《集团有限公司机关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办法》已经集团公司2004年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暨党政工联席
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机关附属单位、指挥部、A类项目部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发《集团有限公司机关岗位等级工资制
办法》(隧人[2003]102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工资岗位办法通知
集团有限公司机关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激励和
约束作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特制定“一档基准,三档测评,五档浮动,一年一
定,优升劣降”的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按照《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1]21号)和《中国铁路工程
总公司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指导意见》(中铁程劳[2001]347号),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生
产特点和实际,以员工岗位技能、岗位责任、工作条件、工作强度为要素,以劳动力市场工资价格为参照
系,以岗位工资为主体进行分配,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适当拉开差距。同时,通过浮动岗位等级工资
制度的实施,使工资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民主协商机制和工资保障机制能有效运作,并与优胜劣汰机
制、人员能进能出机制、岗位能上能下机制、技术创新机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等相互融合,综合配
套发挥作用。
第三条实施本《办法》的前提是:搞好定岗定员、岗位评价。定岗定员必须真正做到精干高效。岗位评价
采取岗位系数方式,对员工岗位责任、岗位条件、岗位强度、岗位技术复杂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然后按
高、中、初进行岗位系列排序,划分若干档别,合理确定每一档别岗位系数,并依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实施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基本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二)坚持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步推进的原则。新型工资制度应与公司其他各项改革配套,特别是必须
与人事(干部)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
激励和约束并重。
(三)坚持公平性、竞争性以及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做到责任落实,利益落实,切实保证贡献大、
责任重、素质高的员工多劳多得,以稳定人才队伍和吸引所需人才。
(四)浮动岗位等级工资是百分之百活工资。减少相对固定部分(如年功、岗位工资、特种工资),加大浮
动计发工资(即效益工资,如月生产奖金、年度补充薪金、年度考核奖等)在分配中的比重,使工资与公
司生产经营效益指标及员工个人生产、工作业绩紧密挂钩。
(五)尊重历史和注重现实相结合的原则。在体现改革力度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员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机关及机关附属单位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度的内容
第六条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基础,以岗位评价、职位分类为依据,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
容,依据员工劳动质量和数量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
第七条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由年功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特殊工资四个工资单元组成。员工工资性
收入主要由上述四个单元工资和一次性奖金构成。
(一)年功工资是对员工贡献积累的补充性报酬
年功工资按每工龄年10元/人月计发。基于吸引人才、妥善处理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的考虑,全日制普通
高校大专以上及高中上中专的国家统配毕业生在校接受高等、中专教育的时间计入计发年功工资的工龄。
非国家统配或成人教育同等学历毕业生不得比照办理。
计发年功工资的工龄=当前年份-{参加工作的当年年月+中断的连续工龄年月-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年月-全
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及高中上中专的国家统配毕业生在校接受高等、中专教育的年月}(括号内各项计算
后,舍弃月份,取整年数),并随连续工龄逐年增长,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二)岗位工资是员工直接的劳动报酬
员工月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对应岗位系数
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2。岗位系数是将公司机关各类职务(岗位)按高、中、初排序,划分为35个岗位工资
档别,每档确定对应系数。岗位系数范围为最高6.0~最低0.8(岗位系列及其对应系数详见附件3)。
中、初级管理岗位,以及专业技术、工人岗位,实行五档浮动。以该岗位五档中间一档为基准上下各一档
测评确定基本档(即一档基准,三档测评确定基本档),根据岗位业绩考核结果,以基本档为基础,上下浮动
1档。
(三)效益工资是直接与公司上年生产经营成果挂钩,随公司上年经济效益浮动计发的劳动报酬。员工效
益工资与岗位工资一样同岗位系数挂钩。
员工月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基数×对应岗位系数
效益工资标准见附件2。
(四)特殊工资是指仍需执行或新设立的各项津补贴
1、继续执行和取消的各种津补贴见附件1。
2、设立技术津贴标准详见附件7。为贯彻科技兴企战略,突出技术水平与员工工资关系,吸引并稳定专业
技术人才,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水平,特设立技术津贴,进一步提高专职技
术人员、既有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工资水平。
3、设立驻外补贴。对公司指挥部、A类项目部工作的员工每人每月发放300元驻外补贴,按出勤天数计发。
第八条年功工资和岗位工资已考虑了各地区影响员工生活水平的各种因素,不再执行工资区类别系数。
第三章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的实施
