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罚款制度30条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是什么?
不同公司规章制度不一样的。
一、员工缺勤奖金方法
(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方法。
(二)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缺勤1天给予1点。
(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管事病假均按下列规范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越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越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召集等缺勤奖金照给。
2、发动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越4小时按1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越4小时按1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需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获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他门诊仍按本方法第3条、的规则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概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需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任者不予发给。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制定员工奖惩制度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制定员工奖惩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奖惩有依据的原则:奖惩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3、奖惩标准严格的原则: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幅度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
4、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5、奖惩公正的原则: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扩展资料:
制定员工奖惩制度的目地:
1、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权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奖惩机制。奖: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惩:更好地规范约束员工的行为。
2、是公司各项规制度良好运行的保障体系。
3、是公司各项业务完成效果的评价体系。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能源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多种奖惩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在惩处上,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以惩处为辅。
第三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对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惩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破产、改制、参股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选派学习培训、安排疗养等奖励。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在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提高劳动效率、节约成本和节能环保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防止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的;
(五)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使企业、集体利益或他人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
事迹突出的;
(八)在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代表企业或参加企业内部组织的各种技术比武、竞赛活动,获得名次、赢得荣誉、展示企业良好形象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评选结果予以公示。员工获得奖励,由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惩 处
第九条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按违规程度确定处罚金额,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行政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处分期限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处分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一)经常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消极怠工或旷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30天以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和指挥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出现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或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五)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利用单位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或他人谋利的;
(七)因指挥、监督、处置不力,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群体性事件、案件,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事故,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八)因违反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损害或伤及他人、导致事故发生,使企业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
(九)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失职、渎职或擅离职守,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违反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违规招用、调动人员,违规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违反企业组织人事制度,用人失察、失误,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违反企业薪酬管理规定,骗取、伪造各种有资假期凭证领取薪酬,克扣、截留、冒领、套取员工薪酬,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违反企业财经纪律,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
(十四)在生产工作区域、生活区或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或治安秩序的;
(十五)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破坏社会和矿区和谐稳定的;
(十六)盗窃、破坏公共财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
(十八)违反防火和消防器材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
(十九)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泄露企业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使企业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
(二十)滥用职权、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损公肥私,或利用职务、工作便利,挪用、私分、贪污公款,收受回扣、手续费,收受贿赂的;
(二十一)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二十二)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本条中,“一定经济损失”的数额为5万元(不含)以下;“较大经济损失”的数额为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消极怠工,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调动、拒不执行企业部署,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散布有损企业声誉言论、诋毁企业形象,严重妨碍正常工作秩序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引发安全质量事故,或未履行指挥职责,对发生的各类安全质量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安全质量事故,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导致企业资产、设备损坏,或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或由于自身直接过错,致使企业财物、资料被盗、被骗、丢失,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买工卖工、冒名顶替的;
(九)严重违反薪酬管理规定,克扣、截留、冒领、套取员工薪酬,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严重违反企业财经纪律,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阻碍事故或违纪事件调查,隐瞒事实真相,作伪证,包庇、嫁祸他人,或打击报复员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泄露企业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商业秘密,或未经允许向企业以外人员提供企业相关文件、证照、数据,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违反规定私自使用企业和部门印章、证照,或伪造签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涂改企业文件、证照,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四)严重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十五)违反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规定,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的。
本条中,“重大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0万元及以上。
第十五条 员工受处分期间或期满后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程序,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给予员工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扣减或停发其工资及奖金;对提供正常劳动的,扣减后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应按重新确认后的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对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发给最低工资标准;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恢复工作,重新核定工资标准;表现不好、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内及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两年内不得评先树优,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高级别。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按照法
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书面反馈,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依法为受处分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十六条 受处分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程度及应负的责任,同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和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提前解除处分的,应至少执行原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十八条 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九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条 员工违纪违规由集团公司和各权属单位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其他人员由各权属单位负责处理,属管理人员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给予员工处分,涉及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以及赔偿经济损失、收缴违纪违规所得的,由纪检监察、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务等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权属单位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当的,集团公司有权责令其纠正。必要时,集团公司有权直接查处权属单位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违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员工如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30日内,向单位或上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在受理申诉单位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员工受到处分,由单位将结论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给予处分的员工是中共党员,符合党纪处分的,由单位党组织依照党纪予以另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制定专项奖惩办法的,适用专项奖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权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履行决策程序及经相关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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