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一)病历书写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二)病历书写应当
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
色油水的圆珠笔。力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
通顺,标点正确。(三)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
不得使用俗语。(四)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
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诊断、手术应按照疾
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五)度量衡均用法定计量单位,
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
位,如米(m)、厘米(cm)、升((L)、毫升(ml)、千
克(Kg)、克(g)、毫克(mg)等书写.(六)病历书写一律
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七)
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各种检查单、
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八)、因
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
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九)、对按照有
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手术、输血、自费药的使用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等),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
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
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
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
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
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
署同意书.(十)、按规定真实、客观地完成患者评估制度相关
内容。
二、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一)、门诊病人一律建立门诊病历,患者保管。(二)、病历
应使用蓝色(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三)、病历一律用中
文填写,力求通顺、准确、简练、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潦
草,重要字段不得有涂改。(四)、医师签字要签全
名。(五)、初诊病历书写要求:⑴认真逐项书写首次病历,
不可漏项;⑵有就诊日期;⑶有患者主诉、病史、查体;⑷有
检查、初步诊断、处置;⑸有医师签名。(六)、复诊病历
书写要求:⑴有就诊日期;⑵有患者治疗后自觉症状的主诉
(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治疗效果、重要检查结果;⑶有病
情变化后的查体;有初诊阳性体征的复查;⑷有处置、复诊时
间;⑸有医师签名。(七)、有药物过敏史者,应在门诊病
历首页注明过敏药物名称.(八)、病历中详细记录治疗方案,
应有药名、剂量、用法、数量。(九)、开具诊断证明、休假证
明和重要病情交待,病历中要有记录.(十)、诊断书写要规范,
待查病例要有印象诊断,不能确诊的病例要有鉴别诊断,跨科开
药要有相应的疾病诊断.
三、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原则上与门诊病历相同,但应突出以
下几点:
(一)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二)必须记
录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有关生命体征。(三)危重疑难
的病历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有关专业医师的会诊或转接
等内容。(四)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需要
即刻抢救的患者,应先抢救后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记录,
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
四、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一)书写时间和审阅要求:1、新入院患者由见习医师、住
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在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或表格病历)。
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入住本院,应写再次或多次入院
记录,要求及特点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
定。2、对入院不足24小时即出院的患者,可只书写24小时入
出院记录。记录应详细记录主诉、入院时情况、查体、入院诊
断、诊治经过、出院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入院时间
超过8小时的应书写首次病程记录;24小时入出院记录应于患
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3、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患者,可
只书写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必须详细记录主诉、入院时情况、
查体、入院诊断、抢救经过、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
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4、急症
和危重患者入院后,值班医师要及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在不
妨碍抢救的前提下,尽快完成住院病历。5、实习医师或进修
医师等(未取得我院注册执业资格的医师)书写的病历,必须
由本院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住院医师修改、补充以及审阅签字.
病区无住院医师时,则由主治医师负责修改、补充和审阅签字。
上级医师修改过多或书写不合格者应重写。病历书写完毕其真
实性必须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6、住院时间过长的患者,每
月应写一次阶段小结。阶段小结原则上由住院医师按有关格式
书写,主治医师负责审阅签字。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
阶段小结。主治医师按《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管理与评价
制度》要求完成相关表格填写。7、医师变更时,由交班医师
在交班前完成交班记录;接班后,由接班医师及时完成接班记
录。8、患者转科时,由转出病区医师及时书写转科记录,接收
病区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接收记录.转科患者属危
重患者,应及时完成接收记录。书写文件必须符合我院转院转
科规定。
(二)病程记录书写要求:1、首次病程记录由本院注册执业医
师书写,在病人入院8小时内完成。书写内容包括病例特点、
诊断依据及必要的鉴别诊断以及诊疗意见等。2、日常病程记
录由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住院医师书写;书写时首先书写
“病程记录”为标题,另起一行标明记录日期,再另起一行记录
具体内容.对病危、病重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每天至
少2次。3、日常病程记录内容包括:(1)上级医师对诊断和
鉴别诊断的分析,当前诊治措施、疗效的分析以及下一步诊疗
意见。(2)患者病情发展或变化(主要症状和体征的判定,
处理情况及治疗效果)。(3)与治疗和预后有关重要化验结
果和特检报告,应有确切的记录。(4)重要治疗的名称、方法、
疗效及反应和重要医嘱的修改及理由。(5)凡待诊、诊断不明
确或原诊断需修正时,应及时进行修正并记录修正诊断的依据
和理由。(6)胸腔穿刺、腹腔穿刺、骨髓穿刺、腰椎穿刺、心
包穿刺、肾穿刺和床旁静脉切开等各种有创诊疗操作经过均按
统一格式记录书写。术前一定要有告知同意书。(7)胃镜、
纤支镜、胆道镜、直肠镜、膀胱镜等重要操作后,均应有术后
情况记录。术前一定要有患者同意书。(8)患者以及其委托
人(代理人)拒绝治疗或检查,应有相关的记录,并说明拒绝的
理由以及患者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的签字。(9)患者死亡后,
其委托人(代理人)签署死亡通知书后是否同意尸解,应有相
关记录。(10)与患者委托人(代理人)沟通的主要内容以及
对其交待的特殊事项应有记录;手术患者应有与患者或其委托
人谈话主要内容的记录。(11)手术患者术中改变麻醉方式、
手术方式和临时决定摘除器官应有委托代理人同意的记录和签
字.(12)输血病人输血当天要有病程记录,记录病员有无输血
反应。(13)患者出院当日应有记录,重点记录患者出院时的
情况。自动出院者,应记录注明,并有患者或其代理人(委托人)
的签名。4、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主治医师应进行首次查房.
