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张女士(化名)通过网络求职平台应聘万洋集团董事长助理一职,并顺利通过面试。入职体检前,张女士被告知需要做乙肝抗原抗体系统检测(以下简称“乙肝五项检测”),她本人也向该集团HR提到自己系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提交入职体检报告后,张女士被告知经过领导开会决定不能让其入职。
对于这样的遭遇,张女士认为自己是因为乙肝遭到歧视,便委托律师将万洋集团起诉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目前,张女士已收到法院通知她4月21日参与庭前会议的传票。
↑张女士接收到的法院传票
万洋集团的HR则表示,拒绝张女士入职的理由不是因为其携带乙肝病毒,而是因为该岗位需求表明“工作中宴请接待时需要喝酒”,饮酒影响健康,从张女士身体健康情况考虑,因此拒绝其入职。该HR还表示,公司将会按期出庭。
公司要求做乙肝检测
疑因乙肝遭拒绝入职
今年2月15日,张女士(化名)通过BOSS直聘软件联系到万洋集团的HR,面试董事长助理一职。在顺利通过了面试后,张女士同意入职。入职体检前,张女士告知HR自己为先天性遗传乙肝(母婴胎带乙肝)。2月24日下午,张女士向HR提交了包括乙肝五项检测在内的入职体检报告。
张女士称,当晚她接到该公司HR拒绝入职的电话,她猜测是因为自己携带乙肝病毒而遭到公司拒录。随后,张女士委托律师将万洋集团起诉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张女士提供的她与万洋集团HR的聊天截图显示,按照该公司原定安排,张女士可在2月24日正式入职,在入职前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及体检报告。万洋集团HR提出,体检报告需包含基本的入职体检套餐、乙肝抗原抗体系统检测(乙肝五项检测,也称乙肝两对半)、尿检。
体检之前,张女士主动向HR透露自己为先天性遗传乙肝,但肝功能正常且没有病毒。对此,HR回复:“以医院体检报告为准”。
↑HR向张女士提出的体检要求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6年来一直从事董事长助理工作,在此之前的入职体检从未被要求检查过乙肝五项。“我没有想过对方会因此拒绝我,所以我就按照要求去做了。”
2月23日,张女士应万洋集团HR要求,前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南浦园区进行体检。据张女士回忆,体检前她向医院表明公司要求的体检项目包含乙肝五项检测,医院为张女士开单做检查前未咨询其意愿。体检报告显示,医院方提供的检查结果及意见为:合格,建议勿从事餐饮行业,如需考虑工作因素的行业需先做HBV-DNA检查。
↑张女士体检结果
张女士称,2月24日下午,她向该集团HR发送检查报告,同时表示自己咨询了医生,“这个是不会传染给别人的,我在吃药,再过几个月数值会下降很多。”
当晚,张女士就接到了该公司电话,对方向她表示歉意,称经过领导开会决定不能让张女士入职,一是考虑到工作中有偶尔饮酒,可能导致张女士乙肝五项数值升高造成危险,二是领导方认为出去应酬时张女士的乙肝病毒会传染给董事长和同行人员。
张女士表示:“我在求职时就明确表示可以适当饮酒,偶尔喝一次可以,但是不能长期喝,而且他说的是喝红酒,我是可以接受的。”此外,张女士专门去往医院咨询自己所携带的乙肝病毒传染性问题,“我跟医生说明这个公司是建筑行业,医生就说了这是肯定不会传染的。”
2月25日,张女士拿到体检报告后想要再次争取就职机会。对于张女士的诉求,HR回应称,公司反馈结果为另有其他人选通过,集团择优录取,并对张女士表示歉意。
↑求职时HR询问是否能够喝酒
次日,张女士就“为什么通知入职后又因为包含乙肝而拒绝录用”再次询问HR。对方回应称,在面试过程中,张女士始终没有明确告知其身体不适合喝酒的情况,她的身体情况与岗位要求无法匹配,出于对张女士和对公司负责,因此无法录用。
张女士认为在该事件中,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侮辱,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起诉该公司。3月29日,张女士收到法院传票,通知4月21日参与庭前会议。张女士希望得到应有的赔偿与道歉。
公司HR称岗位有饮酒需要
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者
据万洋集团官网信息,万洋集团创立于1998年,是一家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该集团是一家制造业集聚平台运营商和中小企业集群服务商,拥有投资开发、产业招商、建设施工、园区运营和金融服务的园区全产业链体系。
4月7日,万洋集团HR陈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拒绝张女士入职的理由不是因为其携带乙肝病毒,而是因为该岗位需求表明“工作中宴请接待时需要喝酒”,从张女士身体健康情况考虑,因此拒绝其入职。
“我在面试她的时候也问过能不能喝酒,她没有直接表示自己不能喝酒,如果她在初轮面试的时候就说明,那我们就不会通过了。”陈先生说。陈先生还举例说,公司内也录取过携带乙肝病毒的工作人员,但该工作人员为财务岗位,不需要饮酒。
陈先生提到,的确有要求张女士在入职体检项目做乙肝五项检测,原因是张女士求职的岗位特殊,是有要求其做乙肝相关的检查。“有些乙肝是隐性的,我也搜寻过一些信息,问过一些第三方机构,都说乙肝不能饮酒,”陈先生强调,“有些求职者不知道自己是否有乙肝,需要检测才能知道。”
对于张女士提起的诉讼,陈先生表示,目前公司已经收到法院传票,会应诉按期出庭。“我们是按照正规的流程来的,站在我们的角度,候选人和公司之间是双向选择,她不符合岗位要求,我们有权利拒绝她。”
代理律师:
饮酒不能成为公司拒录理由
早在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等曾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2011年2月17日,原卫生部发布《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特警、民航招收飞行学生、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张女士的代理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认为,该案中涉事公司本身存在违法行为。首先,张女士应聘职位为董事长助理,主要职责是文秘等内容,不属于国家卫健委规定的可以入职体检乙肝五项的工种,该公司的体检要求是违法的,也是侵犯隐私的行为;其次,张女士肝功能等其他指标均在正常范围之内,门诊医生诊断证明其身体健康,完全可以胜任此类工作,用人单位没有理由拒录;再次,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公司的拒录没有医学、法律相关依据。
张永辉指出,饮酒不能成为公司拒录的理由,董事长助理的职责不是喝酒。该事件也反映了一个社会问题,公司招聘时将“会喝酒”作为应聘条件,是对不能喝酒的求职者的歧视。
他表示,法律应该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额度,增加对求职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才能让敢于冒险违法的用人单位不敢肆意妄为,让乙肝携带者有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来源:红星新闻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1:18: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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