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的条款是怎
样规定的呢?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涉及的纠纷一般都与民事有关,车子
碰撞虽然与刑事关联较大,但也涉及了民事赔偿方面的处
理。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更是被广泛应
用,因为纠纷的处理和赔偿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
可见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之大。下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
讼法执行方面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一、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
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
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
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
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
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
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
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
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
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
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
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
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
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
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
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
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
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
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
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
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
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
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
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
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
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
法律监督。
▲二、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
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
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
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
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
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
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
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
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
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
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
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
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的条文极多,阅读起来
可能比较吃力。但是作为程序法它的相关规定必须足够细
致,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法律的正义,而程序公正则需要规
定照顾到方方面面,因此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许多条文都列举
了多种情况,无法全部列举出来的还会有兜底条款,以尽量
保证没有漏洞。大家如果需要用到这部分的资料,也需要认
真仔细地查看每一条每一款,以防出现疏漏,对自己的合法
权益造成威胁。
本文发布于:2023-03-04 17:11: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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