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放开二胎政策是哪一年
二胎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开放的。二孩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因为是二孩政策,故第一胎为多孩时,不可生第二胎。
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12月,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2021年5月11日,国新办就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结果举行发布会,“二孩”生育率明显提升。
怎么办第二胎准生证?
二胎准生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先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进行申请,然后分别报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审查;
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全面放开二胎是什么时候
全面开放二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决定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全面开放二胎是什么时间
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是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需要注意的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开放二孩政策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公布的一项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应的生育政策,以应对中国老龄化,人口比例失调等问题。从1980年“一胎化”算起,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施了35年。相比当初担心“人口爆炸”,今天中国的人口形势已经发生了历史性转变。生育率过低、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失衡、青年占比下降等问题已经成为共识。随着生育管制政策的持续,生育率持续走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国当年生育率为1.18,如果再加上漏报的数据,学界普遍认为仍在1.5以下,远低于世界2.5的世界平均水平。而中国治理性别比失衡13年,依然未将其拉回正常值。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时候放开的二胎政策
我国现在已经全面放开二胎了。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就已经执行了。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是哪一年
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2012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再度集纳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多年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中国的人口增长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优生优育政策的指引下,我国人口质量不断提,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比如,出生率偏低,致使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独生子女政策令一小部分夭折子女的家庭成为“失独人群”,老无所依;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为社会治安埋下了潜在隐患。因此,近年来,众多人口专家都先后建议应放开二胎政策。目前,学界部分人士认为,中国的生育水平远低于1.8的官方公布水平。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按户籍人口计算则出现了低于1的超低水平。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均显示,中国生育水平已经明显低于2.1的更替水平。从高生育率转向低生育率之后,中国的人口矛盾主要集中在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例失调等方面,为此,有学者提出目前应该调整生育政策。二胎要不要放开?国家人口计生委还没松口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王侠一再强调,目前,中国仍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切实把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首要任务抓紧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坚持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基础和前提。看来,放开二胎并不容易。事实上,“要不要放开二胎”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但至今还未达成共识。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现在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很多家庭也未必愿意生育二胎。以当前允许“双独”家庭生二胎为例,据悉,宁夏银川“双独”夫妻申请二胎指标的家庭寥寥无几;安徽合肥每年审批的“双独”二胎指标只有区区几例。而在国外,许多国家以各种补贴鼓励生育,效果却不太理想。松绑二胎政策避免计划生育政策走入误区北京大学中国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卢锋指出,调整一胎生育政策与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可并行不悖。计划生育政策可以也应当在充分尊重公民个人与家庭生育选择自由基础上设计和实施,不必以行政或法律力量对公民生儿育女数量选择施加外部硬性管制为前提。往往硬性的管制会扭曲好的初衷。今年发生在陕西镇平的七月堕胎事件和湖北监利七月堕胎事件表明,实行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偏离轨道之嫌。个别地方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只看到了“政策”,而忽视了“生命”。要知道,计划生育政策的初衷并不是扼杀生命,而是为了让生命活得更有尊严。然而,从目前各地的执行情况来看,这一初衷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反而出现了坏的恶果。因此,重新定位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政策细节势在必行。此外,失独人群的日益扩大。在失独人群中出现的厌世、恐老、孤独;甚至出现失独家庭为了再度生育,不惜花费巨资借腹生子,反而被骗的刑事案件等等都说明,当前实行的只能生育一胎的计划生育政策急需改进。白发人送黑发人本身就是难以愈合的伤,如果因政策的偏颇而导致膝下无子,那就应该调整政策,避免这样的悲剧不断放大。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实施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给家庭养老带来了重大的负担。长此以往,不仅会加重个体家庭的负累,对于整体的社会和谐也会带来致命的伤害。因此,若放开二胎政策,不仅是对当前人口结构失衡的一种纠正,更是有利于社会中的个体——家庭健康的好政策。社科院专家:放开二胎政策百害而无一利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坚持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基础和前提。看来,放开二胎并不容易女性生育率的下降能否促使国家调整生育政策目前官方还未有正式说法。不过,近日,有研究机构建议,应分步放开二胎政策。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一份《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下称《报告》)将此话题推向高潮,多位课题组人员明确提出,中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中国应废止独生子女政策,放开二胎政策”。“放开二胎政策,百害而无一利。”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小平昨日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当前公共服务措施不先行、不到位,即便放开二胎政策,很多家庭都不敢生。”放开生二胎政策呼声高专家方面认为,分区域分步放开二胎,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事实上,记者了解到,从1987年开始,甘肃酒泉、广东南海、辽宁长海、山东长岛、黑龙江黑河等全国十多个县市和地区都进行过二胎政策的试点。但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人口增长失控等问题,最后部分地区被撤销甚至不了了之,坚持到现在的也只是有限的几个地区。
二胎是什么时候开放的政策
二胎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开放的,具体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2、二胎政策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