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3-04 13:43:5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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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条例
2023年3月4日发(作者:女性不孕)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

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

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

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

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

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

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

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

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

度。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

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

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

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

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

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

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

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

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

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

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

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

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

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

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

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

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

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

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

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

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

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

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

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

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

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

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

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

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

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

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

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

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

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

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

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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