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法

更新时间:2023-03-05 07:27:0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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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法
2023年3月5日发(作者:轻薄的假相)

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中的试题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

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

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

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3、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

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4、简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

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

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

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

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

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

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

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

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

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

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

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

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

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

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

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

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

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

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1]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

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

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

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

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

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

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

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

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

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

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

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

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

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

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

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

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

关金融机构。

详见:/wxzl/gongbao/2014-11/13/content_

5、安全生产小常识

6、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包括哪些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二、安全生产法;

三、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五、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六、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七、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7、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者是王玉庄、刘文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书籍。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

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回《工

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应用。

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

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

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

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

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答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8、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包括

括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与职业

病、安全技术知识、事故调查处理等。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根据安全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

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3.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产品安全和交通运输

安全等。

4.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种。

5.企业为什么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方针

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的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劳动

者是企业的主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的神圣职责之一,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的安全,尽一切努力在生产劳动中和其他活动中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伤

亡事故;

其次,企业的最优化目标是高产、低耗、优质、安全的统一,忽视安全,片面追求产量、产

值,是无法达到最优化目标的。

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还可能给环境,给社会,乃至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

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6.哪些情况下除追究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领导责任

(1)领导人员,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安全工作无人过问。

(2)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利;

(3)对频发的重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对职工的安全考核不严,造成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者;

(5)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6)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健全;

(7)重大设备缺陷未组织及时消除;

(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厂级教育、车间级教育、班组级教育;

对调换新工种,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工艺的

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8.企业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方面,二是防火、灭火知识技能方面。

9.预防事故的基本原则

答:(1)事故可以预防;(2)防患于未然;(3)根除可能的事故原因;(4)全面处理的原则。

10.违章作业

生产、施工中,凡违反国家、部或主管上级制订的有关安全的法规、规程、条例、指令、规

定、办法、有关文件,以及违反本单位制订的现场规程、管理制度、规定、办法、指令而进

行工作,称之为违章作业。

11.验电

答:通过验电笔可以明显地验证停电设备是否确无电压,以防出现带电装设地线或带电合接

地刀闸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12.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为什么要禁止人员接近?

树枝接触裸导线时,树枝、树身会带电,危及人身安全,所以要防止人员接近。当绝缘导线

接触树枝时,树枝会磨损导线绝缘层,树枝会直接接触导线金属部分,使树枝、树身带电。

13.保护接地

把正常情况下不带电,而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外壳、构架、支架通过接地和大

地接连起来叫保护接地。其作用就是将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接地体之间作良好的金

属连接,降低接点的对地电压,避免人体触电危险。

14.为什么绝缘靴、绝缘手套等胶制品,不可与石油类的油脂接触?

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等橡胶制品与石油类的油脂接触易产生化学反应,使其腐蚀和降

低绝缘材料的绝缘,并过早老化、失效。

15.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停电;(2)验电;(3)装设接地线;(4)悬挂表示牌;(5)装设遮拦

16.电流通过人体造成死亡的原因

由于电流通过人的肌体,伤害了管理心脏和呼吸机能的脑神经中枢,致使心脏的正常工作遭

到破坏,呼吸停止,从而造成死亡。

17.怎样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

(1)切断电源。

(2)如切断电源有困难,可用干燥的木棍、竹竿或其他绝缘物体将电源挑开,或用带绝缘

物体的钢丝钳剪断电线,使触电人脱离电源。

(3)如果有人在较高处触电,应迅速拉开电源开关,同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切断电源后

触电人从高处坠落。

18.电气设备高低压是如何划分的?380伏是否是高压?为什么?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380伏因对地电

压超过250伏,所以属高压。

19.漏电保护器的功用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漏电保护器的功用主要是对有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提供间接接触保护。其适用范围是交

流50HZ额定电压380V,额定电流至250A。

20.为了防止电、气焊作业中的灼伤事故,正确地使用防护用品对上衣、裤脚、手套的穿戴

有哪些要求?

答: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裤脚不准塞在靴子里,手套要套在袖口外。

21.架设临时线路的要求是什么?

答: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经安技部门批准,在规定使用期满后应立即拆除。

临时线应使用合格的设备和器材,其长度不得超过10米,离地面高度不得底于2.5米,有

关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等安全措施,临时架空线长度不超过500米,离地面高度

不应低于4---5米,与建筑物、树林或其它导线距离一般不得小于2米。

22.起重设备"十不吊"的内容是什么?

答:(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的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23.什么叫不安全行为?说出几类不安全行为。

答: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如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无安全

装置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未戴安全帽等。

24.机械伤害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1)工、夹具、刀具不坚固、不牢靠,导致物体飞出;

(2)设备有缺陷,防护罩、防护挡板等缺损或被任意拆除;

(3)操作现场杂乱,道路不通畅;

(4)金属切削飞溅;

(5)违章操作等。

25.机械设备的哪些部位应装设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

答:在机械设备的传动带、明齿轮,接近于地面的连轴节、皮带轮、转动轴、飞轮、砂轮和

电锯等危险部分,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对压力机、碾压机、压延机、电刨机、剪板机等压力机械的旋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26.焊工在焊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防止飞溅金属造成灼伤和火灾;

(2)防止电弧光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3)防止某些有害气体中毒;

(4)在焊接压力容器时,要防止焊接发生爆炸;

(5)高空作业时,要带安全带和安全帽;

(6)注意避免触电事故。

27.什么叫职业性危害因素?职业性危害因素分哪几类?

答:在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称之为职业性危害因素。

职业性危害因素可分为三类:一是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粉尘,二是物理因素,包括

不良气象条件、异常气压、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噪音和振动等,三是生物因素,主要是

微生物和寄生虫对人体所起的危害。

28.粉尘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答:(1)局部作用,即对皮肤、角膜、粘膜等产生局部刺激作用,产生一系列病变;

(2)中毒作用,即吸入有毒性粉尘,能在支气管和肺泡壁上溶解后吸收,引起中毒现象;

(3)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包括尘肺、粉尘沉着症和呼吸系统肿瘤等。

29.基准面多少米以上为登高作业?

答:基准面2米以上为登高作业。

30.制定防火措施应以什么为依据?

答:(1)防止人身伤亡;

(2)保证财产安全;

(3)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4)预防火灾苗头。

31.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什么?

答: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32.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哪些必要的消防设备?

答:备有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和其他消防工具。

3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其中有哪三不准?

答: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

堵塞消防通道。

34.火灾分为哪几个阶段?

答:分三个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35.用电线路中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短路、电路超负荷、电路中产生大的接触电阻、保险装置不适合。

拓展资料职业性危害因素可分为三类:一是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粉尘,二是物理因

素,包括不良气象条件、异常气压、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噪音和振动等,三是生物因素,

主要是微生物和寄生虫对人体所起的危害。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为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的一个科目,本科目总分数为100分,

考试题型为,单选题70题,每题1分,多选题15题,每题2分,及格分数为60分,个别

及格分数有波动,详细及格分数以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主要方法和主要内容。

全书共分八章,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理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安全评价,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安全

生产统计分析。

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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