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更新时间:2023-03-02 23:44:4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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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2023年3月2日发(作者:贝灵顿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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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状

行政诉讼起诉状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

的诉讼,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行

政诉讼起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行政诉讼起诉状1原告:陈xx,男,xx年4月3日

出生,汉族,xx市自行车厂工人,住xx市城南路909号。身

份证号:xx

被告:xx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xx市管城区清真

寺街。单位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xx)第10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xx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

打,王xx受到轻微伤。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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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

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

处罚。原告不服向xx市公安局申请复议,xx市公安局于xx

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xx发生殴打是由王xx引起,况且原

告也受了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

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

的郑公管决字(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xx

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2原告: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xx年9月14日

民族:汉

籍贯:

职业:公务员

工作单位: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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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区东门路1-2-1-201

电话:

被告:

名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元月23日,原告驾两轮摩托车到区国税局(区长安

大道)接妻子。其时几名着公安制式服装但未配带警徽、警号

及肩章等警察标志的男子在国税局门前“执法”。原告返回时

因天气寒冷,将头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则戴着羽绒服帽

子。可刚上路时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书上署名姓曹)

拦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车手续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

原告的帽子,说不喜欢别人戴着帽子与之说话。原告就其无礼

行为提出质疑,双方发生口角。僵持一段时间后,“曹某”拿

出一本简易告知书说,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

马”。原告为了尽快脱身,迫于无奈,草草浏览文书见并无罚

款,以为只是警告了事就签了名。“曹某”扯下第二联塞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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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后随即离去。在整个过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

态度恶劣,动作粗暴无礼,更未出示执法证件,其行为完全偏

离了一个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行为准则。原告回家之后

发现告知书上陈述其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并且用黑色钢

笔虚填罚款50元。

x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节轻微、事实不清、程序不合

法为由向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市交警支队程序科工作

人员先是不肯受理,表示从未受理过这类复议,接着劝原告算

了,免得以后交警“盯着搞”,说曹某当时未出示执法证原因

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证,并说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响

对原告的罚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交警支队受理了复

议。x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队通知说复议结果已出来,

要原告去拿。原告于xx年4月25日到支队时又被告知,因程

序科陈科长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说。xx

年5月13日,原告终于收到交警支队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

书中避重就轻地表述原告的复议理由是“认为情节轻微”,并

认定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倚仗其xx势地位,贱踏人权,

蔑视法律,其工作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极端不负责任的官僚作风

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惊。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号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极其不当,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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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

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也规定“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

权和程序”进行。被告工作人员“曹某”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既

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表明身份。本案中执法实施者与署

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无执法资格到现在尚是疑问。同时,

“曹某”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不但剥夺了原告的陈

述、申辩权利,更是虚填处罚金额,骗取原告的签字,其行为

令人不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

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

效”。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

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应予撤

销。

二、x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离开过城区,更未到

过淦河大道。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中

陈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完全是无中生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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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以虚构的违法事实对原告进行

处罚,理应撤销。

三、原告到区国税局接妻子时,“曹某”等人在区国税

局门前“执法”,“曹某”看着原告驾摩托车驶上公路,之

间行驶距离不过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检查后原告立即戴

回了头盔,不说“曹某”没有及时指正原告的行为有养猫放鼠

嫌疑,论事实情节实在轻微,而原告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

后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

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

口头警告后放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实施上严

重违法,在事实调查中无中生有,在情节认定上处理过当,完

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

以撤销。

望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xx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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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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