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自:人民之友
编者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按照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我省将于8月、10月下旬分别依法召开新一届乡级、县级人大第一次会议。人民之友新媒体推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操作程序解答,供参考。
代表候选人是在投票选举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的供选民在投票时选择的人。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代表选举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选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具有重要意义。选举法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数、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
选举法第三十条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上述规定,在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提名主体有两个: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
法律没有规定在换届选举中哪一级政党和人民团体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同类问题的答复意见,在换届选举中,在哪一级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同级和下一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就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情况下,代表候选人是经政党与人民团体协商研究后,由执政党统一推荐。因此,在推荐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时,只有乡级党委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业、机关的党支部、党委、党组等均不宜推荐代表候选人;在推荐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时,只有县级和乡级的党委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人数要十人以上;二是要联名。选民联名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是在同一个选区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愿意而联名的,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把对某一选民分散提名的人数相加作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
二、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的程序
(一)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所列内容认真填写。选民十人以上联名的,每一提名者应亲自签上自己的姓名;政党、人民团体提名应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上加盖公章。
(二)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无论是政党、人民团体,还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都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如代表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与实绩、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等。这些情况,既是推荐的理由,又可供选举委员会在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时使用。同时,依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也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本人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是否接受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培训及资助,以及是否在其他地方当选为人大代表等。根据选举法第四条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中国公民一旦获得外国国籍,就不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情况相对复杂,他们没有丧失中国国籍,也还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常年旅居国外,他们难以履行代表职务。选民有权了解被推荐者的这些情况,以便选举时作充分考虑。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资助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此外,根据选举法第四十八条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如某人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其他地方已当选为人大代表的,不提名为本地人大代表候选人。
(三)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各选区将本选区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及其情况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汇总,形成初步候选人名单并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张榜公布。
(四)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应组织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讨论、协商时,要向选民介绍各位代表候选人的个人简历、主要表现和工作业绩。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了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最高差额比例,就要在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差额数,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选举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讨论、协商,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要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在选举日七日以前张榜公布,同时应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六)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为了使选民了解正式候选人的具体情况,便于选民在各正式候选人之间进行比较,选举自己拥戴的人大代表,按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三、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的问题。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和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这样规定,体现了各提名主体在推荐代表候选人上法律地位平等。
(二)选民自荐为代表候选人的问题。根据选举法规定,在我国,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实行推荐提名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同时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患精神病等原因不能行使选举权利者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在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选民可以自荐,但不能由此成为代表候选人。要成为代表候选人,应符合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的法律规定,即选民自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要有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如果经酝酿、讨论或预选,获得较多数的选民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选民自荐问题的答复意见,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自荐者本人。
(三)选民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问题。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法律没有规定是否要征求被提名者的意见。根据选举法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在法律上平等,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选民小组酝酿、讨论或进行预选。如果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提名者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者撤回提名,其所提代表候选人即可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但如果不撤回提名的提名者达到十人以上,则仍应将其所提代表候选人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何确定的问题。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举法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所以,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只能按选区推荐提名。如果遇有在两个以上选区同时提名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时,应由选举委员会同提名的有关选区和被提名者商定,在其中的一个选区应选。
(五)得票数符合正式代表候选人票数要求的非初步代表候选人是否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此类问题的答复意见,如果在预选或选举委员会用征求意见票的方式,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未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选民的得票数比已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得票数多,并且按得票数多少顺序排列又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之内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链 接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释义
第二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提供个人身份、简历以及是否已在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和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释义】本条是关于代表候选人提名产生的规定。
代表候选人是投票选举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的供选民或者代表投票时选择的人。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代表选举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选好人大代表,提高被选出的代表的依法履职能力,发挥代表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据此,本条规定,应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由于选民对本选区的情况比较了解,规定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有利于广大选民把有代表性的并且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人选推荐出来,选出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代表,同时也有助于代表候选人当选后联系选民,接受本选区选民的监督。
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无论是哪个主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有的地方对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人选作种种“变通”处理,或者干脆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在讨论、协商中悄悄取消,或者作党派、团体提名候选人的“差额陪衬”,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如果代表候选人人数过多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答复意见,不是本选区的选民,不能参与联名提出该选区的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是本选区十人以上联名,联名达不到十人的,该提名推荐无效,联名人数不能合并计算。为确保联名的真实性,应由推荐者亲自签名,不能委托他人代签。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的选民,但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在实践中,如遇有在两个以上选区同时提名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时,应由有关选举委员会会同有关提名的选区和被提名者本人商定,在其中一个选区应选。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我国法律没有对代表候选人的资格作出最高年龄、财产、居住、文化程度、保证金等方面的特别限制。根据选举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我国取得代表资格的基本法律条件是:(1)为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非精神病患者;(4)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但没有被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选举若干规定,是“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但根据选举法第四条的表述,上述被“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具有被选举成为代表的权利。
为了使选出的人大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积极执行代表职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二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品行条件,应当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要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三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要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有适当数量。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侨眷代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四是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本条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无论是政党、人民团体,还是选民,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供有关候选人的情况,如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及履职能力等。这些情况一方面作为推荐的理由,另一方面作为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的参考。
关于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条第一款中增加“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提供个人身份、简历以及是否已在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要求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身份,主要是明确本人身份信息、个人履历等情况,包括是否取得了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根据我国国籍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公民一旦获得外国国籍就不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他们并没有丧失中国国籍,依法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由于他们常年旅居国外,难以充分执行代表职务。因此,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原则上不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但归侨人大代表人选除外;个别优秀归国人才经严格考察、审查后,可以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选民有权了解被推荐者的这些情况,以便选举时作充分考虑。鉴于推荐代表候选人是选举的初始阶段,相关情况由被推荐者告知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有不实内容的,选举委员会作为负责主持选举的机构,应当向选民通报有关情况,以保证选民根据真实的信息作出判断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选举法第三十条和本细则该条将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的主体规定为“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而不是所有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因为当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明确表示不接受推荐时,就表示没有被选举为代表的主观愿望,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提供个人相关情况,不尽合理,也可能导致个别选民滥用知情权,侵犯被推荐人的隐私权的情况发生。
