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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标 签】发票使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7﹞18号
【发文日期】2007-02-16
【实施时间】2007-02-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乐税注释:参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
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乐税注释:自2014年5月1日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
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2006〕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
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
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
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
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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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
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
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
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
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
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
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关联知识: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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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3-04 03:27: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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