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济检聚“郊”栏目将推出“一文读懂”系列文章,聚焦刑事执行领域几个常用法律概念进行详细整理。这些概念中,既有大家耳熟能详,但却常常存在模糊认识的名词,又有大家不太熟悉,却与广大刑事被执行人息息相关的概念,相信可以让大家更好增进对刑执工作的了解。第一期,我们先来一文读懂“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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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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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你知道是什么么?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通过假释,可以让那些表现好的人提前重回社会,既给狱内其他罪犯做了好的榜样、好的激励,也节省了司法资源、提升了综合改造的效果。用通俗的话讲,假释就是“假的释放”,区别于刑满释放、特赦等,假释是有条件的、有回旋余地的释放。
但别管真的假的
通过假释确实可以达到
提前出狱、获得自由的好处
简直不要太爽歪歪!
但是!
假释不是你想释
想释就能释
假释不是你想释,想释就能释,需要达成很多严苛的条件。
首先,不是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都可以假释,法律对不得假释做了两个绝对排除规定:
·
一是累犯。
·
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小编的独家记忆窍门:累觉不爱、重点关注!)对这两类人,牢底坐穿不谢!
其次,假释还有已执行刑期的规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方可假释。那些想点个卯就走的人,你想想就算了千万别当真。
最后,当然,狱内表现不好你也是假释不了的,遵守监规服从改造是走向假释之路的通行证。
敲 黑 板
但需要强调一点,假释并不是权利,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假释。而且,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呈报流程是否合格,我们检察机关可是要全程介入、动态监督的。那些想钻空子的人,最后都会沦为我们年度监督台账中的一个数据……
那么被法院裁定假释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想干啥干啥了吗?
当然不是!
根据法律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也就是说,还要遵守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比如定期到矫正机构报到、定期汇报思想、遵守会客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等等。
如果表现乖乖
假释考验期满就被认为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可以公开宣告刑满了
而如果胆敢碰触禁区
那……
算了画面太惨
直接引用条文自己看吧: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所以
总结一句话
温馨提示
释放不易
假释更难
且行且珍惜!
编辑 | 商奇 吉帅起
济检聚“郊”第19期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我就知道你“在看”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1:1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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