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政〔2005〕3号(2005年2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工作,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
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以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为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以
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授权,对全区国有资产实
行统一监管和运营,不具有行业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资产
运营活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有资产运营范围,是指区政府将所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区国有资
产运营中心运营,先行授权范围为本区经贸系统、粮食系统、供销系统资产及资
产收益和现由区财政局代管的国有企业资产。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代表区政府行
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运营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具有资本运营、利益协调以及在区国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运作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具备实现规模经济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内部机构。第七条区国有资
产运营中心的领导体制实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后,代表区人民政府对授权范
围内的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并对授权范围内的所有产权进行管理和运营。
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在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所
有产权实行统一资源配置、统一投资决策。
第九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权利:
(一)以出资者身份对国有资产运营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依法享有产
权的投资、转让等资产运营收益;
(二)实施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拍卖、产权变动及资产抵押担保等事
宜,按规定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组织清算已被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收缴工作;
(四)依据所授权产权收取资产收益,并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
收益投资使用计划和建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资产收益上缴和再投资等具
体工作;
(五)对经批准建设的项目进行投资和管理,并组织实施工程竣工结算、
财务决算等工作;
(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义务:
(一)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保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服从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
监督和考核,定期报告资产经营及保值增值情况,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对
外投资收益率等考核目标;
(三)执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和调度
的方案;
(四)服从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授
权资产范围增减的决定;
(五)白授权运营年度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授权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全区各系统国有、集体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剥离的国有资产,
由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行使出资者职能。
第十二条对今后经改制和产权变动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可逐一授权。
第十三条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全区国有资产运营需要,确定国有资产
授权运营的范围,提出授权运营基本要求。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按规定要求完成
清产核资工作,确定国有资产授权基准期和资产总量以及为预期增量提供可靠依
据。
第十四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根据前条规定,提出国有资产运营方案,报区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国有资产运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设置、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
(二)列入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及结构状况;
(三)资产管理与经营形式及保值增值措施;
(四)预期达到的经营目标等。
第十五条区国有资产运营方案报请审核批准后,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根据方
案要求开展运营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制定考核指标
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不得直接支配授权范围内单位的法人财产,也
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出已注入授权范围内企业的资本金。
第十八条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审计监督制度。
(一)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资产运营状况审计,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
会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委托审计每年至少一次,作为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权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运营工作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连续两年未达到资产运营目标的;
(四)行使出资者职能时,因运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委另行制定。
第二^一条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白发布xx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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