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知识

更新时间:2023-03-04 03:23:5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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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知识
2023年3月4日发(作者:保密工作要求)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知识

一、项目实施内容及启动年限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2009年)

(二)健康教育(2009年)

(三)预防接种(2009年)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2009年为0-3岁,2011

年调整为0-6岁)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2009年)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2009年)

(七)慢病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

者健康管理)(2009年)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2009年)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服务

(2009年)

(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2012年新增)

(十一)中医管理(2015年新增)

(十二)结核病管理(2016年新增)

二、经费安排

(一)项目启动后每年经费补助标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启动以来,各年

补助经费情况为: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

为15元,2011年后为25元,2013年为30元,2015年

人均40元,2016年人均45元。

(二)2016年经费补助标准

2016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40元提

高至45元。其中,中央承担36元,省级承担6.9元,市(县)

共同承担2.1元。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项目配套资金

的通知》(黔财社〔2015〕7号)规定,按4:6的分担比例

进行规范与统一,市级财政承担0.84元,县级财政承担1.26

元/人,资金拨付进度,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村

级承担40%左右任务(我县根据省相关文件按48%左右的

经费划拨给村卫生室)。

三、2016年国家与我县工作目标任务指标

(一)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二)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

(国家是90%)以上。

(三)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7岁以下

儿童健康管理率达85%以上。

(四)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五)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六)高血压与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40%与

35%以上,血压、血糖控制率分别达到60%以上。

(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

(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40%以

上。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

达到95%。

(十)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达到100%(国家

是9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肺结核患者的规则服药

率要求全疗程规则服药达到90%以上。

四、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二)技术指导机构:县疾控中心、计划生育妇幼保健

院、中医院、卫生监督所

(三)执行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

可提供。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的医疗机构,都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

五、项目实施内容

(一)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1.为辖区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户籍及非户

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与重性

精神病患者为重点对象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2.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

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与其它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二)健康教育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发放印刷资料

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宣传单、健康教育处方与

健康手册等。放置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每个

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3类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并及时更

新补充,保障使用。

播放音像资料

音像资料包括录像带、VCD、DVD等视听传播资料,

机构正常应诊的时间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

每个机构每年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每月播放时间不少

于120小时。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乡(镇、街道)卫生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

于2个,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个,每

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宣传栏一般设置在机构的

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明显位置,

宣传栏中心位置距地面1.5~1.6米高。每个机构每2个月最

少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各种健康主题日或针对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

康咨询活动并发放宣传资料。每个乡(镇、街道)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9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掌握健康知识

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每个乡

(镇、街道)卫生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至少举办1次

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两个月至少举

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的医务人员在提供门诊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

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与健康技能的教

育。

(三)预防接种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

预防接种证与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每半年对责

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与整理。

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6种扩大到14种,预防的

传染病将由7种增至15种。按目前的免疫程序,每名儿童

按程序完成所有一类疫苗接种,需接种22剂次。

3.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程序,A+C疫苗第一

剂次接种时间与第二剂A群的间隔时间为1年,两剂次A+C

之间的间隔时间是3年。两种减毒活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

位进行接种,如果未能同时接种,则至少应间隔4周再行接

种。

4.通常来说,乙肝疫苗及时接种要求在儿童出生后24

小时内完成,麻疹类首针及时接种要在8-9月龄内完

成。

5.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儿童常规免疫的疫苗完成基础免疫

的时间要求: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

麻风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12月龄完成。A群流脑疫苗≤

18月龄完成,甲肝疫苗≤24月龄完成。甲肝疫苗的初免月

龄18月龄,A群流脑疫苗初免月龄6月龄,A+C流脑疫苗

初免月龄3周岁,乙脑疫苗初免月龄8月龄。

(四)传染病防治与突发公共卫生管理

1.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

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

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9章80条。单位与个人违反传染

病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我国现行法定传染病共3类39种,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2种;乙类传染病有有26种,其中按甲类管理

