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ma(全城默哀)

更新时间:2023-03-02 11:16:09 阅读: 评论:0

问:

尊敬的总局领导,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CMA超范围出报告的认定范畴如何界定?

假如我们公司有CMA资质,在CMA能力范围外出具的报告,只是加盖公司的报告章,未加盖CMA资质章和未使用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情况下,报告中没有备注报告的用途仅作为内部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能不能认定我公司超范围出具报告而进行行政处罚?

答: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同时根据与您电话沟通所掌握的情况,现答复如下: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第九点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但应当在报告中注明“仅用作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用途”。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1:0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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