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二级)

更新时间:2023-03-02 12:00:39 阅读: 评论:0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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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以及制定和调整有关保护名录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在保留原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拥有从寒温带到热带的各类森林、荒漠、湿地、草原和海洋生态系统,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根据中科院《中国生物物种名录》统计,我国有脊椎动物约6000多种,其中哺乳类563种、鸟类1332种、爬行类452种、两栖类335种、鱼类3337种,占世界脊椎动物种类的10%以上,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不仅经济动物繁多,还有不少闻名世界的珍稀动物,如大熊猫、朱鹅、金丝猴、羚牛、长臂猿、华南虎、白唇鹿、丹顶鹤、黄腹角难、白鳍豚、扬子鳄等,其中大熊猫、朱鹏(野外种群)等上百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为我国所特有。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需要形成一定的优先保护体系以实现对“珍贵、濒危”物种的重点保护。因此,保护野生动物,需要通过优先分级机制形成多层次、全面的保护体系,以更好地维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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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成法第九条的修改和补充。相比于原法规定,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明确了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幼类外级保护的基本制度;二是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增加了由相关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的程序规定;三是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明确规定了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将名录的按期调整上升为法定义务,解决实践中名录多年不作调整的问题。

一、对野生动物开展分类分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野生动物还是人类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传统等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物质资源。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发展更加关注维系自身生存所必须的生态环境,所以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野生动物按照分级管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按照原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规定,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确定420种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00年,国家林业局公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定1711种为“三有野生动物”。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公布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照普遍保护、突出重点的原则,三个名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并分别实行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从而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及时调整的必要性

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经颁布了20多年,多年来这个名录没有大的调整,只有2003年调整过一次,仅涉及一个物种“麝”,而没有涉及其他保护物种,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例如,有些物种经过多年的保护数量有很大的增加,以藏羚羊为例,在2006年由于非法盗猎使该物种数量急剧下降,在西藏、青海和新疆三个省区数量只有9万。经过多年的保护,现在这个物种在三省已经达到23万到25万,数量急剧恢复。最近有调查显示,有些地方反映藏羚羊已经对天然草场造成了压力和破坏。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原来等级比较低,但现在极度濒危的物种如江豚,急需从二级提升到一级。一些数量非常少的鸟类也有必要从“三有”名录中调整到国家一级。因此,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每五年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名录是十分必要的。

三、保留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必要性

原法中所称的“三有野生动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本次修改中调整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淡化了对经济价值的考量,而更加突出了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因素。本次修改中,对于是否保留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野生动物”)的有关保护规定存在一些争议。修改中较为集中的意见认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都是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三有野生动物”是数量最多的部分。其中的一些野生动物物种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纳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保护管理;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虽然与“三有野生动物”有所重台,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能完全覆盖“三有野生动物”。如果取消“三有野生动物”,将极大缩小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与社会各界呼吁全面保护野生动物的诉求和本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宗旨相背离。另外,由于我国野生动物分布各不相同,仅仅依靠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难以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产生保护盲区或者漏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新法保留了关于“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并规定“三有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麝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编辑:张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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