第九条实施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使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挂钩,与个人“位”、“能”、“绩”紧密结合。采取
组织定“位”,群众评“绩”,综合看“能”。员工岗位档别实行一年一定。
第十条员工的浮动岗位等级工资,须通过岗位民主测评、业绩考核,定位定档,一律以人事部门聘(任)
用的岗位(职务)为准,按照岗位(职务)排序所对应的工资标准范围内确定,并以人事命令通知财务执行。
人事部门聘(任)用的岗位(职务)必须明确具体,原则上应做到一职一聘。确因工作需要被聘任(用)为
双重职务的必须注明,其岗位工资可按就高的原则予以核定。
各种兼任职务原则上不作为核定岗位工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岗位测评,民主定档。依据设置的岗位(职位),采取同一职等类比,由机关全体员工、部门代
表、公司领导分别进行民主测评,其权数依次为30%、30%、40%,只针对岗位(职位)不针对具体在岗
人员。
从五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与企业效益和企业发展的关切程度、岗位的知识与专业技术要求、所需工作经
验及能力,工作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大小、工作责任大小。通过民主测评,确定各岗位(职位)在其岗位工
资档别范围内应对应的基本档。具体工作由人事部组织实施。岗位测评结果,经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
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布执行。
中、初级员工岗位工资初次定档时,按相应岗位档别范围中的基本档确定。
第十二条科员分类:
科员之间打破职称界限,员工所取得的各类职称和学历,可作为聘任各等级科员的重要参考标准。科员共
分四种:高级科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经考核合格的可聘为高级科员);
主任科员一至二级(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办科员一至三级(原则上应具备助理级以上专业
技术任职资格);科员一至三级(二级及以上应具备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档别按以下规定确定(详见附件3):
(一)公司机关高级管理人员套档
1、公司正职领导35档;
2、公司副职领导(含三总师)34档。
(二)公司机关中级管理人员套档
1、公司总经理助理、三总师副职、原公司正副职调研员,工会、纪委副职,董事会秘书长29~33档。
2、部门正职27~31档。
3、部门副职(含团委书记,纪委、工会部门正职)20~24档。
(三)公司机关初级管理人员套档
1、公司团委副书记,公司党委常委秘书、组织员,调研员,部门助理及三总师副职18~22档。
2、科室正职16~20档。
3、科室副职14~18档。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室正副职,所在科室设有专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其本人技术职务与所设专
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系列的,可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岗位工资档别;其所在科
室没有专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管理职务确定岗位等级工资。
4、高级科员16~20档。
5、一级主任科员14~18档。
6、二级主任科员12~16档。
7、一级主办科员11~15档。
8、二级主办科员10~14档。
9、三级主办科员9~13档。
10、一级科员8~12档。
11、二级科员7~11档。
12、三级科员3~10档。原则是:工龄16年以上的三级科员6~10档;工龄11~15年的三级科员5~9档;
工龄6~10年的三级科员4~8档;工龄不满5年的三级科员3~7档。
(四)指挥部(项目部)领导套档(详见附件4)
1、北京、南京、广州、西安、成都等片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为29档;集团公司三总师副职兼任常务副
指挥长(副指挥长)为30~33档,原则按其三总师副职定档;指挥部总工程师、其他副职为25档。
2、分管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部的地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为29档,指挥部总工程师、其他副职为25档。
3、A类项目的指挥部(项目部)
(1)按合同工期,年完成施工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指挥长(项目经理)为29档,A
类项目的指挥部(项目部)总工程师、其他副职为25档。
(2)按合同工期,年完成施工产值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指挥长(项目经理)为25档,
指挥部(项目部)总工程师、其他副职为22档。若通过调概、索赔、变更设计,施工产值达到或超过5000
万元时,指挥长(项目经理)任期内岗位档别按29档核定,总工程师、其他副职按25档核定,据此对其
工资收入进行清算,补发工资差额部分。
(3)集团公司领导兼任正职的A类项目的指挥部(项目部)常务副指挥长(常务副经理)任期内为29档;
由集团公司领导常驻项目工地的A类项目的指挥部(项目部)总工程师、常务副职及其他副职均为25档。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档别按以下规定确定(详见附件5):
(一)国家级专家为34档。
(二)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7~31档。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0~24档。
(四)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4~18档。
(五)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10~14档。
(六)员级专业技术职务8~12档。
(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被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
按其所聘任的职务(岗位)确定岗位工资。
第十五条工人岗位工资档别按以下规定确定(见附件6、附件8):
(一)工人划分为五类工种,各类当中的技术工种又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按
工种类别及职业技能等级确定岗位工资。
高级技师:一类工种高级技师为16~20档;二类工种高级技师为14~18档;三类及以下工种高级技师为
12~16档。
技师:一类、二类工种技师为11~15档;三类及以下工种技师为10~14。
高级工:一类工种高级工为8~12档;二类工种高级工为7~11档;三类工种高级工为6~10档;四类工
种高级工为5~9档;五类工种高级工为4~8档。
中级工:一类工种中级工为7~11档;二类工种中级工为6~10档;三类工种中级工为5~9档;四类工种
中级工为4~8档;五类工种中级工为3~7档。
初级工:一类工种初级工为6~10档;二类工种初级工为5~9档;三类工种初级工为4~8档;四类工种
初级工为3~7档;五类工种初级工为2~6档。
(二)实施本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时,还未取得职业资格的技术工人暂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为基础,按职
业技能鉴定要求的申报年限确定其技术等级:5年以下的为初级工,6~10年的为中级工,11年以上的为
