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自有文明以来,就与暴力、欺骗、骚乱相伴而行。但对于一个简单的问题,“何为罪?”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历史阶段,会给我们相异、甚至相反的解答。而同一种罪行,惩罚的手段、性质及目的,也截然不同。从街头涂鸦到性侵,从连环杀人到公海劫掠及有组织犯罪,《以眼还眼》穿梭于人类历史的隐秘角落,探索对于犯罪的界定及惩戒。立足于不同文明的横览视角,加之以历史文明演进的纵览视角,最终勾勒出全球化视角下罪与罚的当代图景。砚尘
上世纪80年代,美国发生了一桩令舆论哗然的案件:一位空手道教练拘禁并性侵了一名10岁男童,案件告破后,男童父亲身藏手枪,在凶手押送途中将其击毙。大众纷纷替这位父亲请愿,尽管他杀了人,但为儿子复仇的心情是普天之下护子心切的父母都能理解的。毕竟,孩子身心俱损,全家都要承受心理阴影,而在美国的法律下,等待凶手的至多是漫长的刑期。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何不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呢?
美国犯罪学教授米歇尔·P·罗斯在《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一书中,研究了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刑罚,不出所料的是,以眼还眼的确是法律尚不健全的时期,许多民族习惯采取的手段。在一些部落,凶手的刑期是由受害者家人所决定;而另一些部落则坚称,要血债血偿。澳大利亚昆士兰地区的原住民采用“合法对抗”的方式规避家族世仇:允许被害人的亲朋好友向凶手投掷长矛,凶手则持盾躲避,一旦后者流血受伤,无论伤情轻重,此事便作结。
今天能找到的最早以眼还眼书面记录,则出现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汉谟拉比法典》上。杀人者可能要为死者偿命,无关动机,端视死者是否自由民。虽然有时以眼还眼稍能解恨,譬如,受《法典》影响的巴基斯坦法律处决过一名连环杀手,以“扼杀、肢解、溶尸”的其人之道还治其身——有时也会牵连无辜者——若房屋倒塌,压死了屋主的儿子,偿命者是造屋者的儿子;若杀死一名女性,处死的是行凶者的女儿。
即使不同文化对犯罪行为的定义有出入,但普遍采取以眼还眼,似乎说明它是合乎普遍人性的。对上文中枪杀凶手的父亲来说,让凶手坐牢的惩罚太轻了,不足以抵偿受害者之苦。反而是以眼还眼时代那些谈拢了“价码”的受害者家属满意度更高些。为何后来的刑罚发展不是在旧有基础上完善“以眼还眼”的细则,而是发展出后来不同法系的差异、有了不同的刑罚标准?这恐怕是因为,刑罚不仅仅要考虑受害者的处境,更要结合社会现状,包括对社会中其他群体的影响、文化认同、政治立场抑或经济基础。刑罚也不是独立存在的,既要兼顾历史、预判未来,也要放眼全球、找准位置。
刑罚的变迁史提供了许多例子,它的双面属性需立法者的权衡。比如字面意义上的严刑峻法似乎是积极的,它却在很长时间内成为“依身份量刑”的代名词,成为压垮劳苦大众的最后一根稻草。又如,公开对罪犯实施血腥的肉刑野蛮而不人性,它确乎威慑了潜在的犯罪者。过去广泛接受的行为,会随价值观的改变更迭,如曾被许多社会认可的奴隶制度,而今再无主权国家公开支持。还有过去不常见的新型犯罪、规模和影响更大的跨国犯罪,又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律势必要作出调整。
在空间上,可以想见,殖民地的法律或会受昔日殖民者的影响,但如今,它也不尽然是个单向的过程。全球化带来的跨越国界的新思想,被罗斯称为“‘全球思维’在各种与之并不兼容的环境中得到的‘本土应用’”。时间维度的古为今用亦是刑事官员们找寻新思路的素材库,美国有些地区便以史为鉴,采用了“公示性惩罚”来羞辱那些招妓者、虐妻者。
考量诸因素,不断完善刑罚的有效性,并不意味着彻底挥别了以眼还眼的简单粗暴,在有些法律中,以儆效尤的观念依旧盛行;也不意味着刑罚趋近于令大多数人满意,人权组织的奔走和严惩凶手的义愤皆未停歇。正如本书“引言”所说:一个社会的刑法主要着眼于该社会及其统治者的核心价值、道德和原则。事实上,在有些文化中,最初的文字记录或文学作品正是以行为准则和法典的形式流传至今,且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惩罚条款。将行为定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且对罪行种类或个人罪行与国家暴力的区分只有在相对成熟的社会中才适用。在史前社会,罪犯由该地区的公众进行审判和惩罚,因为人们认为,罪犯的行为危害了整个地区。
“放眼全球,社会与社会间千差万别,各个社会所定义的罪行大相径庭,迄今犹是。”
来源:检察日报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1:2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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