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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湖南男子姚小皇,收到了属于他的103万余元国家赔偿款。他曾经被控杀死亲生弟弟,历经冤狱,最终获判无罪。从2018年重获自由以来,姚小皇一直在争取国家赔偿,成功获赔后,他的心情却只是“还行”。毕竟,不论事情已经过去多久,铁窗后的2091天,都是一场难以磨灭的梦魇。
2013年,从姚小皇弟弟尸体被人发现,到姚小皇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仅仅用了两天。此后,姚小皇的洗冤之路,却走了超过五年。在本案一审、第一次重审与二审中,法院均认定姚小皇有罪。所幸湖南高院于2017年裁定撤销原判,第二次将此案发回重审。2018年,岳阳中院经重审认定,姚小皇的审前供述收集程序合法性、讯问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存疑,证明姚小皇有罪的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也存在证明力不足、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最终将姚小皇无罪释放。
纵观整个审理过程,姚小皇从有罪到无罪,既是其个人命运的重要转折,也是一场围绕“非法证据排除”与“疑罪从无”两项原则展开的“司法纠错”。在这桩案件中,最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就是姚小皇起初主张自己无罪,后来却屡次翻供,向警方提供了有罪供述。对此,我们还需问上一句:既然姚小皇坚持为自己伸冤,最终也获得了无罪判决,当时为何要自证有罪?无法成立的有罪供述,不仅必须在庭审中被依法排除,这类供述的“来历”,也应得到更加深入的追问与反思。
警方第四次讯问姚小皇时,现场记录视频显示:姚小皇大部分时间都在否认犯罪,自称由于不想牵连父亲和妻子,加之公安机关对其实行脚镣手铐,自己受不住,才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认罪。然而,警方的询问笔录并未如实记录姚小皇的翻供过程与认罪原因,仅记录了他在死者尸体被打捞后到达现场的情况。视频中的信息,既令人怀疑警方是否曾经威胁姚小皇要牵连其家人,也直接证明询问笔录并不客观,有罪供述靠不住。
在姚小皇先后三次被判有罪的过程中,他的自供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没有这份自供,他很可能不需要等这么久才重获清白。在过往的平反冤案中,有些被告自始至终都不曾认罪,法院之所以误判他们有罪,仅是因为对物证与证人证言处理有误。这类错误当然也是不可接受的,但至少可能有无心之失和“时代局限性”的影响。相比之下,类似姚小皇案这种被告一度自供有罪的冤案,恶劣程度只会更严重。
目前,终审法院只认定审前供述的收集程序“合法性存疑”。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审讯人员是否有非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无罪者自供有罪”这件事,理应引起办案部门的充分重视。
从常识上讲,无罪的人自供有罪,一定承受了过大的压力。不论这种压力源于刑讯逼供、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还是源于某些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特殊手段”,最终造成的结果都是被告证词效力不足。对办案人员而言,让嫌疑人开口当然很重要,能让嫌疑人认罪自然更好,但是,这一切的目的都应该是逼近真相,而不能混淆目的与手段,为获得证词而获得证词。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起于英生申诉案。1996年,于英生被控杀害妻子,向警方做出有罪供述后,被蚌埠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在当时的视角下,于英生明确认罪,基本上等于这是一起“铁案”。但在2013年,警方却发现这起案件的真凶另有其人,竟是案发时的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级警督武钦元。由于真凶落网,于英生的清白终于无可置疑,也正是这份无可置疑的清白,反衬出他当年“认罪”之可怕。
对于这类案件留下的教训,各级办案单位还应有深刻认识。从本质上看,刑讯逼供、诱导审讯、先供后证等现象的成因,都是办案人员先入为主,认为嫌疑人一定有罪,因此千方百计要让对方认罪。在这些情况下,即便警方得到了想要的供词,也没有任何可信度,甚至可能帮助犯罪者脱罪,让无辜者蒙冤。
未来,要让这类情况不再发生,既需要办案人员加强法治意识,从根子上纠正错误的工作思路,也需要法院当好“守门人”,严格排除合法性存疑的证据证词。司法或许永远无法做到完美无缺,但我们至少可以尽最大的努力,避免办案人员主动伤害无辜者。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1:2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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