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反生活纪律行
为的处分进行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不许生活奢侈,不许违背良俗,不
许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规定都为我们详细勾勒了一个标准的
共产党员应有的形象。这些条例之所以在有腐必严惩等规定之中,令
大家分外注意,就是因为前者是任何人都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而后
者是党员引领社会风气的更高标准。人们期待在身边的党员身上看到
远离低俗、清新正气的闪光之处,期待有一个群体能真正引领社会风
气,引导更多的人实现更好的自我,期待复杂多元的庸俗社会环境中,
能够出现一些具备超越性的群体,承担社会发展的希望。因此,这些
条例如何落到实处,就成了大家最关心的地方。如果条例只是写一写,
而执纪时并未当成一回事,那么难免让人觉得心口两张皮,久而久之
对这些条文失去了信心。这些高标准,如何细化标准,如何执纪,如
何反馈给大众,都是民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党的监督机关必须重视的
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
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
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
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
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
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
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
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
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
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
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
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
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
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
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
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
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
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
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
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
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07:34: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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