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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格式
(标准版合同协议模板)
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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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格式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_____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在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
为: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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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
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
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个,分别是: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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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
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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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
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
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
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
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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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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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
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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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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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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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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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
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
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
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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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
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
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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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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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
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
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
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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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
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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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
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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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03:0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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