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以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如属募集设立,则第八条的表述如下:)
第八条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金额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
一次性(或分期)出资.
第四章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请填写发起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出资万股、……,共计出资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
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股,其中首期出资万股,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
股,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出资万股……;共计出资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
发起人:(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出资万股、……,共计出资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
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股,其中首期出资万股,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
股,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出资万股……;共计出资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
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公司制订章程时最好对“重大资产”作出定性
定量的规定);
1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
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
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
决定,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
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月召开。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
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属募集设立,则增加以下表述:发
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
成)。
2、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
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
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也可不作规定,
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六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五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
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则应在章程中载明],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代表名,由职
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
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
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
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
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
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至少二次,具体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分别为每年召
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2、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
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七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
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是否实行累
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则应在章程中载明],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
代表人(职工代表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
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
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分别为每年召开(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召
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不设副主席的删除相关内
容),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
突)。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
确)担任。
第九章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
东查阅。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公司章程也可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办法)。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三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
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如公司制订章程
时,已确定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公司章程可载明,也可不载明。)
第三十五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份,其中每个发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
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份。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
发起人盖章、签字(或由全体董事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说明:
1、章程中凡是加括号说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依照《公司法》八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如还有“股东大会会议
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则应当予以规定。规定的内容若属第一章至第十二章范畴的,则
加在第一章至第十二章中;不属第一章至第十二章范畴的,则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十一
章后面。
3、本章程参考式样中的下划线“-",是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式
样第一版本的差别,有利于股东制定章程时区分异同,实际制定章程时应删除下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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