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的教训

更新时间:2023-03-02 05:10:5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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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的教训
2023年3月2日发(作者:保护湿地)

⾎的教训!警钟长鸣江苏响⽔“3·21”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近⽇国务院批复江苏响⽔天嘉宜化⼯有限公司“3·21”特别重⼤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造成78⼈死亡、76⼈重伤

2019年3⽉21⽇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县⽣态化⼯园区的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发⽣特别重⼤爆炸事故,造

成78⼈死亡、76⼈重伤,640⼈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事故直接原因: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燃进⽽引发爆炸

3⽉22⽇,国务院江苏响⽔“3·21”特别重⼤爆炸事故调查组成⽴。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燃,燃烧引发

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

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

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

•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安全⽣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态环境部门未认真履⾏危险废物监管职责,⼯信、

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和消防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违规⾏为。

•响⽔县和⽣态化⼯园区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对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的重⼤风险隐患视⽽不见,复产把关流

于形式。

•江苏省、盐城市未认真落实地⽅党政领导⼲部安全⽣产责任制,重⼤安全风险排查管控不全⾯、不深⼊、不扎实。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查处,对发现的安全⽣产突出问题已移交有关部门和

地⽅处理。

江苏省两名副省长被问责

⽇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龙和江苏省副省长费⾼云在江苏响⽔天嘉

宜化⼯有限公司“3·21”特别重⼤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案审查调查。

经查:

•樊⾦龙作为负责安全⽣产(应急管理)⼯作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对全省安全⽣产⼯作领导督促不⼒,对

江苏响⽔天嘉宜化⼯有限公司“3·21”特别重⼤爆炸事故的发⽣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费⾼云作为先后分管、协管安全⽣产(应急管理),代管⽣态环境⼯作的副省长,对全省安全⽣产和环境保护

⼯作领导督促不⼒,对事故的发⽣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樊⾦龙、费⾼云在推进安全⽣产和⽣态环境⼯作中领导不⼒,出现重⼤失误,给党的事业和⼈民群众⽣命财产

造成严重损失,产⽣恶劣影响,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监察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樊⾦龙党内警告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费⾼云

政务记过处分。

相关责任⼈被严肃查处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61名公职⼈员进⾏严肃问责。同

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员⽴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倪成良,江苏天嘉宜化⼯

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勤岳,江苏天⼯⼤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单国勋等44⼈涉嫌⾮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重⼤劳动安全

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件罪,被公安机关⽴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响⽔⽣态化⼯园区党⼯委书记朱从国、响⽔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响⽔县时任环保局局长温劲松等15名公职⼈员因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察⽴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同时,江苏省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响⽔县、盐城市和省应急管理厅、⽣态环境厅等单位46名公职⼈员进⾏了

严肃问责。其中:

拟给予盐城市委书记戴源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

给予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曹路宝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响⽔县委书记崔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给予响⽔县委副书记、县长单永红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忠伟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省⽣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天琦政务记过处分。

对其他相关责任⼈,也分别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

附件:

⼀、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员(44⼈)

1.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被公安机关

1.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被公安机关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张勤岳,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陶在明,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副总经理兼硝化车间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杨钢,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蒋⽴华,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林琰,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3.倪良,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2015年9⽉15⽇⾄2016年6⽉13⽇),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

14.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2016年6⽉13⽇⾄2017年3⽉26⽇),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

15.耿宏,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总⼯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6.倪新瑞,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

17.张惠德,响⽔县北圆装卸服务部负责⼈,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8.周理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9.王⼼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单国勋,江苏天⼯⼤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1.柏进,江苏天⼯⼤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负责⼈,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2.朱国华,江苏天⼯⼤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3.叶⼩平,江苏天⼯⼤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负责⼈,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4.潘雪梅,江苏天⼯⼤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眼受伤失明,取保候

