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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2 09:07:05 阅读: 评论:0

一女子偷摘南瓜被种植户发现,在被追赶过程中意外落水身亡。女子家属将追赶者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今天,余姚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方某是安徽人,同丈夫姜某某、儿子姜小某在余姚生活。一天,方某听说朗霞街道某村道附近田地里的南瓜可以随便摘,于是,方某于2019年9月13日下午前往采摘。

不料在采摘的过程中,被南瓜种植农户沈某某、沈小某发现。一听二人大喊“抓小偷”,慌乱的方某拔腿就跑,无意间跑进了附近的一家喷涂厂内。此时,厂区负责人听到喊叫声出来查看,并阻止沈某某、沈小某两人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立刻报警,在厂区负责人的配合下,民警将厂区里里外外找了个遍,都没有发现方某的踪迹。

当晚21时,姜小某一直未等到母亲归来,于是到派出所求助。晚上11时许,民警在喷涂厂门口的池塘内发现了方某的尸体。

姜某某、姜小某认为,是沈某某及沈小某的追赶导致方某害怕逃跑,进而因躲藏落入水中导致溺水死亡,遂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的追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追赶行为与方某的死亡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在场人员反映,二被告在发现方某偷南瓜时站在田道上,与方某保持一定距离,并未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也未威胁其人身安全,只是质问其为何偷南瓜。

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方某于当日15时12分38秒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驾驶三轮车于15时12分52秒进入厂门,前后相差十几秒的距离。结合喷涂厂负责人及员工的询问笔录与现场监控录像,二被告进入厂区后被厂区负责人强制推出了厂门,民警到达后开展搜寻,但并未发现方某,监控也未拍摄到方某溺水的过程。

经现场勘验,方某溺水的池塘从厂区内只有一处小门能通过,门口堆满杂物,侧身可过,其到池塘边有半米宽的台阶,不足以因慌不择路失足落水。事发时厂区内有二十多人,即使方某不慎落水,只要大声呼救也能及时得到救援。

原告姜某某、姜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对方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方某溺水系因暴力追赶所致,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余姚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失主追赶小偷,是法律赋予个人的自力救济权力,只要追赶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不应追究失主的相关责任,因为法律鼓励每个公民都应当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法院的判决,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倡导社会公众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法律捍卫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陈文铮

来源: 中国宁波网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1:03: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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