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英生杀妻案的介绍
于英生杀妻案,指的是在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东市区原区长助理于英生之妻韩某被发现在家中遇害。20天后,其丈夫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后经蚌埠市公安机关侦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认定于英生故意杀妻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宣告于英生无罪。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2013年11月27日,真凶武钦元被警方控制。2015年5月15日,钦元因强奸罪被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月15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冤案”真凶武钦元强奸上诉一案公开开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于英生杀妻案的案件经过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南山路,于英生之妻韩某在家中被人杀害。
1996年12月22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随后,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其父亲、哥哥奔波申诉10余年。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依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
2013年11月27日,武钦元在蚌埠被控制,并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5日,芜湖市中院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对嫌疑人武钦元进行不公开审理。于英生对武钦元提出民事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
2015年5月1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院对武钦元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判处武钦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武钦元疑为蚌埠“于英生杀妻案”凶手,其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
2016年1月15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冤案”真凶武钦元强奸上诉一案公开开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民韩露在家中遇害。据介绍,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和尸检报告推断,案件性质可以确定为窒息性死亡的他杀案件,作案时间在早上七点左右。在于英生两室一厅的家中没有发现门窗被强行破坏的痕迹,屋内并不凌乱,也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根据公安机关前期侦查结果,认为证据已经能够形成依法诉讼的条件。
事发前,34岁的于英生(见词条:于英生)担任蚌埠市原东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是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 2013年8月5日,于英生杀妻案在阜阳不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的新证据,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力排除,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妻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宣告于英生无罪。被当庭释放后,蚌埠市有关部门恢复了其公职身份,是蚌埠市民政系统的一名主任科员。
于英生昭雪一案,是重申疑罪从无原则之后,安徽省改判的第一个案例。 2013年12月3日,蚌埠市公安局在微博发布长微博称,该市警方运用高科技手段破获一起17年前发生在该市的强奸杀人案。据微博通报,于英生无罪释放后,蚌埠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再侦程序,抽调40多名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安徽省公安厅也派出刑侦专家,全力指导侦破此案。案件侦破过程中,专案组对原案卷材料和物证资料进行全面细致梳理,获得了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DNA关键证据。
由于案发时间久远,摸排工作困难重重,专案组通过缜密分析、大胆设想,联系全国多家刑事科研单位进行反复比对、分析,运用高科技手段成功检测出犯罪嫌疑人DNA样本中的独特信息,经江苏、安徽等多地警方的密切协查,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武钦元(见词条:武钦元)。
201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武钦元在蚌埠被警方控制,并供认了17年前的犯罪事实。蚌埠市公安局已就于英生错案向于英生以及他的家人表示了道歉,同时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安徽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对这个错案已经启动错案追究程序。警方也表示,本着对法律、以及历史负责的态度,不回避、不袒护,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认真全面地展开调查,对于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2015年5月14日,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案”疑凶武钦元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武钦元因强奸罪被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芜湖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武钦元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和被害人韩某发生性关系,并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武钦元在发现韩死亡后,为掩盖罪行,用菜刀切割韩的颈部,并用引爆液化气罐的方法试图彻底毁灭现场,其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还要求被告人武钦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于英生等经济损失五万两千三百元。 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治龙:办案责任制”将进一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推动司法的独立性。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汪维: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确立终身追究制度,这对案件审判经得起历史考验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央电视台:安徽于英生案,迟到19年的正义。这样一起冤案显然不是无罪释放、国家赔偿、赔礼道歉所能弥补的。一起冤案损害的岂止是当事人的利益,它还损害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纠正冤案必须讲事实、重证据;纠正冤案必须还原真相;纠正冤案必须追究案件经办人;纠正冤案必须举一反三,严防冤案的再次发生。冤案不仅是个人的,冤案也是国家法制化进程的疮疤。这样的疮疤在时刻提醒我们,没有公正的司法,我们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文明昌盛的国家。
于英生的重新侦查
目前,该局已成立专案组启动重新调查,并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洪祥担任专案组组长,重新对17年前的那场杀人案进行侦查。
据王洪祥介绍,关于于英生涉嫌杀妻一案的卷宗目前都已交付安徽省高院,由于暂时不能对卷宗进行研判,所以现在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实质性调查也无法展开。“安徽省高院将尽快把卷宗发至蚌埠市中院,我们也将第一时间成立该案件的侦破小组,重启调查。”王洪祥说。
“我们对于省高院使用新理念判案表示理解和赞赏,现在已成立专案组,抽调精兵强将对该案进行重新侦查。”蚌埠市公安局宣传科张科长告诉记者,此前蚌埠警方对于英生涉嫌杀妻案证据不足、不充分,不足以认定于英生就是真凶。“现在省高院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判于英生无罪,我们就要重新立案。”
对于此案相关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一事,蚌埠市政法委钱副书记回应称,“责任追究要由相关职能部门来解决,按照程序进行。”钱副书记称,目前市政法委还未统一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至于工资待遇、工作恢复等问题,要由于英生原来的工作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来解决。”
蚌埠市龙子湖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刘冰告诉记者,于英生案发前是区挂职干部,恢复工作、待遇等问题可能要市里面来解决,现在区里还未接到上级通知。
安徽省高院有关人士对记者称,目前,于英生还未向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一事,但肯定会有国家赔偿。 17年前到底发生了什么?现场勘查的结果为何会指向于英生?蚌埠市公安局日前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独家披露了办案细节,并表示将尽快重启于英生一案的侦破调查工作。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当时蚌埠市花鸟市场附近的于英生家中发生命案。
据当年参与侦办此案的公安人员回忆,根据现场情况和尸检报告推断,案发时间为上午7时许,案件性质可以确定为窒息性死亡的他杀案件。在于英生两室一厅的家中没有发现门窗被强行破坏的痕迹,屋内并不凌乱也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
这位办案人员说,他所在的现场勘查组承担着确定事件性质、提取现场痕迹、推论嫌疑人活动轨迹和过程、形成分析报告等职责。“因为现场是于英生的家,所以出现单一的于英生的指纹和足迹并没有作为指向其犯罪的直接证据,而是需要看勘查得出的活动轨迹和嫌疑人询问笔录是否符合,这才是确定嫌疑人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据了解,现场勘查分成了多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有职责和分工,执行勘查和签字确认的过程也十分严谨,“该法医负责的就由法医组签字,该痕检负责的就由痕检组签字。”
蚌埠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洪祥表示,当年案件在侦破过程中经过了多次现场勘查和复查,克服了很多实际困难,但限于当年的技术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前期侦查结果,认为证据已经能够形成依法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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