审)。

25.封素芹,江苏天⼯⼤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6.季慧,江苏天⼯⼤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7.王建春,江苏天⼯⼤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8.王亚林,江苏天⼯⼤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9.李利芳,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0.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董事长(2009年11⽉⾄2015年1⽉),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

31.张鹤,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2015年12⽉),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2.袁剑,江苏天嘉宜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3.⽥⼤成,响⽔县北圆装卸服务部⼯⼈,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4.李国平,江苏省环科院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5.⾼柳,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6.刘杨,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7.陈骏,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负责⼈,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8.顾佳茗,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9.周荣⽣,盐城市环境监测中⼼站副站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0.张⽴法,盐城市环境监测中⼼站⽣态监测室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1.杨浩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站化验室副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2.王伟民,⽣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3.梁斌,⽣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4.张龙,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员(15⼈)

1.朱从国,江苏响⽔⽣态化⼯园区党⼯委书记,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孙锋,响⽔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周克胜,响⽔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张前良,响⽔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5.刘阳,响⽔县应急管理局安全⽣产执法⼆分局局长,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章殊瑞,响⽔县应急管理局安全⽣产执法⼆分局⼯作⼈员,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7.张耀刚,江苏响⽔⽣态化⼯园区安监局局长,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7.张耀刚,江苏响⽔⽣态化⼯园区安监局局长,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8.王礼奇,江苏响⽔⽣态化⼯园区安监局⼯作⼈员,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9.王瑞涛,盐城市⽣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0.潘琦,盐城市⽣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主任,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1.温劲松,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响⽔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2.郑荣华,响⽔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3.贾海东,响⽔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4.圣宝亮,响⽔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办事员,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5.苏杨毅,响⽔县消防救援⼤队党委副书记、⼤队长,被⽴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员(46⼈)

(⼀)地⽅党委、政府(14⼈)

1.戴源,盐城市委书记,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

2.曹路宝,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维达,盐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蒋巍,盐城市副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潘道津,盐城市委常委,曾任响⽔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崔爱国,响⽔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7.单永红,响⽔县委副书记、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8.刘中连,响⽔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张善荣,响⽔县副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薛风林,响⽔县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李先春,江苏响⽔⽣态化⼯园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2.郭建军,江苏响⽔⽣态化⼯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3.潘从能,江苏响⽔⽣态化⼯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臧新东,江苏响⽔⽣态化⼯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应急管理系统(11⼈)

1.陈忠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晓燕,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调研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刘源,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许⽴设,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薛家⽟,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总⼯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仲汉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处职⼲部,曾任盐城市安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陈徭,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8.沈巍昆,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政审批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雷⽂国,响⽔县应急管理局安全⽣产监察执法⼤队⼤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戴希海,响⽔县应急管理局⾏政许可服务科负责⼈,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张昌伟,响⽔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督规划协调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三)⽣态环境系统(10⼈)

1.王天琦,江苏省⽣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陈志鹏,江苏省⽣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杨新芝,江苏省⽣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王军敏,江苏省⽣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周俊,盐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曾任盐城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单⼴智,盐城市⽣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叶茂新,盐城市⽣态环境局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潘晨,江苏省⽣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盐城环境监察室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吴伯兵,响⽔⽣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0.徐正科,响⽔⽣态环境局副科职⼲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四)⼯业和信息化系统(5⼈)

1.⾼清,江苏省⼯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国防科学技术⼯业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健,江苏省⼯业和信息化厅材料⼯业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陈斌,盐城市⼯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贾良早,响⽔县副处级⼲部,曾任响⽔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王道⽟,响⽔县⼯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五)规划住建系统(5⼈)

1.王社成,响⽔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总⽀书记、董事长,曾任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规划和城市

管理局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杨平,响⽔县⾃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炜⽣,响⽔县⼩尖镇党委书记,曾任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杨梅娣,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刘德义,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程管理处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六)市场监管系统(1⼈)

张龙华,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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