高级工。普通工按其工龄确定其对应的技术等级,工龄8年以下的可对应初级工,9~16年的可对应中级
工,17年以上的可对应高级工。
对一年以上长期脱离岗位的员工,其实际不在岗位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套入工资等级的年限。
(三)为鼓励生产技术工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凡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各工种员工,2004年底前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岗位工资可正式确定;2004年底前取得的技术等级高于现
岗位工资等级(必须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申报年限)的,可按实际取得的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2004
年底前不能取得相应技术等级的,其岗位工资下调1档。若在下调后的一年内仍不能取得与下调等级相一
致技术等级的,不得聘用上岗。
(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凡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年限的,可直接确定相应
的岗位工资;不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年限的,可按本条(二)款的规定确定对应技术等级,本条(一)
款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
(五)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并受聘在高级技师、技师生产岗位工作的,可直接确定其相应的岗位
工资标准。对虽取得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但未受聘在技师、高级技师生产岗位工作的员工,其岗位
工资按受聘职务(岗位)确定。
第四章新进人员的待遇
第十六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期满定职:
(一)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
国家正规院校中专以上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待遇:岗位工资:博士第一年(不实行见习期)为17档,硕士
生为12档,双学士学位生为11档,本科生为10档,大专生为8档,中专生为7档;从参加工作的第4个
月起开始实行生产奖金;报到工作的当年不发年功工资、效益工资、年度补充薪金和年度效益工资(奖金)。
(二)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定职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员级技术职务;或考核优秀的,聘为一级科员,考核合格的聘为二级
科员;
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正规全日制院校中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聘用为高级工,并享受高级工技术等级
津贴;自任高级工起2年内应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否则取消技术等级津贴。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员级技术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为助理级技术职务;
或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为一级科员。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助理级技术职务;或考核优秀的,聘任二级主办科员;但工作能
力一般的,或岗位编制的限制,亦可聘任三级主办科员及以下职位。
4、硕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助理级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技术职务。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新聘用合同工工资待遇及试用期规定:
(一)新聘用合同工工资待遇
新招收合同工(指新录用按国家规定实行熟练、学徒、试用期的各类毕业生,如“五大”生,中技、职业高
中、职业中专生等),在熟练、试用期工资待遇按1档岗位工资标准支付,若低于员工实际工作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按其工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熟练、试用期期间原则上只发给岗位工资,用人单位也可根
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发放月、季度生产奖金。月度、年度效益工资,年度补充薪金必须在其本人工作满一
年以后实行。
(二)新聘用合同工试用期规定
1、严格执行《中铁隧道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隧人[2002]11号)。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一至
三类工种,试用期为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四至五类工种,试用期为3个月。
2、被聘用为合同工前,为本集团计划内临时工,且工作满2年及以上、被招收后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经
过考核已达到上岗要求者,可不实行试用期。
3、被聘用为合同工前,已取得国家或省、市颁发的各类证书或岗位证书(技能鉴定证书、特殊工种合格证
书等)的人员,经过考核已达到上岗要求者,可报请主管人事劳资部门,提前结束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
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
4、各类新聘用的合同工试用(熟练)期满后,必须经过考核。达到上岗要求者,根据岗位安排,套入对应
档别;如经考核达不到上岗要求者,可以酌情延长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从集团外调入本公司的员工,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原单位介绍的基本工资借支生
活费。试用期满后,按正式受聘的职务确定岗位工资,原单位介绍的工资待遇、行政级别、技术职称等均
不再作为核定工资的依据。同时,对试用期间借支的生活费进行清算。调入人员上岗后的第一年内不实行
效益工资;当年实际工作不足3个月的,不发补充薪金。
对于公司引进的紧缺专门人才,其工资待遇由公司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当年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转入企业的工资待遇;复员、退伍以军龄折算
工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岗位工资标准,上岗后第一年内不实行月度、年度效益工资。
第五章假期、缺勤的待遇
第二十条员工各种假期及因各种原因缺勤期间待遇执行以下规定:
(一)年休假期享受正常出勤工资待遇。
(二)探亲假、婚丧假、法定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年功工资、岗位工资照发,
效益工资和奖金按天扣发,津补贴待遇从其现行规定。
