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关于重建友谊桥的
协定
文章属性
•【缔约国】尼泊尔
•【条约领域】经济,贸易
•【公布日期】2018.06.21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关于重建友谊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以下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
进一步发展、便利两囯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同时考虑到原友谊桥受尼泊尔
“4·25”地震影响,损毁严重,无法正常通行,决定在中国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聂拉木县樟木镇和尼泊尔新都巴尔恰克区达都巴尼村之间重新建设友谊桥,并就原
友谊桥的拆除及新友谊桥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使用如下定义:
“新友谊桥”系指重新修建的位于中国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聂拉木县樟木镇和
尼泊尔新都巴尔恰克区达都巴尼村之间的主桥、引桥、引道及有关附属设施。
“原友谊桥”系指目前位于中国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聂拉木县樟木镇和尼泊尔
新都巴尔恰克区达都巴尼村之间的主桥、引桥、引道及有关附属设施。
“主桥”系指跨越波曲河(波达科西河)道的桥梁。
“引桥”系指连接主桥到路基的桥梁。
“封闭建设区”系指两国在各自境内为桥梁建设而隔离出来并连为一体的封闭
区域,包括波曲河(波达科西河)水域。
“建桥人员”系指在封闭建设区内从事建设新友谊桥及拆除原友谊桥工作的相
关人员。
第二条
在新友谊桥建成前,原友谊桥将由中方负责拆除。新友谊桥建设期间,将由中
方负责搭建临时便桥,确保建桥人员、建桥相关物资、进出樟木口岸的普通货物及
相关车辆的通行。
第三条
新友谊桥工程位于中囯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聂拉木县樟木镇和尼泊尔新都巴尔
恰克区达都巴尼村之间,具体位置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实地勘察论证后确定。
第四条
双方负责组织实施新友谊桥建设的主管部门:中方为中国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
厅;尼方为尼泊尔物理基础设施与交通运输部。
双方负责管理和维护新友谊桥的执行机构:中方为中国西藏自治区公路局;尼
方为尼泊尔物理基础设施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第五条
建设新友谊桥,不应改变波曲河(波达科西河)的河床位置、河岸和水流走
向,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环境。
第六条
新友谊桥的勘察、设计和建设由中方负责。建桥所有费用由中方承担,双方主
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管。
新友谊桥采用中方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具体事宜双方有关部门可在勘察设计
工作中相互协调。
新友谊桥的引桥、引道及附属设施应与主桥同步建成。
第七条
新友谊桥建成后,双方以主桥垂直于桥轴线的平分线为桥的分界,拥有各自产
权,并各自对其产权部分进行管理和维护。该分界线不改变两囯边界线走向,且不
作为两国边界线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双方划定必要的区域作为本国境内封闭建设区,共同创造安全完善的施工环
境。封闭建设区的划设需经边防部队、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同意。
封闭建设区周围应竖立隔离识别标志。
封闭建设区的作息时间由主管部门商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另行确
定。
双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囯内法对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及出入人员、设备、物资
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双方有关部门对建桥人员自本方一侧出入封闭建设区实施管理并提供便利。建
桥人员凭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双方有关协议确定的有效出入境证件,按照名单通行。
建桥人员名单以及建设工作中使用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清单式样由主管部
门商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确定,分别用中文和英文拟就。实施单位填
报,双方边防检查、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核定后予以交换。双方建桥人员出现或发
现传染病感染或死亡、食物中毒和鼠、蚊等病媒生物异常增多时,及时通报检验检
疫部门。
建桥人员、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应佩戴或配备双方有关部门商定的识别标
志。
第十条
建桥开始前以及必要时,由双方各自政府牵头协调双方边防部队、边防检查、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举行会晤,落实出入封闭建设区相关事宜,通报人员数量、队
长姓名、出入时间及必需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
在封闭建设区工作结束后,由队长负责将本方建桥人员按时带离。
施工过程中,与建桥相关的人员、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需要临时进出封闭建
设区,应当提前24小时通报双方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紧急情况下需
要进出封闭建设区的,应当提前120分钟通报双方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
门。
第十一条
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尼方主管部门应为拆除原友谊桥和建桥所需中方货物、
物品和运输工具出入尼方封闭建设区提供便利。双方对用于尼方一侧桥梁建设所需
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免征进出口税费。
第十二条
双方应保障在本囯境内封闭建设区内建桥人员的安全以及与完成建设有关的财
产和文件不受破坏。
建桥人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本协定生效后,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规定就新友谊桥建设、管理和维护的
具体问题举行谈判,必要时制定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新友谊桥建设、管理和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分歧,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长期有效。一方可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
定。
本协定于二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
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泊尔政府
代表代表
孔铉佑(签字)香卡尔·达斯·巴拉吉(签字)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17:55: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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