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建设责任制(党风建设责任制清单)

更新时间:2023-03-02 01:30:15 阅读: 评论:0

党风廉政建设三个责任

法律分析:党风廉政建设三个责任是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干部负执行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2、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评议。

3、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重新界定政府职能:

现阶段,腐败之所以滋生蔓延,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发展、不够完善造成的。由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过度和失当,出现了许多经济体制上的漏洞,造成大量经济租金的存在,市场受到扭曲。

所以,首要问题就是尽快完善市场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堵住经济体制中的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与此相适应,要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加速其现代化转型。凡是市场能做的事,政府尽量不要干预,政府只在宏观领域间接调控经济,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微观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

只有这样,才能既促进了经济繁荣,又使寻租的可能性被限制到最低限度,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堵塞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的渠道,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如何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法律分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规定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这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法律分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颁布施行了修订后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法律分析
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有利于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促进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党章的维护,党内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是关键。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各级纪委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监督责任。否则,就失去了生命力,严重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宏伟目标的实现。作为监督专门机关,首先要有明确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标准,否则就无法监督和无从监督。因此,一要细化责任内容。要进一步厘清纪委与党委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责任界限,做到主体明确、层级清晰、无缝衔接。同时,要结合纪委内设机构改革调整,理清各内设机构责任,防止责任交叉或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二要认真落实责任分解,制定量化责任标准。把整个监督过程以科学的量化标准形式,逐项分解、量化、明确各监督责任主体,防止责任落实的随意性。每年都要围绕工作重心和阶段工作重点,制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及工作成果,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对落实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实行签字背书,进行问责。三要加强责任追究力度,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明确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倒查机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增强纪检监察的执纪办案的责任意识。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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