(三)事假缺勤,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减年功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和津补贴。
(四)旷工在15天以内的员工,按旷工1天扣发5天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的原则类推计算,扣完为止。年
功工资和津补贴则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如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30天者,则按《中铁隧道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细则》(隧人[2003]8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凡因酗酒或打架斗殴致伤而缺勤的员工,缺勤期间,企业停发任何工资和补贴。因触犯国家法律被
拘役者,企业停发任何工资和补贴。
(六)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员工,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效益工资和生产
奖金按天扣发,津补贴待遇从其现行规定。治疗终结,重新上岗工作的,按新聘(任)用岗位确定岗位工
资和效益工资;经鉴定不能从事工作的,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员工,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间及工伤有关待遇,按当地政府工伤保险规定办理。
(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1个月以内零星病、伤休假,岗位工资可全额发给;病或伤休假时间,
满1个月不满3个月者,按岗位工资的60%计发;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假满3个月不满6个月者,按岗位
工资的50%计发;年功工资照发;效益工资和奖金按天扣发,津补贴待遇从其现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员工假期、缺勤时间时,均以制度工作日为准,即:制度工作日21天为1个月,满126
天为6个月。
第六章非在岗员工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长病人员的待遇:
(一)实行本《办法》后长病员工的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假满6个月及以上的,其岗位工资按40%计发;年功工资照发,津
补贴待遇从其现行规定,停发效益工资和奖金。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痊愈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二)未试行岗位等级工资制的长病、长学、息工员工维持原待遇不变;试行岗位等级工资制的长病、长
学员工,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其待遇。
第二十三条内部退养、下岗人员的待遇如下:
(一)内部退养人员按退养时的工龄长短确定生活费标准如下:满10年不满15年的,500元;满15年不
满20年的,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75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850元;满30年以上的,1000
元。
(二)内部下岗人员的待遇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受组织委派参加各种学习、短期进修,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待遇不变;6个月以
上的,自第7个月起,年功工资、岗位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50%发给,停发奖金,津补贴待遇从其现行
规定。
脱产带薪入学的长学人员(主要是学历教育),入学期间,年功工资照发,岗位工资可按本人入学前岗位工
资标准的70%计发,其余工资单元停发。
若遇公司全体员工工资下浮时,入学待遇则相应下浮。
第二十五条因生产任务不饱满或因工程接续困难等组织原因造成一年以内的短期停工、待工,在扣除应由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后,可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额度支付停工、待工待
遇。因个人原因造成待岗的员工,其生活费标准为扣除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
积金后,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严重失职或其他原因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一律停发工资待遇,改发生活费。生活费
标准以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之和的半额标准确定(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标准);受其他党内、行政处分的,
酌情停发1到6个月的效益工资和生产奖金,并决定在处分后不满一年的时间内是否下浮岗位工资,具体
可由纪检部门会同人事(劳动)部门视错误严重程度确定,并以人事命令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员工因各种原因被停职立案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改发生活费。月生活费标准按本人月工资收入(不
含生产奖)的60%(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给。待审查结束后,再视情况予以处理。审查无问题的,扣
发的工资予以补发;给予处分的,扣发的工资不再补发。
第二十七条非在岗人员的待遇按规定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即非在岗时间无论是否计算工龄,其非在
岗期内均不调整年功工资,也不能随在岗员工增加工资时相应调整或增加生活费。若遇公司机关全体员工
工资下浮时,其非在岗待遇视情况相应下浮,但其生活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
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浮动岗位等级工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归口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支付标准、修改
支付办法、扩大支付范围。
第二十九条在岗员工实行本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度时,由人事(劳资)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条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中各单元工资标准和更为灵活考核发给员工的效益工资实行全额浮动,能
增能减。当效益好、支付能力强时,应充分发挥各工资单元的调节作用;当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效益下滑、
支付能力减弱时,可减发或停发各工资单元,其调节顺序为:奖金—效益工资—津贴—岗位工资—年功工
