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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则主要有两部:2018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0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自2018年《规定》发布以来,依据该规定进行的处罚陆续增多,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应用:认定相关行为违反了《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了处罚;二是实质应用:虽在行为认定以及处罚依据上未使用《规定》,但在处罚决定中明确指出该类行为属于廉洁从业管理范畴。
按照该标准,梳理《规定》发布以后的行政处罚,共计有25张,其中经营机构10张、从业人员15张:
一、经营机构篇(10张)
10张机构罚单中,证券公司7张,分公司/营业部3张。
1.2021年7月,河南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重要事项未及时报告,发生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告。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2.2021年5月,陕西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未制定事后追责机制,不同部门确定廉洁从业责任人和监督人的标准不统一,资产管理分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点梳理不全面,未包含“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等风险点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未结合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目录。该情况,不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
3.2021年5月,陕西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汤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经纪人在其他机构兼职,违规从事与所在营业部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等违规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4.2021年4月,陕西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也不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原负责人杨某、员工王某光长期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便利以获取个人收益,通过从事与所在机构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廉洁从业防控机制不健全。该情况,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5.2021年3月,上海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分公司存在:分公司时任总经理郭某在内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但分公司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该违规行为。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6.202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针对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廉洁风险评估,未在工作人员晋级、提拔的过程中考察评估廉洁从业情况。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
7.202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廉洁从业监督检查等。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五条。
8.2020年12月,云南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1、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覆盖结算、交割 业务种类、环节。《 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未对廉洁从业作出规定;《公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2、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3、在员工离职办理流程中,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4、公司未对股东方开展廉洁从业的辅导和宣传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规定 》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9.2020年11月,安徽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对员工执业行为规范性缺乏有效约束。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
10.2020年11月,福建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在某公司项目推荐挂牌过程中,存在员工廉洁问题且引发客户纠纷的情况。公司应加强投行业务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督促员工依法合规执业、恪守廉洁底线。
二、从业人员篇(15张)
15张罚单中,自身行为违规14张,承担管理责任1张。
1.2021年7月,青岛证监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李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营业部营业场所内从事拍卖平台宣传活动。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2.2021年5月,陕西证监局对某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张某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同时入职深圳某基金销售公司担任高级理财经理,并向营业部客户推荐非所在证券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从事与所在营业部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3.2021年5月,陕西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时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时任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未制定事后追责机制,不同部门确定廉洁从业责任人和监督人的标准不统一,资产管理分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点梳理不全面,未包含“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等风险点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未结合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目录,不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上述三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4.2021年4月,广东证监局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5.2021年3月,上海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郭某,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于2018年至2019年任职期间,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6.2021年3月,广东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某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作以“贝盈网(贝赢网)”为平台,招揽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融资需求的客户,开展股票融资业务。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7.2020年9月,广东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向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承诺新三板新股申购收益,并谋取不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8.2020年7月,四川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理财经理万某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违规向投资者推介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平台,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9.2020年6月,浙江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王某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计算盈亏等便利并收取报酬。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10.2020年6月,浙江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1、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提供保证金、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等便利并收取报酬;2、持有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按照规定报告,且与你履职存在利益冲突。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11.2020年5月,内蒙古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宋某达,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经营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2.2019年11月,安徽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担任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和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3.2019年11月,天津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员工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泄露稽查办案信息、干扰案件调查工作。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
14.2019年5月,天津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魏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你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15.2018年10月,湖南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马某,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2018年9月17日晚在深圳某餐厅参与朋友聚餐,参与聚餐人员中,马某为第十六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活动候选分析师,另有个别聚餐人员为有投票权的当事人,此次聚餐费用由马某支付。该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事实,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2019年6月,中证协对马某采取注销证券分析师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证券分析师执业注册申请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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