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条为了实施《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以下称⽤⼈单位)和与其建⽴
劳动关系的职⼯,适⽤本办法。
第三条职⼯连续⼯作满12个⽉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累计⼯作时间确定。职⼯在同⼀或者不同⽤⼈单位⼯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作时间。
第五条职⼯新进⽤⼈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折算确
定,折算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伤停⼯留薪期间不计⼊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作需要,职⼯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
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年休假天数。
第⼋条职⼯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的,不享受
下⼀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单位根据⽣产、⼯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单位确因⼯作需要不
能安排职⼯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本⼈同意。
第⼗条⽤⼈单位经职⼯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
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资收⼊的300%⽀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付职⼯正常⼯作期
间的⼯资收⼊。
⽤⼈单位安排职⼯休年休假,但是职⼯因本⼈原因且书⾯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付其正常⼯作期
间的⼯资收⼊。
第⼗⼀条计算未休年休假⼯资报酬的⽇⼯资收⼊按照职⼯本⼈的⽉⼯资除以⽉计薪天数(21.75天)进⾏折算。
前款所称⽉⼯资是指职⼯在⽤⼈单位⽀付其未休年休假⼯资报酬前12个⽉剔除加班⼯资后的⽉平均⼯资。在本⽤
⼈单位⼯作时间不满12个⽉的,按实际⽉份计算⽉平均⼯资。
职⼯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实⾏计件⼯资、提成⼯资或者其他绩效⼯资制的职⼯,
⽇⼯资收⼊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款、第⼆款的规定执⾏。
第⼗⼆条⽤⼈单位与职⼯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当年已
⼯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但折算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付未休年休假⼯资报
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
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资报酬⾼于法定标
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被派
遣职⼯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劳动⾏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单位执⾏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单位不安排职⼯休年休假⼜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
劳动⾏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外,⽤⼈单位还应
当按照未休年休假⼯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加付赔偿⾦;对拒不执⾏⽀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赔偿⾦⾏政处理决定的,
由劳动⾏政部门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六条职⼯与⽤⼈单位因年休假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除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职⼯,依
照本办法执⾏。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
第⼗⼋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00:37: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794783812408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带薪休假制度.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带薪休假制度.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