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更新时间:2023-03-03 06:30:5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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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23年3月3日发(作者:毛氏红烧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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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发﹝2002﹞93号

【发文日期】2002-04-30

【实施时间】2002-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

改革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

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月)销售额50—;80元。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并报省

局备案。调整后的起征点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起征点调整后,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执

行,不得越权多征或少征税款。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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