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更新时间:2023-03-05 00:49:3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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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23年3月5日发(作者:全国违章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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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自尊自爱,注意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

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

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

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

不健康的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

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

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

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要

起立并用双手。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

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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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

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

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涂改刻画。借用公物

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要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

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

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

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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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

为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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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

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

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

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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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

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

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

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

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

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

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

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

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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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

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

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

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

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

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

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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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

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

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

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

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

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

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

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

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

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

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

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

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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