急诊危重入院病人,24小时内应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
任的查房记录。首次查房记录重点记录主治医师对病史、查体
的补充以及诊断的分析依据和治疗用药的依据,凡记录上级医
师查房内容时,均应注明查房医师的全名及职称,若系(副)
主任医师代理主治医师查房的要有注明。5、上级医师查房后
1—2天内,应检查审阅查房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签字。6、
住院期间需他科医师协助诊治时,按《会诊制度》规定进行会诊,
同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
录.7、患者入院时间大于一周未确诊时,应组织全科讨论。入
院诊断为待查、患者入院时间大于两周未确诊时,应组织多科
多专业讨论。大查房和多科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按统一书写格
式要求书写大查房记录和多科会诊记录。在科室危重疑难病人
讨论记录本中记录每个发言医师的分析。病历记录中,一律不记
录每个发言医师的分析,而只记录较统一的总结性诊断和诊疗
措施意见。8、凡危重、急症患者的病程记录中,必须有三级
医师的查房记录。记录时,应写出查房医师的全名和相应职
称。9、危重患者抢救记录必须反映出整个抢救过程,包括:上
级医师的指示、抢救治疗使用的药物、抢救措施、患者病情的
转归以及参加抢救人员的姓名和职称等。10、在实施保护性医
疗措施时,经治医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征询患者委托代理人意见
后,决定是否告之患者本人.其决定意见应当及时记录,并有患
方委托代理人签名认可。
(三)专项记录书写要求:1、手术患者的病历必须书写术前
小结;患者病情较重、难度较大的中型以上手术应书写术前讨
论,术前讨论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师主持,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
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
讨论者的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急诊手术患者可只写术前
小结,但必须有中级职称以上医师查看患者的分析、诊断以及
需施行手术治疗指示的记录。2、外科手术患者均由麻醉医师
填写表格式麻醉记录。3、在术后24小时内,手术医师必须完
成手术记录,同时应有主刀医师的签名。4、患者死亡后,由经
治医师在24小时内,按统一格式填写死亡记录,并在一周内完
成死亡讨论和死亡讨论记录。5、患者出院后,经治医师应在
24小时内完成书写出院记录.6、病历首页应按《卫生部关于
修订下发住院病历首页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首页的入院诊
断以患者入院第一次主治医师查房诊断意见为准。7、病历首
页疾病的治愈、好转判定标准,一律按照卫生部《病种质量评
定标准》填写,危重患者抢救成功标准按照《急症抢救标准和
抢救成功标准》填写.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
疗内容。
(五)医患合同书写要求:1、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
验性临床医疗等,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
事能力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2、在签署各种医患
合同时,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患者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告之签
署该种医患合同的目的、内容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就这些问
题与患方进行沟通。3、各种医患合同中,凡需患者填写的内容
必须由患者签署;需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填写的,则由其法定
代理人或委托人签署.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因文
化水平低不能完成签署者,可由他人代写,但患者必须用右手
食指在其名字处按红色印记.5、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
者,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签署有关医患合同。6、患方
拒绝签署医患合同时,医务人员应在当天病程记录中,如实记
录拒签时间、合同名称及其理由。7、各种医患合同中各项内
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六)检验和检查报告单书写要求:1、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
的内容包括受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病室、床号、住院号、
检查项目名称、检验结果、报告日期以及报告单编号。2、报
告项目应与送检或申请检查项目一致。3、检验报告单要填写
具体的量化或定性数据或数值,同时应有正常范围参考值.4、
检验报告单除有报告人签名外,应有审核人签名或印章.5、各
种报告单字迹要清楚,字句通顺,书写无涂改。6、影像学和
病理学报告结果如证据不足,原则上不报告疾病诊断,但影像
和组织细胞形态学具有特异性者除外.7、所有检查资料和报告
结果应有存档,并妥善保存。8、进修医师、见习医师不能单
独出报告,其签署报告结果必须有本院执业医师的复核签字。9、
凡计算机打印的各种报告单,必须有报告人亲笔签字。
本文发布于:2023-03-04 02:28: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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