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
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
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
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
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将"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法
律原则,无论从其产生的社会前提上还是经济法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区别
上看以及该原则与经济法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上来看,都是一种历史的必
然.它不仅反映了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
还统率着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提供了经济法的行为方向和模式,弥补
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规范性、实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
是经济所特有的本质性原则.
个人本位
所谓个人本位,在法学领域一般而言是与团体本位(国家本位)相对应的概念,正如
政治学领域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是相对应的概念一样。法学中的个人本位,其意思
大致是:当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互冲突时,法律制度的设
计应当优先考虑个人的利益,这种价值取向的法便被称为个人本位的法。
通才教育
古代的著名学者往往是文理兼通的通才,他们的涉及的专业之多,知识
之渊博往往令现代人望尘莫及。所谓通才,通常指学识广博、具有多种
才能之人,从人才学、教育学的角度则称横向型人才。通才教育是为了培
养具有高尚情操、有高深学问、有高级思维,能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人
才。它实行的是一种博雅教育,注重理智的培养和情感的陶冶。通才教育
重视知识综合性和广泛性,但往往过分通博,学科的深入发展受影响。与
通才教育对应的是专才教育,专才教育是指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专才教
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培养的人才短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
但在专业划分过细的情况下,片面强调职业教育,会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
并影响后期发展。因此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各自有其局限性。通识教
育是指高校全体学生所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旨在养成他们能够积极参与
社会生活、富有社会责任感、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所必须具备的广泛的非功
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与通识教育对应的是专业教育。专业教育
往往亦指专门教育,是使受教育者成为专业人才的教育。
专才教育
专才教育是指为培养胜人一筹的某一特殊技而进行的个性化教育培训
本文发布于:2023-03-02 15:12: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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