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无定法”绝不意味着我可以到了课堂再决定今天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来解决“知识与技能”的“传授解”。这样做比“教而无法”的影响还不好,这是“乱法而教”,教学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教无定法”中的“定”可以理解为“固定”,“无定”要理解为“预定”。这种理解提醒我在授课前,根据“知识与技能”的不同类型、不同要求,预先确定某种或某些教学方法,比如针对概念性的内容可以采用讲授法、针对实践性的内容可以采用项目教学法、针对思辨性的内容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某些任务可以采用小组合作的形式完成也可以独立探究完成,还可以合理地运用“小先生制”。
如果用某种教学方法解决某种“知识与技能”效果不错,就可以把这种方案“固定”,用于其他类似的“知识与技能”。
这似乎变成了“教有定法”?与追求的“教无定法”相矛盾了。实则不然,“教无定法”一定要建立在“教有定法”的基础之上。我所面对的群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群体,某个固定的方案可能近阶段有用、过一阶段就没有用了;可能在这个班级一直有用、到了另外一个班级就不灵了;可能张老师使用得很顺手、到我这就磕磕绊绊了。
这种情况发生后,不能死守“船到桥头自然直”,没有舵手及时调整,船可能一直打摆而靠不了岸。要学会变通,一种方法不行就再换另一种方法,直至目标达成,这才是“教无定法”的真谛所在。
《唐李问对·卷上》中有云:“教得其道,则士乐为用;教不得法,虽朝督暮责,无益于事矣。”
曾担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的唐凯麟提到:教学方法的本质特征既取决于教师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程度,对教学运行机制及其规律的认识程度,对教学活动中各个环节的把握程度,还取决于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教学资源环境的建设规模。
可见”教学方法“的抉择取决于很多变量的综合影响,其中一个变量的轻微变动就有可能影响到之前预定的教学方法所产生效果的大小。
因此,教无定法,要有预定,而不固定。
写于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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