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法律上规定的证据有哪
些
在法律上只认证据,所以最重要的也是证据了,证据有好⼏种的,有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等,那么证据的划分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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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式对
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式即间接证
明的⽅式起证明作⽤单独⼀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情节⽚断,同
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当事⼈系争议之主要事实或诉讼的主要标的。
案件的性质和类型不同:其主要事实的内容就不同,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范围也就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案件
主要事实是指被追诉⼈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它包括两个⽅⾯:犯罪⾏为是否确已发⽣和该⾏为是否为被追诉⼈所为。因此,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犯罪嫌
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或者没有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之间
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因此,凡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或否定民事当事⼈之间争议的民事
法律关系发⽣、变更或消灭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政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是否合法的事
实,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或否定⾏政机关具体⾏政⾏为的合法性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
以下五种:
其⼀,当事⼈的陈述。包括刑事被害⼈陈述,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的陈述,⾏政诉
讼当事⼈的陈述等不同的诉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被害⼈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为时,才可以
成为直接证据。当然,由于当事⼈是案件的亲历者,其陈述⼤多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最常见的直接证据。另
外,对于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其中犯罪嫌疑⼈、被告⼈承认⾃⼰有罪的供述是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
⽽犯罪嫌疑⼈、被告⼈否认⾃⼰有罪的证据是证明⽆罪的直接证据。
其⼆,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证⾔。如能够指出犯罪⼈是谁的证⼈证⾔、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
变更或消灭的证⼈的证⾔,以及⾏政机关实施具体⾏政⾏为时在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政⾏为是否合法的证⾔。
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其记载的内容能直接证明案
件主要事实,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所记载的遭受某⼈侵害的⽇记;共同犯罪中犯罪分⼦之
间互相通报犯罪准备或实施情况的信件;民事诉讼中的合伺借条、收据以及当事⼈之间的来往信函等;⾏政诉讼中,⾏
政机关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书和出具的有关⽂件、公函、证明等。
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恰巧将某⼈⾏窃的过程录下,依据录像⼜
可以将该⼈辨认出来,该录像便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为的物证。物证⼀般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但在少数特定的情
况下,也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某⼈随⾝携带枪⽀、弹药、毒品等违禁品,这时上述物品以其所处的位置证明⾏为⼈
实施了私藏枪⽀、弹药和⾮法持有毒品的⾏为,从⽽成为直接证据。再如民事诉讼中,当场购买的货物能够直接证明
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变更或消灭,亦为直接证据。
⼆、法律上规定的证据有哪些
简单地说,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即物证、书证;证⼈证
⾔;被害⼈陈述;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是以物品或者⽂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
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具、赃款赃物、⾎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件或其他⽂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进⾏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涂改的单据、账本等。“证⼈证⾔”是知道案件
真实情况的⼈,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员作的陈述。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向司法机
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代替。“被害⼈
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为侵害的⼈,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员所作陈述。“犯罪嫌
疑⼈、被告⼈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被告⼈就本⼈的犯罪⾏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供,或者是犯
罪嫌疑⼈、被告⼈否认⾃⼰有犯罪⾏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鉴定结论”,是
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进⾏鉴定后⽽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
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体进⾏勘
验、检查所作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
章。“视听资料”,是以录⾳、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以及电⼦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以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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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当事⼈的陈述是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来进⾏的,还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也可以。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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