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YMG全媒体·大小新闻评论员 姜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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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姜有话说。大家好,我是老姜。
本期是【大小快评】第569期。
据大小新闻客户端报道,破坏公共设施现象在港城偶尔发生——公交站点的玻璃、马路边上的路灯;文化中心的雕塑,新火车站的行道树……都曾惨遭“毒手”。
每个人,都在享受着社会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但不是每个人,都对公共设施表现出足够爱护。大到城市形象建筑,小到路旁一棵小树,保护和破坏显示出市民截然不同的境界。
破坏公物者,不仅仅是可耻,更涉嫌违法。我国宪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公物,身附公共财产属性,就决定了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经济学上,公共设施都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是指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正因为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让现实中的一些公德意识淡薄的人,对他人破坏公物的行为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从另一方面讲,这是“公共产品”定义中潜伏的“原罪”。
生活中,我们路过电线杆、电缆埋藏地时,经常发现旁边竖起一个牌子,上面写着“破坏偷盗电缆等公物是犯罪行为”,这是善意提醒。而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没有像电线杆上的标语那样进行提醒,这更需要市民的自觉维护。
保护公物,人人有责。“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者,除了个人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外,更重要的是没有便捷的举报和处理通道。如,市民看到了有人破坏公物,他如何能高效地将事情反映上去?
这,便需要城市管理者开动脑筋想办法了。
破坏公物,有的涉嫌犯罪如破坏偷盗电缆,有的则不容易被发现如到处写“到此一游”。无论哪种形式,都是反射城市文明和市民素质的镜子,镜子明亮还是灰暗,决定权在于市民的群策群力。奉劝破坏公物者,为了城市的更美好,请住手!
责任编辑:王蕾
审校:姜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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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1:1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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