资,但减发或停发各工资单元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时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节尤其
是工资下调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中岗位工资单元的工资水平可根据社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公司生
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适时调整。在年度财务决算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确定年度工资增减比例后,岗位工
资标准按同一比例增减变化。
第三十二条效益工资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支付能力按年核定,浮动发放,亏损时停发效益工资。
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机关及附属单位、指挥部(项目部)的效益工资和奖金。各分公司效益工资标准,由集
团公司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适时作出调整;分公司可自主调低标准,但不得擅自调高标准。
第三十三条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中各单元工资的计发应与员工本人日常工作和实际贡献挂起钩来。当员工
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完不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或因个人责任损害企业声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
在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可按当时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岗位工资严格执行易岗易薪的动态管理。员工聘用岗位发生变动时,改按新聘(任)用岗位的
工资标准执行,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原岗位的工资标准。经过考核继续在原职位(岗位)工作的,依据
考核结果,在其职位(岗位)薪资幅度内重新核定岗位工资。
第三十五条凡有条件实行计件工资和目标责任成本管理的,应积极实行这些更能体现绩酬结合的分配方
式。本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中的各工资单元,均可作为计算计件工资额和目标责任成本中工费额的计算依
据。但在推行计件工资、实行目标责任成本管理时,要兼顾企业长远利益和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的需要,其
分配办法要融入激励员工学技术、做贡献、职业技能鉴定上等级的相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工时、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按《转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
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隧人[2002]150号)执行。
(一)实行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后,必须严格控制加班工资支出。指挥部、A类项目部法定节日安排的值
班人员最高不超过本部总人数二分之一,按员工日岗位工资标准的300%支付节日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
可凭加班记录享受相同天数的有薪假,但1年之内最多不超过8天。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延时劳动、双休日加班一律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十七条针对主业生产经营活动分散、流动、单件、突击性强等特点,很难保证生产经营人员和技术骨
干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制度,为弥补员工的超时劳动报酬,实行年度补充薪金制度。
第八章技术(等级)津贴管理
第三十八条发放专业技术(等级)津贴的前提:员工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而且其专业技
术职务在岗位适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之内;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
后,才能计发工人技术等级津贴。
第三十九条技术(等级)津贴是在岗员工岗位性津贴,按出勤天数计发。坚持动态管理,非在岗员工及在
岗员工缺勤期间不得发放技术(等级)津贴。
第四十条聘任员工专业技术职务遵循的原则是:
(一)聘任员工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不得高于所设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二)员工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所设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般可聘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员工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设岗位等级一致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属本部门(单位)主要专业系列的,可聘任员工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2、属相关系列的,根据考核结果而定:
⑴考核能胜任所设专业技术性岗位工作的,可聘员工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⑵为加强岗位交流,业务技术部门员工,由岗位主要专业系列调整到本部门岗位相关系列的,可继续聘任。
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调入到党群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三年内应转评政工专业职务,转评之前
可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发放技术津贴;三年内不能转评的,则取消技术津贴。
⑷具有政工专业职务的员工调入到不在政工专业系列评定范围内的行政业务部门后,三年内应转评本部门
岗位适用的技术职务,转评之前可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发放技术津贴;三年内不能转评的,则取消技术津
贴。
⑸若岗位专业技术性强,考核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则可套入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四十一条严格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按照岗位适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的规定,以及员工岗位和履职情
况,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保留任职资格,不发放技术津贴:
