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制度(员工奖惩制度培训心得)

更新时间:2023-03-02 01:17:16 阅读: 评论:0

员工罚款制度30条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
第二条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着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8、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是什么?

不同公司规章制度不一样的。

一、员工缺勤奖金方法

(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方法。

(二)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缺勤1天给予1点。

(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管事病假均按下列规范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越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越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召集等缺勤奖金照给。

2、发动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越4小时按1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越4小时按1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需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获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他门诊仍按本方法第3条、的规则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概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需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任者不予发给。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勤罚懒,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称为公司员工。
  
  第三条 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管理及改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四新技术应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经济效益的。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或在抢险抢修中挺身而出,使人员及财产避避免受较大损失的。
  
  (四)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制止、揭发违法、违纪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本岗位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六)对公司填补业绩、增加资质、开拓新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或者组织评选,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经公司批准。员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 公司给予员工纪律处分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处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
  
  二、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第九条 公司员工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第十条 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周内两次以上擅离岗位,懈怠工作的。
  
  二、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下的。
  
  三、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的。
  
  四、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的任务,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在禁火区吸烟,但未造成损失的。
  
  六、一周内两次半小时以内的迟到、早退的。
  
  七、不按规定填写本岗位职责规定的原始记录的。
  
  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九、年度内一次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十、年度内连续旷工2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4天以上、8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十一、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十二、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的。
  
  十三、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对所在单位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经常违犯劳动纪律,(www..Com)如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干私活等,一年内受警告处分累计二次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或挑拨离间,蛊惑人心,破坏公司团结,情节严重的。
  
  四、因工作疏忽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五、违反考勤制度弄虚作假的。
  
  六、年度内两次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七、年度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4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10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八、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九、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的。
  
  二、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的。
  
  三、造谣惑众诋毁公司,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内饮酒、赌博、打架、斗殴的。
  
  五、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司,给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
  
  六、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制造事端者或挑拨离间,蛊惑人心,破坏公司团结,情节严重的。
  
  七、在公司内有伤风化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八、对下属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九、拒绝主管人员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者。
  
  十、年度内两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调遣以及正常工作安排的,态度恶劣的。
  
  十一、未经许可向他人透露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或其他材料、数据、图纸、领导指示决定等。
  
  十二、试图掩饰、包庇其他员工所犯过错行为,对其他员工所犯的错误行为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情况。
  
  十三、因工作疏忽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十四、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十五、年度内累计记过两次的。
  
  十六、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
  
  十七、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
  
  十八、年度内连续旷工4天以上、7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公司内煽动罢工的。
  
  二、上班期间酗酒的。
  
  三、任何时候吸食毒品的。
  
  四、参加不法组织的。
  
  五、故意伤害其他员工或客人至轻伤及以上的。
  
  六、偷窃公司财物,金额超过1000元及偷窃业主及相关方财物的`。
  
  七、私自伪造公司重要文件的。
  
  八、故意进行危害公司或其他员工安全的行为和事宜的。
  
  九、故意给公司的设备、设施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直接损失超过1000元的。
  
  十、故意违反公司行为准则,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一、向未经授权的人透露专有资料或保密资料的。
  
  十二、请假在外单位从事本人专业范围内的工作的。
  
  十三、被判任何刑事罪的。
  
  十四、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十五、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十六、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不含节假日)的。
  
  十七、一年内受两次及以上记大过处分的。
  
  十八、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纪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十九、年度内三次及以上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二十、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二十一、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二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处分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对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经济处罚,采取一事一议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除经济处罚外,还可对违纪员工并处停职检查处理,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停职检查处理的员工,停职检查期间的停发工资或生活费。
  
  第十六条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警告满3个月、记过处分满半年、记大过处分满一年以后的员工,在评奖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第十八条 处罚权限及程序
  
  对违纪员工给予处分时,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建议,报劳动人事部审核后交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任何处理决定必须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第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员工有下列权利:
  
  一、受处分者本人有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辩的权利。
  
  二、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劳动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三、员工对公司处分不服的,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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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员工奖惩制度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制定员工奖惩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奖惩有依据的原则:奖惩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3、奖惩标准严格的原则: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幅度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

4、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5、奖惩公正的原则: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扩展资料:

制定员工奖惩制度的目地:

1、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权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奖惩机制。奖: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惩:更好地规范约束员工的行为。

2、是公司各项规制度良好运行的保障体系。

3、是公司各项业务完成效果的评价体系。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能源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多种奖惩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在惩处上,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以惩处为辅。

  第三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对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惩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破产、改制、参股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选派学习培训、安排疗养等奖励。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在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提高劳动效率、节约成本和节能环保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防止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的;

  (五)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使企业、集体利益或他人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

  事迹突出的;

  (八)在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代表企业或参加企业内部组织的各种技术比武、竞赛活动,获得名次、赢得荣誉、展示企业良好形象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评选结果予以公示。员工获得奖励,由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惩 处

  第九条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按违规程度确定处罚金额,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行政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处分期限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处分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一)经常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消极怠工或旷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30天以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和指挥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出现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或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五)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利用单位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或他人谋利的;

  (七)因指挥、监督、处置不力,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群体性事件、案件,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事故,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八)因违反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损害或伤及他人、导致事故发生,使企业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

  (九)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失职、渎职或擅离职守,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违反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违规招用、调动人员,违规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违反企业组织人事制度,用人失察、失误,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违反企业薪酬管理规定,骗取、伪造各种有资假期凭证领取薪酬,克扣、截留、冒领、套取员工薪酬,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违反企业财经纪律,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

