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朋友从香港过关时带了很多黄金耳钉、黄金项链等黄金饰品过关,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发现之后只给放行了50克的数量,其他认定为走私。并且是按货物计算税款进行处罚的,请问超过50克就不能算自用物品了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因此是否属于自用物品,应当与数量无关,只与其用途本身有关。对于旅客携带物品超出合理数量但仍属自用的计算税款时应当按物品进行征税,当超出合理数量并且不属于自用物品的才能将其视为货物。
注:更多规定请关注“海关律师网”-“海关法库”栏目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0:5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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