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本条援引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和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就是说,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都是按应选名额推荐,而不是按差额数推荐。
由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为防止选举委员会随意侵害有关提名推荐主体的推荐权,本条第二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时,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全部名单汇总予以公布,不得调换和增减;在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民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非特殊原因(如某候选人因工作调动、死亡等),不应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时间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作出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初步代表候选人后,选举委员会要在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由于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名可能较多,要经过几上几下反复讨论、协商,才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因此,只有把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出来,才便于选民了解情况和讨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交该选区选民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该选区选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预选方为有效。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选举代表时的差额数及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时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与公布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作出的规定。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要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中,每一选区只能选出一至三名代表。由于选出的代表名额不多,如果差额比例太小,选民的选择余地就会受到限制,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因此,本条第二款根据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如果某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为3人,那么代表候选人人数就应为4至6人。如果应选代表只有1人,代表候选人人数应为2人。各选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实行等额选举。否则,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是无效的。在我国实行差额选举,不是无限制的差额,而是规定了一定的差额幅度。这是考虑到如果差额幅度过大,候选人太多,就会使选票过于分散,就可能发生难以选出代表的情况,加大选举成本。
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及公布的规定。如果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之内,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出应选代表名额的一倍,就需要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征求选民意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讨论、协商,一般采用“三上三下”的办法,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了解核实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予以公布,然后交各选民小组讨论。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组长或者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初步确定意见比较集中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组长或者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再次,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况。对于一些意见分散的选区,有的还增加了协商和征求意见的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和尊重选民意见,把握好“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等不按多数选民意见办的做法。
如果选民对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1979年选举法就规定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需要注意的是,预选不是必经程序,只有在选民对正式候选人名单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才适用。关于预选的程序,选举法没有规定,预选不同于正式选举,在程序设计、参加人数方面,要有所简化。本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该选区选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预选方为有效。
由于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是一个比例,实践中,选举委员会一般在具体的选举办法中确定一个具体的差额数。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如果所提的候选人未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而只是超过选举办法中规定的最高差额数,应当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例如,某选区代表名额为三名,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为一人,而提出的候选人为六人,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则该六人均应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名单以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这是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作出的规定,是为了使选民有较充裕的时间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二条,本条第二款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在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都应当同时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这些规定与本细则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基本情况的规定相衔接,是为了保障选民的知情权,确保他们对候选人的情况有初步了解。如何使选民对候选人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本细则第三十一条对代表候选人介绍情况作了规定。
第三十条 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依照法律和本细则规定确定;妇女代表候选人人数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确定;归侨、侨眷代表名额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代表候选人广泛性的规定。
选举法和本细则对我省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本细则第三章代表名额有关条款及释义。
关于妇女代表候选人的规定。2006年7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关于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的规定。2007年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县(市、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依法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民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提出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要求。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释义】本条是关于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四条作出的细化规定。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目的就是让参加投票的选民对候选人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由于不了解代表候选人而盲目投票。在直接选举中,有的选区包含几个不同的单位和社区,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不一定为所有的选民了解。因此,对代表候选人的工作情况、文化程度、工作能力以及当选后的打算进行介绍就非常必要。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包括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以及代表候选人本人。可以向选民印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可以在选区内张贴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材料,并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应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作全面、客观的介绍。
关于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组织。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的内容,2010年修改选举法又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首先,规定了组织见面的前提条件。选举委员会组织见面必须“根据选民的要求”,而不能根据别的条件来组织。其次,加大了组织见面的力度。只要选民要求与代表候选人见面,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根据我省实际,本条进一步规定:选民提出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必须是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这样规定,有利于为组织见面做好准备,保证见面的实际效果。根据选民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也可以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再次,代表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时,除了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还应当主动向选民介绍本人的情况,包括工作情况、文化程度、工作能力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公民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参选不得接受境外资助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 2015 年修改的选举法第三十四条(2020年修改的选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增加的内容,是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作出的一个专门性的制度安排。国外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在有关选举的法律中都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该条规定,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关于禁止接受境外资助参选的范围。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既包括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也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只要是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公民,都不得接受境外任何形式的资助,尤其是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公民,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2.关于禁止接受境外资助的情形。选举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接受的情形,是指由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该资助应当是“与选举有关”的资助,即以促成本人或者他人当选人大代表为目的的资助行为。资助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资金资助,也包括培训和提供印刷品、宣传册、场所、设备、人员等其他各种资助行为。“直接或者间接”的资助,也包括由第三方提供但来源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
3.对接受境外资助参选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选举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行为,区分选举的不同阶段,选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处置措施。对于被认定为接受境外资助参选的人,如果此时尚未确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应当不将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已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人选,而此人又在名单之列,选举委员会应当决定将其从代表候选人名单中除名;如果此人已经当选为人大代表,则应属于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七条和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其当选无效,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
被认定接受境外资助参选的人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或者其当选无效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换届选举特别是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做好有关工作。在对代表候选人进行考察、审查时,要把好代表入口关,坚持人选标准,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应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选举委员会要求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实提供并严格核实其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应包括本人是否接受过境外机构、个人、组织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资助等情况,坚决防止把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者接受境外资助的人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而当选为人大代表。
来源:《湖南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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