  (十四)在生产工作区域、生活区或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或治安秩序的;

  (十五)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破坏社会和矿区和谐稳定的;

  (十六)盗窃、破坏公共财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

  (十八)违反防火和消防器材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

  (十九)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泄露企业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使企业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

  (二十)滥用职权、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损公肥私,或利用职务、工作便利,挪用、私分、贪污公款,收受回扣、手续费,收受贿赂的;

  (二十一)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二十二)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本条中,“一定经济损失”的数额为5万元(不含)以下;“较大经济损失”的数额为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消极怠工,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调动、拒不执行企业部署,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散布有损企业声誉言论、诋毁企业形象,严重妨碍正常工作秩序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引发安全质量事故,或未履行指挥职责,对发生的各类安全质量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安全质量事故,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导致企业资产、设备损坏,或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或由于自身直接过错,致使企业财物、资料被盗、被骗、丢失,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买工卖工、冒名顶替的;

  (九)严重违反薪酬管理规定,克扣、截留、冒领、套取员工薪酬,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严重违反企业财经纪律,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阻碍事故或违纪事件调查,隐瞒事实真相,作伪证,包庇、嫁祸他人,或打击报复员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泄露企业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商业秘密,或未经允许向企业以外人员提供企业相关文件、证照、数据,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违反规定私自使用企业和部门印章、证照,或伪造签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涂改企业文件、证照,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四)严重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十五)违反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规定,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的。

  本条中,“重大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0万元及以上。

  第十五条 员工受处分期间或期满后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程序,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给予员工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扣减或停发其工资及奖金;对提供正常劳动的,扣减后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应按重新确认后的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对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发给最低工资标准;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恢复工作,重新核定工资标准;表现不好、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内及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两年内不得评先树优,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高级别。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按照法

  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书面反馈,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依法为受处分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十六条 受处分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程度及应负的责任,同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和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提前解除处分的,应至少执行原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十八条 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九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条 员工违纪违规由集团公司和各权属单位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其他人员由各权属单位负责处理,属管理人员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给予员工处分,涉及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以及赔偿经济损失、收缴违纪违规所得的,由纪检监察、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务等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权属单位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当的,集团公司有权责令其纠正。必要时,集团公司有权直接查处权属单位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违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员工如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30日内,向单位或上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在受理申诉单位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员工受到处分,由单位将结论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给予处分的员工是中共党员,符合党纪处分的,由单位党组织依照党纪予以另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制定专项奖惩办法的,适用专项奖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权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履行决策程序及经相关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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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奖罚制度

超市奖惩制度
一、惩罚制度:
1)遵守超市的工作时间规定,不迟到早退,迟到5分钟内处罚3元,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处罚10元,15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一次不签到处二十元。
2)请假要提前上报,未经批准不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者按三天扣除工资;旷工三天者将其辞退,并处以50.00元罚款。
3)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口角甚至打架,视情节轻重,第一次罚款50.00—100.00元,第二次开除。
4)工作期间不得会见亲友,未经经理批准会见亲友,每月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一次,第二次处以5元罚款,第三次辞退。
5)工作期间不得闲聊、私人购物、哼唱小调,发现一次将责令其购买3.00元以内大日期或破损产品;第二次责令其购买10.00元以内的大日期或破损产品。
6)营业员在验收货物过程中不认真造成商品破损或日期过旧导致过期的由营业员责任人自行承担。
7)每月的10日—12日期间报日期,日配产品每周报一次,如果因日期漏报导致过期由责任区人自行承担。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店长、经理工作安排的罚款10.00—20.00元。
9)因服务不规范而引起顾客投诉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10)货架、地堆商品数量少于最大存放量的1/2即应立即上货,如在供货及时的情况下致使商品存放量低于1/2,每1种商品处以2.00元罚款。
11)价签要一货一签,同一店内码商品在多个层板上都要有价签,每缺少一个价签处以1.00元罚款。
12)需打店内码产品要100%粘贴,每缺少一个价签处以0.3元罚款。
13)商品如有重码现象,需将无用条码掩盖粘贴价签;打店内码商品要粘贴正确,如因上述两种错误导致销售错误,由责任人补交差额。
14)顾客购买产品,要帮助仔细挑选,确认无破损销售,如因有破损而导致顾客要求调换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损失。
15)收银员要坚持唱收唱付,如不执行者处于2.00元罚款。
16)易破损产品在擦拭过程及搬运过程中要小心,如出现破损由责任人将其购买(超市视产品打折给予销售)。
17)超市的各个责任区的卫生要保持良好,货架不得摆放私人物品及杂物,如发现视情节处罚其进行卖场的卫生清理扫除。
18)收银员要将所用耗材提前做出计划,因无计划而影响商品销售处以3.00元罚款。
19)收银员不得违纪操作(营业间清点现金,给亲友结帐,出货未收款,或收款但未走电脑销售等),如出现处以轻者20.00元罚款,严重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辞退。
二、奖励制度:
1)在工作中有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建议给超市增加额外效益的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
2)保护公共财产、挽救事故、避免损失的奖20.00—100.00元。
3)员工每季度全勤并无迟到早退者奖人民币30.00元。
4)员工发现顾客偷盗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奖励人民币5.00元。
5)举报内部员工偷吃偷拿者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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