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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
从小就会哼唱这首歌的我们并不明白“拾金不昧”的具体定义,但我们知道,若自己是捡到那一分钱的人,一定会像歌词里说到的那样,物归原主或交给警察叔叔。那时,我们觉得“拾金不昧”就是心安理得,是必须而非选择。
然而,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渐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念。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拾物归还就该“有偿”,而这也是象征着对拾金不昧者道义的认同和美德的褒奖。这时,我们觉得合理的“有偿归还”也是天经地义,不是必须但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其实,“拾金不昧”和“有偿归还”都有各自的价值权衡等式,无论是哪一种归还形式,若物件的丢失者和拾得者能达成共识,便是皆大欢喜。
但只有一种情况,会破坏掉这种对等的形式,就是不归还遗失物。
陈女士的儿子今年刚刚高三毕业,在做完暑期工回家的路上,不小心将刚买的一台华为手机给丢了,价值4600元左右。发现丢失后,家人给这个手机拨打了电话,果真有人接听。但捡到手机的人表示,需要收点好处费,陈女士最终答应给其200元作为感谢费。
但在此之后,捡手机的人就杳无音信了。陈女士报了警,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捡手机的人与陈女士居住在同一小区。在警方的督促下,捡手机的人与陈女士见面商谈归还手机的事情,但捡手机的人却表示,手机已经被他扔了,原因是陈女士报警的行为让他不舒服。该男子在接受电话采访时告诉记者,扔掉手机后他曾经承诺会给陈女士两千元补偿,但是因为对方报警,所以也泡汤了,现在他一分钱也不会赔。
(来源:看看新闻news )
当今社会,拥有高尚品德的“拾金不昧者”有很多,但捡到遗失物品要求“有偿归还”的人也不少。类似于以上案件,相信小伙伴们也已经看了不少相关的新闻信息了。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合理的“有偿归还”与之并不矛盾。但上述捡到手机的男子的做法是受法律保护的“有偿归还”吗?看了下面的法律条文你就明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和第112条的规定,案件里捡到手机的人应该将手机返还给陈女士,而陈女士也可以给予相关合理的费用。
但法律规定的前提是拾得人拾金不昧,即拾得后具有主动归还的意思。而在此案件中,男子并没有主动归还手机的意思,且最后的“扔掉手机,拒不归还”的行为甚至已经涉嫌非法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拾金不昧是道德的体现,索要合理费用也是法定的权利。
法律给予拾得人必要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去践行拾金不昧的道德追求。道德的世界与现实的生活之间需要过渡的台阶,而适当地“有偿”作为受法律保护的台阶有助于建设更和谐的社会。当然,倘若拾得方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总之,无论是拾金不昧还是有偿归还,前提与目的都在于“不昧”,而不是“报酬”。
若像案件中捡到手机的男子一样,捡到东西并不考虑如何归还,甚至最终有拒不归还的做法,不仅丢失了美德,而且涉嫌了犯罪,最终得不偿失。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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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1:1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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