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保持防疫物资和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十分重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今天我们接着来说一下什么是囤积居奇行为。
经营者存在“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行为,也就是囤积居奇行为。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囤积居奇的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零售环节经营者可以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疫情防控期间,部分零售领域经营者为维持经营连续性,或者为惠及更多民众,限定当天销售数量或个人的购买数量,属于正常情况。但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保留必要库存”有其合理限度,如果将大部分防疫物资或者民生商品进行留存,则不属于“保留必要库存”。
疫情期间,考虑到防疫用品、民生商品需求激增,价格已经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经营者再超过正常存储数量和存储周期,对其大量囤积,必将加剧供求矛盾、推高价格,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疫情期间,必须对此类非法囤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认定非法囤积,涉及到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上下游联系紧密度等多种因素;为最大限度保护经营者经营自主权,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设置了专门的“告诫”程序,只有经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相应进行严肃查处。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踊跃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市场监管热线电话进行举报。
信息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1:23: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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