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由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获取网络广告费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影视作品的侵犯著作权案在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该案是江西省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南昌市第一起判决的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在网页上刊登广告为营利目的,购买云服务器和aifreer.com域名,搭建了“爱自由影院”网站。通过在网站上设置自动采集互联网上的未经授权传播的免费影视资源代码,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互联网上影视作品通过设置好的端口整批导到其租赁的服务器上,供社会公众通过“爱自由影院”网站观看。 2018年4月份,孙某某注册百度联盟账号,通过在“爱自由影院”网站放置广告,让网站访问者点击,以获取百度广告联盟的广告费分成收益。期间,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电影、电视作品907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余元。 典型意义 影视作品的产生凝聚了创作者的大量投入,一部影视作品从剧本创作、拍摄、后期制作、宣发投放,都需要极高的成本,而侵权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影视作品到网站供公众观看牟取利益,使得影视剧的权利人无法获得合理回报,不仅给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也伤害了创作人的创作热情,如果不加以制止,高品质的智力成果会逐渐减少,也不利于人们享受丰富的精神生活。 近年来,数字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大量作品进入信息网络,影视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影视行业的侵权违法行为也日益猖獗。对此,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着力提升著作权刑事保护水平。 我们提醒盗版者不能为了获取利益而以身试法,同时呼吁消费者自觉抵制侵权行为,选择正规网站,观看正版电影,不助长盗版不良风气,共同营造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侵犯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文字:胡 懿 单玉菲 编辑:朱文文 审核:陈 明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1:04: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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