的乙类传染病有肺炭疽、传染病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丙类传染病有11种,其中2008年5月2日纳

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是手足口病。

4.传染病的基本特征是:有病原体、传染性、流行病学、

感染后免疫四个方面,按传染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可范围

四期,分别是潜伏期、前驱期、发病期、恢复期。

5.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传染病做到“四早”:

早发现、早治疗、早隔离、早报告;控制措施是控制传染源、

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6.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首诊医

生负责制,谁接诊,谁报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5分

钟进行报告,报告单位是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

报告同级政府部门。发生传染病疫情爆发后2小时报告上级

卫生行政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7.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可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与一般Ⅳ级。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

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9.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有2-3名或以上专职疫情管理

人员,一级医疗机构必须有1名专职疫情管理人员,村(社区、

个体、门诊部)至少有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院及所辖

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10.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实行分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

上岗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安排无合格证的人员

从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11.按省级要求,乡级每年开展2次传染病防控工作培

训,每年开展4次对辖区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督导工作。

12.传染病诊断报告管理中,医疗机构应设置发热门诊、

肠道门诊,同时储备相应消杀物资。

(五)65岁以上老年人保健

1.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

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与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

查与健康指导。

2.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

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

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与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3.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

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

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与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4.辅助检查8项;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

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与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

酐与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心电图检测及B超(含

肝、胆、脾、胰)。

5.告知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对发现已确

诊的原发性高血压与2型糖尿病等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

者健康管理。

6.积极推进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开

展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及保健服务。

(六)高血压患者管理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

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与(或)舒张压≥

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

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

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

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

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4.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

随访,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与家庭访视

等方式。

5.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

mmHg与(或)舒张压≥90mmHg,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

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

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内随访;对连续两次出现

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

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6.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

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

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与运动功能等进行

粗测判断。

(七)糖尿病患者管理

1.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

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

人员的健康指导。

2.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

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

3.对血糖控制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无药

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

约进行下一次随访。

4.对第一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空腹血糖值≥

7.0mmol/L)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情况

进行指导,必要时增加现有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

降糖药物,2周内随访。对连续两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

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

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

转诊情况。

5.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

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

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

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与运动功能等

进行粗测判断。

(八)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1.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按

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发现并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重性精

神病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

2.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

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

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6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

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

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

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

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

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

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5

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

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4.对患者实行分类干预,病情稳定(0级)的患者3个

月随访一次,病情基本稳定(1-2级)的患者每月随访1

次,病情不稳定(3-5级)的患者半月随访1次,指导患

者科学用药,提高病情稳定率。

5.每年至少为患者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及实验室检查,实

验室检查内容为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

电图。并进行康复指导,同时全部进行网络管理。

(九)结核病患者管理

1.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

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

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

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

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

内完成第一次入户随访访视患者。

3.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

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

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对出现药

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要立即转诊,2周内

随访。

4.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要对其进行结案评估,包

括:记录患者停止治疗的时间及原因;对其全程服药管理情

况进行评估;收集与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同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转归评估,2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

是否前去就诊及确诊结果。

(十)0—6岁儿童保健管理

1.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

同时进行产后访视。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如

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与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

快补种;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

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对于低出生体重、早

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

数。

2.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与观察新

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

身长测量、体格检查与发育评估。

3.满月后的随访服务时间分别在3、6、8、12、18、24、

30、36月龄时,共8次。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

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

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

4.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服务内

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

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与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

与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

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十一)孕产妇管理

保证孕产妇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与2次产后访视服务,

具体如下:

1.孕早期管理: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

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进行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

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

一般体检、妇科检查与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

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

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孕中期管理: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

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与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与

指导。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

检查对孕妇健康与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

做产前诊断与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孕晚期管理: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

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4.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

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

母乳喂养与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与

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

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十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

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与非法采供血信息报

告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制度,规范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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