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
公文和说明标注位置、格式及的处理
日常公文写作过程中,公文是文秘人员经常碰到的问
题。笔者在教学工作中也发现,相关文献中,对和说明所在
位置、标注格式以及所带的如何处置,要么语焉不详,要么
大而统之,孰是孰非,给工作实践带来诸多困惑。
一、公文本身所附的正确位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下简"格式"〕中提出:“公文
如有,在正文下空l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
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1.×
××××〞);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
在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有序号时标识序号;的序号
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
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或带
序号)〞。
上述表述中对的表述,实际上暗含两个概念:一个是说
明,一个是本身。前半段实际上是讲公文有时在正文下所标
注的说明的标注要求,总体来说还比拟明确;而后一段话,
主要讲本身的标注问题,在讲述本身的标注问题时,细分为
两种情况:一种是本身与公文主件一起装订的情况,一种是
本身与公文主件不能一起装订的情况。后一种情况,实际上
就是一份独立的文书,"格式"中对其标注的方法也是比拟明
.
.v
确的。关键是第一种情况,"格式"中要求“应与公文正文一
起装订〞,在这里“公文正文〞一词容易引起一定歧义。因
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下简"方法"〕及"格式"
中相关规定,公文的“正文〞是公文“主体〞的一个组成因
素,如果理解为“说明〞放在“公文正文〞之后是妥当的,
但如果本身放在公文正文之后,显然不好操作。
也正因为以上的概念性模糊,在实践中,本身与主件一
起装订的情况,本身所在的位置通常就能见到以下两种:一
是本身附在公文的版记之后。二是本身附在公文生效标识印
公章之后〔有附注时在附注之后〕,且从下一页顶行标识。
对这两种位置的设定,不少著作中要么是"格式"中的原
文照抄,要么是见仁见智,自由发挥:有的认为二者皆可,
有的认为只能取第二种。因此很有必要查根问据,统一规X。
"方法"第十条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XX期限、紧急
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
正文、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局部组成〞,"格式"中也提出从公文
正文中抽出的应该是“放在公文生效标识印章之后〞。所以
从表述的逻辑顺序上讲,可以毫无疑义地判断,本身必然放
在公文的主体之后,即“附注〞之后,至于是否另转下页开
场标识,不少人也很模糊,其实如果细读"格式"中“应与公
.
.v
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这个
问题就昭然假设雪,理应转下页标识,而不是紧随附注之后。
所以"公务员考试公文写作答疑"中提出,“新"方法"十条
规定中,把‘’一词置于‘附注’之后、‘主题词’之前,
这种排列的本身就告诉我们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即公文的
一般应与公文的主体一体装订,公文的版记要置于之后,以
保证公文正文与的完整一体性,不少机关或单位把公文的版
记即文尾置于公文正件之后、之前,形成主、附两别离的做
法,是不正确的〞。这种说法应该是具有权威性的,也是符
合实际情况的。
那么,为何长期以来出现了本身标注位置的混乱,笔者
认为原因有二:一是"方法"和"格式"中的相关表述不太到位,
比方在"方法"中对“说明〞和“〞是分开解释的,而"格式"中
那么将二者合在一起统放在“公文正文〞之后表述,这就容
易引起歧义,所以宜于按照其应在位置将“说明〞和“〞分
开表述;二是不少文秘工作者认为,如果将本身附在公文主
体之后,有时可能某一页当中,正文只有一、两行,加上“说
明〞和生效标识、签发日期、附注等公文主体要素,下面留
白太多,于是便自作聪明,将公文的版记局部提前标注了。
二、及说明的标注格式需要规X
如前所述,的位置确定之后,但本身如何标注,因为缺
少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往往也是各行其是。"格式"中规定
.
