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债权、债务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防范债权流失,化解债务风险,
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债权、债务
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防范债权流失,化解债务风险,
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现就加强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提出
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1、债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国有企业债权管理中不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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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存在债权账龄过长、债权依据不足、债权性质不明、债权底数不清、
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和偿债能力掌握不充分、债权清收不及时以及债
权管理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到期债权常常因没有书面催收通知导
致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依据不足导致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受到债务人的质疑,投资与债权难以区分、性质不明等情况导致债权
追收困难,债务人名称、地址不详或搬迁、合并、倒闭或破产等情况
导致债权根本无法追收,对未到期债权存在的风险预计不足未采取相
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以致造成债权损失。
2、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部分对企业债务风险认识不足,债务
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债务不断增加,企业负债过高导致资金风险长
期在高位运行。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支付风险和经营成本,影响资金
的周转和限制企业自主调配与运用资金的功能,制约了企业长远发展;
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再筹资能力和资信,加大资金链断裂风险,任
何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都可能会导致企业出现债务清偿困难
甚至破产倒闭。
二、加强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
各监管企业要对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予以高度重
视,组织专人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
3、清理范围。债权、债务清理的范围包括各监管企业所有应收账
款、帐面各种借出资金或往来业务形成的债权、借入资金或往来业务
形成的债务以及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
4、清理要求。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要坚持全面清理、分类管理、
风险分级的清理原则。各监管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应当有企业法
律、财务部门、依法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参与。在清理
过程中,要通过查看原始记录、核对账簿及实地取证等措施,努力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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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数字准确无误。清理工作结束,应编制能够详
细反映企业债权、债务现状的清理报表,并附企业法律部门的法律意
见书、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书。企业编制的债权债
务清理报表作为财务报表的附注内容应由中介机构审计并发表审计意
见,在年报中进行披露或做专项说明报省国资委。
三、切实加强管控
5、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各监管企业要建立债权的动态管理台帐,
清晰载明债权的对象、时间、原因、类型、风险级别等重要事项,明
确债权清收的责任要求和进展情况。要在认真分析债权成因、对象、
结构、风险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计划,明确责任部门
和责任人,签订责任状,落实相关责任。要设立专职机构对历史遗留债
权进行专门管理,仔细核对、分类处理,采取多种措施,有效运用法
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经过多次协调后仍难以追回的逾期债权
要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予以追讨;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债权要积极要求
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措施,保障债权安全;对于追收
或追收成本相对较高的债权,可以考虑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
让,以提高债权回收率;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及时通过法律手段
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6、严格控制新增债权。各监管企业要按照“区别对待、总量控制、
规范程序”的要求,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新增债权。除本单位内部正常
发生的应收款项、往来结算外,严格控制向自然人和其他单位提供资
金。对基于经营业务等发生的新增债权要加强动态监控,收回风险较
大时应及时采取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等措施以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
7、加强债权资产分类管理。对企业的对外债权,要加强债权资产
分类管理,通过债权结构分析、账龄分析、应收账款和帐外资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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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手段,保持合理的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对于企业对外投资形成
的国有股权或者债务人以股抵债的,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变更相应企
业章程,办理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事宜。
8、切实规范担保行为。对于确因经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各监
管企业应经过严格风险评估、法律部门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等程序后
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决策。根据《贵州省国资委企业重大
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须报省国资委核准的,应按程序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9、加强债务动态管理。各监管企业要依据债务清理资料,建立债
务动态管理台帐。台帐要清晰载明债务的对象、发生时间、原因,偿
还计划、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以及债务类型、债务风险等级等
内容。要合理依法安排偿债顺序,对以资产抵偿债务、核销债务以及
监管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等要严格根据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管
理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0、发挥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作用。各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在债权、债务管
理中的作用,注重合同签订中的法律审核把关等事前风险管控,加强
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和债权的诉讼时效管理,规范对债权依据的证据管
理和清偿情况的事中跟踪监督,强化诉讼、仲裁等事后救济方式,维
护企业合法权益。
11、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对债权、债务管理相关工作人
员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强化领导人
员及具体经办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是要强化诉讼时效意识,
尽量避免出现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难以追收的情况;二是要提高证
据意识,注意加强合同、发货单、支付凭证、欠条等各种原始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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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力求每一项债权都有据可依;三是要提升债权、债务管理的风
险意识,有效识别各阶段债权债务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强化合同过程管控意识,逐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风险动态监
控。
四、建立健全管控体系
各监管企业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建设,制定债权债务管理
办法,完善债权债务管控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债权、债务内部管控体
系。
12、完善债权、债务相关事项的决策机制。各监管企业对属于“三
重一大”事项的债权、债务项目进行决策时,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
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
17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工作的通
知》(黔国资党通〔2010〕7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完善决策机制,
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决策,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
关决策情况。
13、制定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债
权债务界定、或有债权债务的界定、债权债务分类标准、债权债务风
险识别机制、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办法、债权清收奖惩
政策、债权债务管理环节工作流程、对债权债务的财务管理与审计制
度、一案一结归档制度等内容。
14、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各监管企业要根据《贵州
省国资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企业具体的资
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落实责任承担的方
式。
15、完善授信管理机制。各监管企业要通过认真收集了解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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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能力、信用评级等资料完善授
信基础管理,明确职责权限和操作流程,建立稳健的授信风险管理框
架。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要高度重视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强化企业
内部的审计评价工作,将债权、债务管理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
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加强对所辖分、子公司
的债权、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债权、债务管理纳入对该子企业的
绩效考核。
省国资委将通过审计、监事会监督等多种途径加强对监管企业债
权、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各监管企业对本意见中有关加强债
权、债务管理具体要求的落实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对于因债
权、债务管理失职造成损失的,将严格依据《贵州省国资委企业资产
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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