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02 13:19:39 阅读: 评论:0

黄冈日报讯(通讯员周志强)市政府公布新修订的《黄冈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7月10日开始施行。《办法》旨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据悉,《办法》共有7章73条内容,涵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各环节、全流程,并有针对性地制发19个参考模板附后,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管理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部“工具书”。

《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内部公文、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转发性公文、事务性公文、具体行政行为文书等20类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办法》明确,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而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

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要求,《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禁止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11个方面的内容,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供给保障。

《办法》还明确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年。要求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同时,对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避免“红头文件”任性、“奇葩”文件出台等乱象发生。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1:11: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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