.v
“在的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有序号时标识序号〞,
但这种规定过于原那么。标注时存在两个需要规X的问题:
一是在标识模式上,是“‘’+冒号+名称〞模式,还是“‘’
+冒号〞为一行,“名称〞换行居中。二是“〞2字、名称字
号、字体的问题,似乎在"格式"中均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既然作为公文主体的一个组成局部,其标注
的格式除了明文规定之外,一是在字体、字号上应该遵循“正
文用3号仿宋字〞的规定,与“说明〞的标识字体、字号一
样,而不应再生枝节,至于像有些教科书上讲“〞2字用黑
体的说法,缺少权威支撑。二是标注时应该强调采用“+冒
号+名称〞的格式,以与“说明〞的标注格式一样,而不是
其他。
此外,当名称较长需要回行时,应该参照“抄送机关〞
的标识方法,回行时与冒号后内容对齐,这一点在"格式"中
未加说明。同样,说明的标注上,关于这一点也应该按照“抄
送机关〞的标识回行方法执行。
三、的处理方法
在实践工作中,不少公文的正文也有,这个“〞应附于
何处、如何标注,也是困惑不少文秘工作者的一项工作。笔
者接触到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一是参照公文主件与的位置关
系及标识方法进展安排。二是简而化之,在的正文中用括号
标注为“略〞等。对于第二种方法,从公文的完整性上来说,
.
.v
是不符合要求的。而第一种方法带来的结果是:公文主件的
如只有一件,那么此标注为“〞,而如本身所带的为两件,
那么按此方法必然标注为“1〞、“2〞,这样在同一个文件
当中,就出现了“〞、“1〞、“2〞,这样的标注既不规X,
同时也容易让人摸不着头脑,搞不清谁是谁的。试看一例:
×××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师X生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市师X生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
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市师X生考核方案"
二○○八年二月八日
:×××市师X生考核方案
××××××××××××〔"方案"正文〕……。
1:"×××市师X生入职考核细那么"
1:×××师X生入职考核细那么
×××××××××〔"细那么"正文〕……。
这种的标识给人的感觉眼花缭乱,不够明晰。那么如何
处理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解决:一是效
仿国务院办公厅所发公文实例,从的使用X围来进展完善。
"格式"条文释义规定:所附内容主要包括一些图表、和规定
等。因此可以这样理解:一般来说图表和本身不带,那么有
.
.v
可能本身带有的只有“规定性公文〞,而“规定性公文〞通
常都是以转发、印发、报送等名义发布的,此时公文的主件
仅仅是个包装或外壳而已,而公文的实体就是这些“规定性
公文〞。试看一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才
是此篇公文的主体和实质〔也有学者干脆就称之为主件,当
然这种称呼有待商榷〕,此公文的主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
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仅仅是起到转发的作用。这个观点是站得住脚的。
如果这样,的的标注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秘书学界有一个约
定俗成的习惯:但凡正文中已经提及名称的,正文下面就不
.
.v
再加注“说明〞,以使整个公文更为简洁。此等做法,国务
院、国务院办公厅所发的公文均为如此,是有事实依据的。
因此,对于日常公文写作过程中出现的的标注完全可以按此
方法来解决。诸如第一例,公文可以标注为:
×××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师X生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市师X生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
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市师X生考核方案
二○○八年二月八日
×××市师X生考核方案
××××××××××××〔"方案"正文〕
1:"×××市师X生入职考核细那么"
1:×××师X生入职考核细那么
×××××××××〔"细那么"正文〕。
这样就能有效防止两重标识不准和关系混乱的现象,使
公文的主体与以及与的之间的关系更为明晰。
除此而外,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的的重要性分而行文。
比方像上例中"×××市师X生考核方案"与"×××市师X生入职考
核细那么",实那么是两件均十分重要的事务文书,×××教育
局作为主管单位,完全可以以两个通知的形式,分而行文,
.
.v
如果硬性采取这种层层嵌套的方式,必然是自缚手脚,同时
也是不尽规X的。
总之,的位置、规X标识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除了需要
文秘工作者不断总结完善并大力践行之外,还期待于国家权
威部门对相关事项进展规X性解释或法律化修订,这样更能
有利于公文写作的安康开展,改变目前各行其是的现状。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08:41: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79768891214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公文附件格式要求.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公文附件格式要求.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