(一)员工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在本部门(单位)适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外的。
(二)非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的员工,如二级科员及以下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
(三)员工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虽然在本部门适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之内,但经部门或人事部考核,
达不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要求的,可解聘或低聘。
(四)应解聘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的原则:
(一)员工专业技术职务,属岗位适用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之内的,即从事主专业的,技术津贴按专业
技术系列相应的标准确定。
(二)属岗位相关专业系列的,一律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对应技术津贴发放。属于上级决定交流的具有专
业技术职务的员工,不超过岗位主要专业技术津贴标准执行。
(三)不是主专业,也不是相关专业的,不执行技术津贴。但对调入学工程技术或理工类等教育系列的员
工,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三年内应转评为岗位适用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之前可按其他专业技术系
列发放技术津贴;三年内不能转评的,则取消技术津贴。
(四)管理岗位分别具有高级、中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其技术津贴可仅以专业类型(如工程
系列均按土木、机械专业)确定。
(五)集团公司内部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技术津贴向下浮动一档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在管理岗位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其技术津贴标准严格按管理岗位档别与专业技术岗
位档别对应关系确定:
(一)二级科员、三级科员及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不发放技术津贴。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级科员、三级主办科员,按员级技术职务对应的技术津贴确定。
(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二级主办科员、二级主任科员,岗位按本人技术职务系列、层次确定技术津贴,
但技术津贴最高标准以助理级职务对应的技术津贴标准为限。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级主任科员、副科职、高级科员、正科职,按本人技术职务系列、层次确定
技术津贴,但最高标准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技术津贴标准为限。
(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部门三总师副职、助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位,按本人技术职务系列、层次确
定技术津贴。
(六)部门或科室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其技术津贴的最高限以部门定员中的最高技术职务为限。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实行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度:
(一)因年龄关系,已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竞岗落聘人员;
(三)未聘实际岗位的人员;
(四)工资改革前带薪入学、长期病、伤以及休产假或息工未上岗工作的人员;
(五)被停职立案审查、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
(六)其他非在岗人员。
第四十五条试行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前的岗位技能工资,继续作为员工档案工资管理,并逐年增长2档技能
工资,作为员工需要介绍原工资或需要用原工资计发有关待遇的基数。
第四十六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实行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后现行津补贴的处理
一、继续执行的津补贴:
回族伙食津贴(财政部、国家民委[1997]财事字352号)、教护龄津贴(隧人[1986]63号)、班主任津贴、超
课时津贴(隧人[1994]96号)、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津贴(隧劳函[1995]275号)、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
(隧人[1998]125号)、公安警衔津贴、政府津贴、铁道部、总公司、集团公司青年科技拔尖人才岗位津贴、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岗位补贴、流动施工津贴(隧劳[1993]31号)、隧道津贴(隧劳[1990]596号)、台
车长津贴(隧劳[1991]623号)、工班长津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隧劳[1993]32号)、夜班津贴(隧劳
函[2000]130号)等。
上述继续执行的各类津贴,其发放标准、范围、条件、管理办法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分别纳入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单元的津补贴:
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后,已取消在岗员工的津补贴:生活物价补贴122元/人月(隧劳函
[1996]269号、隧财函[2000]237),工资性补贴(隧劳[1996]67号)、粮煤补贴(国务院[1985]国物23号)、
附加工资(地区差)、交通补贴(隧财函[1998]212号)、洗理费、书报费(隧财函[1998]213号)、房水电补
贴(隧工[1985]28号)、住房补贴(隧行[1995]112号)、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隧劳[1991]506号)、兼职
女工委员会主任兼职津贴(隧劳[1995]122号)、计划生育人员岗位津贴(隧劳函[1998]159号)、纪检监察
办案经费补贴(隧监[2000]50号)、卫生防疫津贴(隧人[1981]186号)、环境保护监测津贴(隧卫[1985]147
号)、项目总工程师岗位津贴(隧人[2001]21号)、特种工资(铁劳[1993]125号)、技师、高级技师津贴、
工人技术等级补贴,以及各单位自行执行和设立的各种津补贴。
(附件2、3、4、5、6、7、8、9、10、11、12、1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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